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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为所得税征管,规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纳税行为,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3月6目制定并下发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以下简称“新31号文”),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31号,以下简称“原31号文”)相比,政策有了较大的变化。“新31号文”将有助于缓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压力,降低企业税负,提升企业经营利润,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有着重要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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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其纳税行为,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行业特点,2009年3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以下简称新31号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基本法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以下简称旧31号文)同时废止。新31号文还对墓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的部分规定进行了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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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和纳税行为.2009年3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2009]31号发布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作为贯彻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配套文件,并规定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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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所得税进行了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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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其纳税行为,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行业特点,2009年3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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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废止了《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对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政策及征管予以全面规范,引起房地产业的广泛关注,现将房地产业务所得税新政策归纳为几个问题,并加以解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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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对企业分立、合并业务中当事各方涉及的所得税处理问题予以明确规定:企业合并,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合并企业的股权视为清算分配。合并企业和被合并企业为实现合并而向股东回购本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应作为股票转让所得或损失。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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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8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联合发布的《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2009]59号(以下简称《通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就企业重组业务税务处理未进行具体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十五条规定制定的财税[2009]59号,就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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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该文件是程序性文件,就企业清算的范围、内容、清算所得的计算等作了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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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同时废止。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3月20日就这一调整作了解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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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统计,我国目前共有房地产开发企业3万多家,其中二级资质以上的有3100多家,这些企业完成的房地产开发投资约占整个行业的1/3,房地产行业的规模效应已初现轮廓。与这些企业相比,其他大部分房地产企业无论从规模上讲,还是从项目数量上讲,都还处于自生自灭的状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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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文,以下简称《办法》)。囿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已正武实施,《办法》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成本对象的确定原则、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程序、核算方法上以及适用范围等方面,依据新企业所得税法进行了明确,并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计税毛利率、反避税条款以及非货币性交易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计税成本方面进行了较大的修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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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既可能产生盈利,也可能出现亏损。根据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一年弥补不足的,可以逐年连续弥补,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是否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从这一规定来看,发生的经营亏损可以在以后年度转回,从而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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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旭东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8,(10):48-50
一、所得税会计应独立于财务会计
所得税会计,是企业纳税会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运用财务会计的一般原则和方法,根据现行所得税法的规定和要求核算调整企业的盈亏以及企业在纳税年度应纳所得税,并定期编制和提供所得税报表的一种会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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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秀云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8,(11):63-64
一、通过选择或改变企业的组织形式进行纳税筹划
从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适用范围来看,规定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外的企业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的税率为25%。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的税率为35%。由此可见,企业的组织形式不同,应交所得税种类不同,税率也不尽相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