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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界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没有明确结论,实践中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的处理也不统一。“三权分置”改革政策在《农村土地承包法》《民法典》等法律中的落实,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提供了新路径。“三权分置”视域下,土地承包权既有身份属性,更有财产属性,可以有限制地继承,而土地经营权既不具有身份属性,权利主体也不受“户”的限制,完全可以继承。论述了“三权分置”视域下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相关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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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问题第二轮土地承包中,村民甲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与妻儿一家三口分得8亩承包土地,后甲的儿子与同村乙女结婚。在甲去世后,其妻与儿子一家生活不睦,甲妻能否要求和儿子分别继承甲的承包份额?解答一、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一般不发生继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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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兄弟,当你领到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时,你知道它的作用吗?你会使用好它吗?这里向你作一简单介绍。《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农民获得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它具有三个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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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流转的依据与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研究目的:探究将继承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流转的新形式,为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立法提供新视角。研究方法:文献资料法和调查法。研究结果: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现状调查资料显示,64.4%的农户认为可以继承;68.7%的农户希望土地的使用权包括继承权;在涉及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实际操作问题上,98%的农户采取"变账不变地"的方式解决。研究结论:继承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的流转方式具备法律上的可行性,应该重视和研究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制度的立法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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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是当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必然趋势,农户承包权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本文比较分离后的农户承包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系发现农户承包权继承可以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存在的制度障碍。分析农户承包权的性质可见,具有身份属性的农户承包权作为遗产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其他继承人因不具备成员身份被排除在继承主体范围之外。建议赋予农户承包权物权属性的法律地位,合理规制继承主体范围,限制继承人取得的农户承包权,构建农户承包权继承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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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宪后征地制度面临的课题--对征地补偿及相关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土地产权是不是农民的财产权?集体土地产权虚置的问题如何解决?土地产权股份能继承和转让吗?征地补偿标准该怎么提高?征收与征用之间的补偿差异大吗?什么样的征地程序才能更好地体现公开、公正与公平精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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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以后未分责任田的新增农业人口可以要求分地吗?未承包土地的村民在集体土地被国家征用时是否可获得补偿?可以在责任田里搞养殖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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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奏曲:土地是商品吗,有价值吗? 如果说,中国改革开放以1978年农村土地承包为发端揭开了序幕,那么,紧随其后的以城市为重点的经济体制改革全面展开,才是改革开放的主旋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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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那么.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作为一种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方式与诉讼相比,具有哪些优点呢?笔者认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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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传统观点要么肯定,要么否定。在"三权分置"下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出农户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分析两种权利性质可知:农户承包权作为具有身份属性的用益物权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土地经营权作为独立的权利用益物权,其继承无身份限制。通过法律明确两种权利的可继承性,规制继承主体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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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央政策规定,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延长土地承包期后,乡镇人民政府农业承包合同管理部门都要向农户颁发由县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农民兄弟,当你领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时,你知道它的作用吗?你会使用好它吗?这里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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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物权法》赋予了承包经营权为用益物权,是农民的合法财产。法律所规定的"承包收益",也就是说因使用承包地进行劳作而产出或即将产出的收益。这些产出不管是已经产出或者即将产出,都应该归为合法财产可以继承。土地流转、人员流动、第二轮承包期进入后半程,我国农村地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争议日益增多,尤其是在"第二轮承包期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的政策安排确定后,农户家庭承包地继承的问题将更多出现。既有因农户举家搬迁入城引起,也有因农户家庭人口全部死亡而形成。农户的承包地是否能够继承,不能一概而论,需分类处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