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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多边贸易体制管辖范围的扩展 ,WTO争端解决机制日益演变为集贸易、投资等诸多争端解决机制为一体的综合性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机制。就投资争端的解决而言 ,WTO争端解决机制与ICSID体制在诸多方面存在着差异 ,同时二者又具有明显的互补性与融合性。从ICSID到WTO ,代表了多边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从专项性到综合性、从仲裁性到司法性的演讲趋势 ,这也是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投资领域南北矛盾发展的折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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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19,(6):71-84
合法性危机催生国际投资仲裁的改革。关于国际投资仲裁的改革方向正处在众说纷纭、观点对立、走向不明的状态,其中核心在于投资仲裁的"商事化"与"去商事化"之争。从应然层面看,国际投资仲裁的"商事化"是有争议的,商事仲裁理论在解决涉及一方为主权国家的投资争议时可能存在正当性与合法性问题。从实然层面看,借用且套用商事仲裁的ICSID投资仲裁机制大体上运行良好并且越来越多的商事仲裁机制采用商事仲裁规则管辖投资争议已然成为一种趋向。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投资仲裁的"商事化"均具有可取性,商事仲裁机制管辖投资争议应当被允许以及鼓励。"一带一路"趋势下,我国应当以业已出台投资者-东道国仲裁规则的商事仲裁机构为依托并打造具有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中国投资仲裁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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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多边贸易体制管辖范围的扩展,WTO争端解决机制日益演变为集贸易、投资等诸多争端解决机制为一体的综合性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机制。就投资争端的解决而言,WTO争端解决机制与ICSID体制在诸多方面存在着差异,同时二者又具有明显的互补性与融合性。从ICSID到WTO,代表了多边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从专项性到综合性、从仲裁性到司法性的演讲趋势,这也是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投资领域南北矛盾发展的折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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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以下简称ICSID或中心)是基于1965年的《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而建立的一个国际性仲裁机构,隶属于世界银行。该仲裁机构已获得世界上大部分发达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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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对海外直接投资进行研究,首先要解决如何确认投资者国籍这个先决性问题,这个看似不是问题的问题将决定投资准入、投资待遇、国有化和征收、争端解决等所有与投资有关的问题。笔者将通过条约解读和对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ICSID)有关案例分析的基础上对这个基础性概念进行解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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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 Cheng-hua 《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6,(5)
文章通过阐述国际投资争端中心(ICSID)仲裁申请、仲裁庭的组成与仲裁员的委任、管辖权、准据法、仲裁裁决及其执行效力等基本内容,来对ICSID仲裁制度进行潜在价值分析。然后,进一步分析ICSID仲裁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为使它更好地适应当今国际投资环境,提出制度上的改善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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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19,(5):73-87
美国承认执行ICSID仲裁裁决的国内法依据包括《解决投资争端公约法案》和《外国主权豁免法案》。依据美国目前的相关司法实践,ICSID仲裁裁决胜诉方应向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提出承认执行申请,向被告送达传票和诉状是必经程序。美国在ICSID仲裁裁决的执行问题上是适用限制豁免原则的。用于商业活动的他国财产在一定情形下不得享受豁免。我国投资者去美国寻求ICSID仲裁裁决的承认执行应确保符合上述要求。作为《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公约》缔约国,我国政府应明确表明履行公约项下义务的立场,尽快指定承认执行ICSID仲裁裁决的主管法院或机构,明确相关程序规则,完善有关国家豁免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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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边投资保护协定(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ies,简称BIT)是两个国家为了鼓励、促进和保护相互之间的投资而签署的法律协定。在当前不存在调整国际投资关系的综合性多边投资条约的情况下,BIT成为调整国际投资关系的最重要的国际法手段。截止2013年底,各国之间缔结的BIT已达2,902个。中、美两国目前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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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ICSID仲裁中的临时措施受国内法约束,而ICSID仲裁中的临时措施不适用于国内法。国际投资仲裁实践形成了仲裁庭发布措施的若干条件。ICSID仲裁中的临时措施原则上排除国内法院的介入,在非ICSID仲裁中国内法院能否协助发布或执行临时措施取决于法院地法。东道国主权地位对国际投资仲裁临时措施可能会产生一定影响。在"一带一路"背景下,关于国际投资仲裁中的临时措施我国应当采取多方面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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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营销(创富信息版)》2018,(4):8-9
中美双方直接投资一直徘徊在低水平。美国政府为中国直接投资设置重重壁垒,严重妨碍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发展。双边投资保护协定(BIT)是国家与国家之间为鼓励、促进和保护本国公民在对方境内的投资而签署的双边条约。它是调整两国间私人投资关系最有效的手段,其内容主要涉及投资保护的范围、投资待遇、征收与补偿、货币汇兑和争端解决等。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谈判对中国对美直接投资(FDI)将产生深远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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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管辖权是指确定法院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下称海诉法)规定了海事法院的诉讼管辖权,包括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在本文中笔者主要就对协议管辖谈谈自己的看法。协议管辖,是指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在民事争议发生之前或发送之后,用法律认可的方式选择他们之间争议的管辖法院。《海诉法》第8条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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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企业与他国政府发生争议时,当一般商事仲裁难以处理该争议时,我们该如何办?本文以案例说法形式,解述ICSID的管辖权,值得一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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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与东道国间投资争端的解决一直是国际投资领域争论比较多的问题,尤其是资本输出国和资本输入国之间的分歧。1965年在《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公约》下设立的“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简称ICSID)在一定程度上调和了这一分歧,成为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间投资争端的一种重要方式。然而实践中,这一争端解决机制仍然受到很多批评,其中仲裁机制缺乏透明度是批评的焦点之一,本文拟就这一点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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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公司诉比利时案仲裁庭最终以无管辖权为由裁决不予受理。关于管辖权的认定,主要围绕2009年中国与比利时—卢森堡的双边投资协定是否可适用其生效之前的争议展开。仲裁庭先后从条约的解释原则、非溯及既往原则、在先案例和替代性BIT展开,再结合本案,探讨该协定的属时管辖权问题,最后以该协定的众多条款均不能证明其可适用于生效前发生的争议为由,裁决仲裁庭对本案无管辖权。看似有理有据,但在分析过程中逻辑并不严谨,对该协定第8条第(1)款、第(2)款及第10条第(2)款的真实含义也并未作深入探究。其实,该协定能够适用于其生效前已完成通知但尚未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争议才是更合理的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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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当前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国际投资的迅速发展需要一套行之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与之匹配。现有的WTO、NAFTA、ICSID以及尚未实施的MAI等均提供了一些国际投资证券解决的途径,但是从世界范围看,仍缺乏一个全面的、多边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基于此,本文首先分析了当前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所存在的主要问题,接着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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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BIT和包含投资规则的FTA中加入环境规则成为一种普遍现象。BIT和FTA文本在环境条款的表现形式上日益丰富,"非排除措施"条款、平衡条款、除外条款、冲突条款、程序条款等类型不断涌现。美国2012年BIT范本细化并强化了东道国的环境规制权,为各国修订BIT树立了典范。纵观BIT和FTA中环境条款的发展态势,在立法模式上其经历了从双边投资协定向自由贸易协定的演化,在内容和架构上历经了从一元向多元、从分散到集中的演变,在定位上则实现了从完全附属到去边缘化的突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