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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所谓资本多数决原则,是指在股东大会上,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对公司重大事项行使表决权,经代表多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能形成决议的一种议事方式。也就是说,根据资本多数决原则,股东具有的表决权与其所持股份成正比,即“一股一表决权”,同股具有同等的表决权,股东持股越多,表决力越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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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表决权是股东通过赞成或反对股东大会议案,参与形成公司意思的权利。通过表决权的行使,股东将内心的愿望和需要转化为外在的意思表示,而众多股东的意思表示又可以上升为公司的意思表示,即股东大会的决议,从而对企业法人及其机关产生约束力。否则,股东大会将形同虚设,内部人控制愈加严重,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利保护就无从谈起。因此,完善表决权制度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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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改投票表决制度问题。在我国股权分置改革中,投票表决制度的提出,其本质就是以调整和调和流通股股东与非流通股股东两种相互冲突的利益为目标的妥协性法律制度安排。这项制度规定: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提交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具有最终决议权;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必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在这种制度构架下,流通股股东的权益得到了尊重和体现,但是该制度仍存在诸多问题。例如,流通股股东没有提出方案或对方案进行适当修改的权利,流通股股东表决会议不独立且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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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公司实践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已开始采用书面表决方式来行使自己的表决权。然而,我国现行立法对书面表决制度的规定很不完善,理论和实践中尚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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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关于股东表决权制度有着不同的立法例,但是普遍都将一股一表决权原则、资本多数决原则作为公司股东表决权行使的基本原则。文章对股东表决权行使的基本原则以及股东表决权行使基本原则的例外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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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近乎全部出席股东大会的公司治理模式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只有小部分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客观上将公司的经营管理委托给控股股东,中小股东付出了巨大的委托成本,导致他们亏多盈少。通过创新制度:在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当中,由他们选举若干名"补全代表",由这些"补全代表"行使未出席股东大会股份的表决权,中小股东近乎全部参加股东大会;中小股东以其持股总量按每5%持股量选派一名董事,每一位大股东分别以每5%持股量直接派出一名董事,董事会中既有控股股东的代表又有中小股东的代表,控股股东与其他股东相互约束并制衡,框架出一个全体股东同生共死、同等收益的治理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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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表决权信托是股东表决权的行使与信托原理相结合的产物,其实质是利用信托的方式对股东表决权进行重新安排,以实现股东对公司的控制,同时在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上发挥着重大功用。探讨构建我国股东表决权信托制度的目的在于,完善我国中小股东利益保护制度,最终促进我国公司立法与实践的进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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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支股票或股份之间的权利平等,是股份制企业得以成立、存在和有效运行的前提和基础.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主要是通过股东大会.文章对我国<公司法>所确认的股东大会表决权分配的"一股一票"的原则,是否能够确保每个股票或股份之间表决权的权利平等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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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近乎全部出席股东大会的治理模式是:在股东大会上,由中小股东选举若干名"补全代表","补全代表"行使未出席股东大会股份的表决权;中小股东以其持股总量按每5%持股量选派一名代表进入董事会,每一位大股东分别按每5%持股量派出一名代表进入董事会.在此模式下,通过德、日内部人治理模式和英、美外部人治理模式在职工权益保障方面的差异与优缺点的比较,认为公司经营决策应实行职工参与制度,且在董事会中内部人势力应取值38.2%,探索得出7名职工代表进入上市公司董事会,不但可以有效保障职工权益,而且可以有效防范内部人控制的弊端,最终实现劳资双方和谐双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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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介绍国外的分类表决制度的经验,探讨我国股权分置改革中的分类表决,我国关联交易中表决权回避制度。文章认为,目前我国的表决权回避制度与分类表决制度类似,但在立法理念和适用范围方面还受到一定的局限。因此,在解决利益冲突程序化的国际趋势下,我国应借鉴境外经验,完善我国表决权回避制度,以此建立妥善解决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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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法中,表决权是股权的一种重要表现,而股东的目的则在于获取利润.因此,在行使其表决权时,股东可能不采取直接行使的手段,而是将表决权以其代理或信托的方武将相关权利委以他人,从而使自身利益最大化.产生于英美法体系下的表决权信托制度由此发挥出其他制度无法替代的作用.但该制度的理念,却与大陆法系民法传统不兼容.由此,表决权信托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出现了一些极富特色的变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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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侵占和“以股抵债”——从法学视角分析中国股市治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上市公司被人为地分为流通和非流通的两种类型,这两种不同股权的价格不同、权利不同、适用的法律也不同。在整个上市公司的股本结构中,社会公众所持的流通股,只占较小的比例,无法在股东大会上取得多数表决权,往往只能“用脚投票”:而国有机构以及很少一部分民有机构持有的非流通股,能够控制股东大会上的多数表决权.能“用手投票”.从而成为控股的股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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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被人为地分为流通和非流通的两种类型,这两种不同股权的价格不同、权利不同、适用的法律也不同.在整个上市公司的股本结构中,社会公众所持的流通股,只占较小的比例,无法在股东大会上取得多数表决权,往往只能“用脚投票“;而国有机构以及很少一部分民有机构持有的非流通股,能够控制股东大会上的多数表决权,能“用手投票“,从而成为控股的股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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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投票权是股东获得其他各项权利的基础。现场召开股东大会的方式及投票权代理制度不利于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投票。网上股东大会及证券营业部终端投票使得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投票的成本更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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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卫金 《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14,(30):4-4
我国新《公司法》为了保护小股东利益,设计了诸多相关的制度,利害关系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就是其一。本文从保护小股东利益的角度对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进行探讨,力求完善该制度,实现制度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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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制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彭爽 《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4)
在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制衡中,有一个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制衡问题。大股东不当操纵的防止,小股东合法利益的维护,是真正实现公司股权平等所面临的重大问题。在《公司法》中规定股东会的最低表决权数;董事、监事选举中的累进投票制:小股东对大股东的直接诉权;对大股东的表决权予以限制等,是完善大小股东制衡机制的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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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标公司控制股东的界定公司股东由两大阵营所组成,其中拥有51%表决权的股东称作多数股东或大股东;拥有49%以下表决权的股东为少数股东或小股东。由于公司法的基本规则是资本多数决,投票权的简单多数即可以控制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并足以在公司中的各种会议上做出有利于多数股东的决议。因此,当多数股东对公司事务行使控制权时,即构成控制股东。然而,现实情况是,控制股东已绝少是自然人,更多地是机构股东。在关联企业中,也可称控制公司或母公司。从要件上看,控制股东必须是多数股东,必须持有公司50%以上的股份,但在股份分散的公司中,只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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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后,在新修订的《公司法》中,赋予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很多权利,如选举董事、监事,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决定权。只有在充分了解公司的运营情况,才能行使这一切权利,做出合理表决。获得这些信息即需要保障股东知情权正确、及时行使,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无法正常行使,则其他权利无从谈起,所以,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尤为重要,保护股东知情权也更符合现代法治建设中以人为本和权利保护的理念。基于此,通过对我国公司法制度的分析,了解我国有限公司股东行使知情权的现状,对比国外有关立法制度,发现我国股东知情保护的不足之处,并尝试通过理论分析案例,由案例总结理论,最后提出完善我国知情权保障体系的构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