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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从中国古代的脱逃罪立法、国民党政府时期的脱逃罪立法、革命根据地和抗日战争时期的脱逃罪立法、新中国成立以后的脱逃罪立法四个方面介绍脱逃犯罪的立法发展,然后重点论述脱逃罪的主体。脱逃罪的主体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谓“依法”,应当是指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无罪的人能否成为脱逃罪的主体,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分别把握。违反法定程序逮捕、拘留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仍可以成为本罪主体,被超期羁押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以及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人都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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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我国一贯坚持"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司法机关总是在"有罪推定"的思维模式下,先入为主地将犯罪嫌疑人视为罪犯,认为"如实供述"是他们的义务,如不"坦白"便是"抗拒",便是认罪态度恶劣,应从重或加重处罚.曾几何时,这一刑事政策为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时过境迁,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人权观念逐步深入人心,刑法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对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开始给予更多的人文关怀和政策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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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70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该条对于法定代理人到场由“可以”改为“应当”,实现了强制性的要求,同时扩大了到场人员的范围,为法定代理人以外的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即确立了中国特色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但是该条所体现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还很不完善,有必要全面审视和予以完善,以便充分发挥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职能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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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为此,我国刑法中已专定罪名加以严惩,但现实生活中此类案件仍层出不穷。对此进行深入探讨,并分析检察机关如何进行法律监督以维护犯罪嫌疑人的人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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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类文明整体素质的提高和发展,辩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发生了些许改观,由之前没有诉讼权利自由的客体,转变为能为自己主张伸张正义、维护自己权利的诉讼主体。一些司法制度比较完善的西方国家目前已经形成了一整套比较成熟的刑事法律制度,目的在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这些比较成熟的制度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法律赋予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向国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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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沁 《四川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3):17-21
1997年的刑法以总则加分则的方式,确定了单位同自然人一样能够成为犯罪的主体,但对犯罪单位立功的认定以及刑事责任的承担等问题,现行刑法并未明确规定。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也鲜有对犯罪单位立功进行认定的案件发生。学术界现有对犯罪单位立功的研究,多遵循与犯罪单位自首、自然人立功的比较研究路径,因而在是否需要增设有关犯罪单位的立功的规定、是否存在行刑过程中犯罪单位立功的可能性、犯罪单位立功后的刑事责任以及由于单位与单位成员的复杂关系造成的立功认定的标准问题等四个方面存在不足,需要加以改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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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8月10日。原郑州市公路局局长。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冉纲才。因在公路路桥工程建设中收受他人感谢费400万元人民币和3.8万美元。犯受贿罪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判决书称冉纲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又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冉纲才幸免一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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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很长时间以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视为刑事司法活动的客体。犯罪是任何一个阶级社会所不可避免的,因此,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保护纳入人权保护的视野,积极寻求刑事司法中抵制国家权力,保护被告人权利的方法和规则也就自然而然成为关注的目标和研讨的热点。本文从被告人保护的现状出发,探讨去除被告人犯罪化标签的意义,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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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峰 《四川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2):75-80
行贿直接诱发受贿.是腐败产生的温床,严查行贿犯罪是当前我国遏制腐败的必然要求。从实体法上解决查处行贿犯罪面临的“瓶颈”问题是刑法本身的社会性、刑事程序的僵化性、配套法律的欠缺性和国际条约的普适性之必然选择。为此,我们应该围绕严查的标准和需求,检视现行实体法存在的诸多不足,在此基础上,从罪与刑两个方面共同着力,既要严密法网,扩大行为犯罪化,加大追诉力度,又要疏缓刑罚,实现犯罪轻刑化,增加侦破几率.以此切实达到严查行贿犯罪之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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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新刑法吸纳《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的主要内容,对原刑法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及其处罚作了修改补充,为司法机关严厉打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活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这对于有效地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和消费者的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无疑具有重要意义。笔者认为,新刑法对原刑法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及其处罚修改补充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扩大了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主体原刑法第127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主体仅限于“工商企业”及其“直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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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犯罪主体相关联的其他人的行为如何认定一直以来都是立法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市场安保人员收受财物,放纵犯罪分子行窃,是应当认定为非罪行为,或以盗窃共犯论处,还是依其他罪名定罪量刑,是案件争论的焦点。该文试图对此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力求证明将此行为认定为盗窃罪共犯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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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淑莲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摘要]商业贿赂犯罪的刑法规制范围应当包括国有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贿赂行为。我国刑法在规制商业贿赂犯罪方面存在诸多缺陷,有必要在犯罪主体、犯罪对象、行为方式及刑罚设置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以适应惩治商业贿赂犯罪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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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这条规定确立了检察机关对捕后羁押必要性进行继续审查的制度,即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确立,是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重要举措,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的内在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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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在我国社会实行改革开放的历史变革中,为适应惩治腐败犯罪分子的需要而规定的一种新罪.本罪自开始设立以来,至今一直在刑法学界存在颇多非议,该罪成为我国刑法分则规定中最具有争议性的罪之一.本文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颇具争议的构成要件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