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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可获得司法救助的规定。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审查,当事人的诉讼费可以缓交、减交、免交。司法救助的范围限定为包括交通事故受害人在内的十一种人:当事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当事人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而生活确实困难的;当事人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物质赔偿;本人确实生活困难的;当事人为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者农村“五保户”的;当事人为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当事人为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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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依据该规定,有些同行疑惑,是不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就不可以暂扣车辆了。我认为这是误解了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强制措施的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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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但是,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对集体讨论在行政处罚案件中的程序持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在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之后集体讨论;另一种认为,应当在之前集体讨论。如果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也可能出现第二次集体讨论的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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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勤执法中,民警时常会遇到一些违章当事人,以“处罚不公”为由拒收《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的这种行为是错误的,不但有碍公务,也不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月1日起,公安部颁布的《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开始施行。根据《程序规定》,交通违章当事人不能拒绝签收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这是因为:一、当事人拒收《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不影响处罚决定书的送达。《程序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拒绝接受处罚决定书或者罚款收据的,在处罚决定书或者罚款收据上注明情况,视为送达。”可见,当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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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伟 《中国公路.建设市场专刊》2013,(11):54-55
正案件回放2013年2月27日,中央2台财经频道报道了王建中的车辆在周六被河南某地交通运政执法人员违规扣留一事。有媒体搬出《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认为交通执法机关在法定节假日扣车违规,执法人员违反《行政强制法》,没有依法行政。新闻报导的播出,给社会公众造成一种观念:《行政强制法》实施后,交通执法人员不能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扣车。那么,交通执法人员,包括公路路政执法人员,到底能不能在夜间或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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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9日,山东省威海市的王女士到车管所办理车辆年审业务,工作人员通过查询系统发现王女士的私家车存在1条违法记录,于是便给她开具了处罚决定书。当王女士欲到附近银行缴纳罚款时,车管所的工作人员提醒她,如果有银联卡可以通过设在车管所业务大厅的“交通违法行为智能处罚系统”终端“刷卡”缴纳罚款。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仅用了1分钟,王女士便成功缴纳罚款,回到车管窗口继续办理车辆年度审验业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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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对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或者不履行行政法律义务所应依法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予以追究的一项法律制度。2005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规定:“执法依据赋予行政执法部门的每一项行政执法职权,既是法定权力,也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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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政执法人员在现场对涉嫌违规的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时,经常会扣留当事人的营运证件,如道路运输证、线路标志牌,并限定当事人于一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调查处理。运政执法人员的这种扣留行为,一般被认定为行政强制措施,但因其无严格的法律依据,而被很多人质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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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4日,陈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时,由于没戴安全头盔而被执勤民警查获,被处以100元罚款、记2分的处罚。陈某在《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签名后,于第二天缴纳了罚款。7月8日,陈某到交警支队提请行政复议,交警支队经过调查后,维持交警大队的处理决定。不久,陈某向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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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安 《铁道部郑州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7,(1):12-14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七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是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之一,它与公安机关实施的刑事强制措施有显著的区别。首先,二者的性质不同。行政强制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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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原则是《行政处罚法》的一项重要原则,目的在于防止重复处罚,体现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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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道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道条》)对管理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认真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特别是应该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写明,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向县交通局申请行政复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