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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乙自1999年起就承租甲的房屋的一部分作为商铺对外营业,甲和乙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但没有办理租赁登记。到2002年,甲将房屋全部出卖给丙,签订了整体转让协议,并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所有权转让手续,由丙取得了新的房地产权证。在此过程中,甲没有通知乙。丙作为新的房屋所有人继续和乙保持租赁关系,并重新签订了租赁合同。2005年,由于丙要求提高租金价格,乙不同意,遂生矛盾。乙以甲、丙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宣告甲和丙签定的买卖合同无效,并且主张以甲卖给丙的价格买受该房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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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2年10月,原告甲经审批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3年10月建造商住楼但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同月,原告甲与被告乙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价款30万元.被告乙付清房款,原告甲也将房屋交付给被告乙占有、使用,并把土地使用权证一同交付.被告乙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也未申请领取房屋产权证.2004年8月,因房屋大幅涨价,甲向乙提出增加房款,遭乙拒绝,甲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返还房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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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甲为本市桌楼盘63号楼的401、402和403室的业主,63号楼为一幢6层住宅楼,1-3楼的所有权人为乙公司。1999年9月,乙公司将63号1至3楼及与之相邻的两层裙房租给丙公司,丙公司承租房屋后,经装修于2000年4月开设丁公司,经营卡拉OK、KTV包房。装修过程中,丙公司和丁公司拆除了63号1至3层的部分承重墙。由于房屋的承重结构的改动,造成63号4楼的结构变形。时此,甲多次向乙公司及相关职能部门反映,均无结果。2002年6月,甲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丙公司、丁公司赔偿损失、恢复承重墙,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原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委托房屋质量检测站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拆除部分承重墙体(包括自承重墙)或在墙体开设(扩大)洞口。严重影响房屋整体结构安全和抗震能力,构成重大隐患。一审认为,丙公司、丁公司此种行为已构成侵权,理应承担赔偿损失、恢复承重墙之责,乙公司与丙公司、丁公司在主观上未有共同的故意,故不构成共同侵权。原告甲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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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6月25日,甲某参建本市高层住房一套,并按乙房地产公司的要求支付了该房维修基金15186.16元。1995年,甲某取得上述房屋的所有权证。2001年4月24日,乙房地产公司将其从甲某处收取的维修基金人民币15186.16元汇入丙物业公司账户内。同年4月,甲某将上述房屋出售给他人。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时,发现其账户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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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笔者曾经遇到过这样一个案例:某甲拥有一套商铺,租给了乙,租期为一年。租赁期间甲口头告知承租人拟以80万元的价格出售该房屋,乙未明确表示购买,两个月后甲以80万的价格将商铺卖给了丙。买卖双方为规避税费,在市房管局登记过户时进行了瞒价,登记价格为50万元。承租人知道后诉讼至法院,以优先购买权受到侵犯为由,请求法院宣告买卖关系无效,并以50万元的价格购买此商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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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甲公司以150万元将其所有的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乙公司。按照约定,乙公司及时将价款打入甲公司账户。然而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过程中,该宗地市场价已涨至200多万元,甲公司遂迟迟不予申请办理土地过户登记手续。乙公司催告未果,将甲公司起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甲公司申请办理土地过户登记手续,但甲公司仍拒不履行该判决。依当事人申请,法院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协助将该宗国有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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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自1999年起就承租甲的房屋的一部分作为商铺对外营业,甲和乙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但没有办理租赁登记。到2002年,甲将房屋全部出卖给丙,签订了整体转让协议,并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所有权转让手续,由丙取得了新的房地产权证。在此过程中,甲没有通知乙。丙作为新的房屋所有人继续和乙保持租赁关系,并重新签订了租赁合同。2005年,由于丙要求提高租金价格,乙不同意,遂生矛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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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同一个大厦,所有权要分清甲公司原拥有某大厦的所有权,大厦用途为商业用途,甲公司在大厦内经营住宿餐馆,该大厦被甲公司分割为四个区块,分别为1—3层、4—6层、7—9层、10—15层,并分别办理了相应的权属证书。2004年5月,甲公司以7—9层的房屋作为抵押向银行进行贷款。2005年5月,因甲公司不能按期归还贷款,被银行诉至法院,2006年5月,法院对7—9层进行公开拍卖,乙公司通过拍卖取得了7—9层房屋,拍卖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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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上海市普陀区的甲小区总建筑面积为101525.26平方米[包括非住宅面积770.03平方米(仅指商业用房)],其中4幢高层房屋由上海乙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开发建造,建筑面积为69443.4平方米,于1996年11月竣工:另有8幢多层房屋由上海市丙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造,建筑面积为32081.86平方米,于1995年2月竣工。由上海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物业服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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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女(甲)与某男(乙)于1997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丙)。2002年甲与乙协议离婚,丙年方5岁,双方协议约定丙随甲生活,甲负责全部抚养费用。2003年,甲以自己和丙两个人的名义在某地购买一套商品房A,购房合同上买方签名均由甲代签,其中购房首付款由甲分别以银行转账和现金两种方式支付,余下部分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由甲逐月按时偿还给银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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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工作中,笔遇到了这样一则案例:甲有处私房卖与了乙,双方在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办理了转移登记手续。乙领到了该房的所有权证后,又将该房抵押与丙。丙基于对房屋所有权证表征权利的信赖,同意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甲与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因存在重大暇疵而被人民法院裁定无效。根据合同法五十八条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的规定,乙取得甲所有的房屋无合法依据,应将房屋返还与甲。因此,房屋权属登记部门注销乙的所有权证,丙将丧失对该房的抵押权。由此产生的问题,不容忽视我国实行的是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丙信赖房屋权属登记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证书表征权书表征权利的真实性而为交易,结果其利益仍然遭受不测之损害,对丙显然不公。笔认为,有必要对我国房屋权属登记制度进行反思和检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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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例:出卖人甲与买受人乙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之后,出卖人甲交付该房屋并完成房屋过户登记。嗣后,买受人乙无意中得知出卖人甲的妻子曾在该房屋内自缢身亡,买受人乙心生恐惧,经常夜不能寐。于是,买受人乙以凶宅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和返还已付的价金,并要求出卖人承担侵权责任,赔偿买受人相关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本案的关键问题有三个:(一)涉案房屋是否为凶宅;(二)是否能以凶宅为由主张物之瑕疵担保责任;(三)房屋为凶宅而引起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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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2011年3月24日止。借款到期后,乙银行一直未向甲公司主张过债权,直至2013年4月15日,乙银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2013年5月16日,丁公司通过公开竞拍购买并接管了甲公司。根据诉讼时效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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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买卖合同被法院撤销后,原权利人申请已经完成转移登记的房屋所有权再转移(返还)登记的办理
甲从国外归来,受其堂弟乙欺骗,将继承父亲遗留的价值60万元的房屋以40万元的价格出卖与乙,向登记机关提交了转移登记申请书、买卖合同、契税缴纳凭证等手续后,完成了转移登记,乙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15日后,甲以受欺诈为由向法院提起合同撤销之诉,法院经审理后撤销了该房屋买卖合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