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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至民国建瓯土地契约中的经济关系探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们见到的福建建瓯的从明万历十八年(1581)到民国三十七年(1948)的契纸324件,所载内容包括田地、山地、园地、坟地、房屋、店铺、森林、厂房等方面的买卖关系。这些契约反映的交换形式错综复杂,有典、卖、找、贴、断、赔、垫、休心断骨等名目。本文仅通过对其中土地契约中关于地权、地价、土地经营方式三个方面的初步研究,试图探明这一时期该地区社会经济关系的某些方面,并以此求教于方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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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清代前期土地买卖的研究中,有许多同志强调宗法关系的束缚作用。就我们接触的材料看,却并非如此。为了取得对这个问题的比较符合客观情况的认识,我们进行了初步的探索。不妥之处,祈求指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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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买卖契约作为重要的契约类型之一,一方面,在国家法的统一规范与国家政权的竭力参与下,表现出较高的统一性,其外在形式日趋规范与统一,契约内容渐趋明确与固定;另一方面,则因受到不同地区经济、社会、文化风俗等因素的影响,无论是在契约主体构成、交易标的选择,还是要件设置和订立程序方面又都表现出较为明显的地区差异性。对买卖契约地区差异性的表现及其生成原因的分析,有助于为我们正确理解和把握清代国家法律规范与民间契约订立惯习共同作用下的契约实践,以及买卖契约对地区经济运行、社会发展、百姓日常生活的规范和影响,提供新的视角与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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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朝发展商业的原因清代前期,天山南北、大漠南北与中原地区的贸易有了巨大的发展,要而言之,这是由下列因素决定的。首先,清代前期,清政府重视商业流通,与清朝勃兴时的经验有关。原来,清太祖努尔哈赤不仅是个政治家和军事家,而且是一个经验丰富的商业家。他青年时期多次往抚顺经商,以后七次到北京“朝贡”,进行贡市贸易;又曾派商人30名往黑龙江地区作生意,并广泛与蒙古及朝鲜交易。又通过抚顺、清河、宽甸、叆阳四处关口与明朝互市交易,“因此满洲民殷国富”。尔后,清太宗皇太极曾亲自倡导和支持商业活动,把主要的农产品和渔猎畜牧产品控制在国家手中。国家掌握了物资,对调济余缺、平抑物价、制止投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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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之前,广西土司地区的土地、村落权属依靠历史、神话进行宣称,并且只是在土司阶层内部进行流动。进入清代,土地权属发生分化:土民掌握私造之田的土地权;膳田("膳村")的土地权仍然跟居住、耕种其上的民众没有关系,这种土地的交易意味着居住其上民众依附对象的转移。民国初年,当地民众运用订立契约、购买土地权的方式,在掌握土地权的同时建立国家层面认可的户籍与身份;役田的土地权性质介于造田、膳田之间,土民掌握"残缺的"土地权。有清一代,土民通过改变役田性质减轻劳役,逐渐掌握了役田的完整产权。清末民初,役田的劳役解除最终完成。土地权与人身权相辅相成的现象可以丰富中国契约、地权研究的总体理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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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宁波契约文书中更田、更地等更~说法十分常见,弄清楚其含义,将有助于正确解读该批文契。本文主要依据文契中出现的更~与众~及采~异文现象,认为更~与众~或采~所指相同,即用以指称两家或几家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某一处田、地、山或屋等,因而更田与更名田无关,它指的是两家或几家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某一处田,更地也不是指屯更地,它指的是两家或几家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某一处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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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至民国时期晋中南地区的地权主要是通过土地买卖发生流转。在分析土地流转状况、土地买卖双方身份的基础上,用多子析产制尝试性地解释晋中南地区地权能够长期流转的主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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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宁波契约文书中"更田"、"更地"等"更~"说法十分常见,弄清楚其含义,将有助于正确解读该批文契。本文主要依据文契中出现的"更~"与"众~"及"采~"异文现象,认为"更~"与"众~"或"采~"所指相同,即用以指称两家或几家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某一处田、地、山或屋等,因而"更田"与"更名田"无关,它指的是两家或几家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某一处田,"更地"也不是指"屯更地",它指的是两家或几家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某一处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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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文章,作事实概括和理论概括,都必须经过深思熟虑,务求精确,不能有一点草率;否则,就容易出错。我发表的《清代前期的土地产权交易》的文章(刊《中国经济史研究》2009年第2期),其中对通过借贷发生土地交易的分析,就犯有混淆事实,判断不确的错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