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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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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聂美容 《新智慧》2008,(10):19-20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针对这项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8]10号)。属于上述法律和规章规定的应汇总纳税、就地预缴的企业已申报了2008年第一季度的企业所得税,但是在申报过程中产生了一些问题,笔者拟就此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2.
《新智慧》2007,(4):79-79
一、加强汇总(合并)申报认定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总机构或负责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外国企业营业机构(以下简称汇缴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在汇缴机构涉外企业所得税税种登记完成后,为其出具《外商投资企业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确认单》。  相似文献   

3.
王学军 《新智慧》2008,(11):46-47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6月30日印发了《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文),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半年以来的所得税预缴申报政策进行了必要的调整。国税函[2008]635号文特别允许纳税人在预缴所得税时,对会计利润总额进行三项减除,这对企业是个十分有利的政策。  相似文献   

4.
尹芳 《新智慧》2004,(8A):32-33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经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集团母公司及其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一律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缴’的汇总纳税办法。”在这一规定下,成员企业应分别计算本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缴所得税并按60%的比例预缴企业所得税,母公司年度终了应在成  相似文献   

5.
关于预缴企业所得税如何进行会计核算的问题,财政部发布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问题解答,均没有做出明确解释。本文拟对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会计核算问题作简单探讨,供广大同行参考。一、税法对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企业缴纳所得税采取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征纳办法。企业缴纳所得税时,应当按照纳税所属会计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实际数(以下简称“按当期实际数”)预缴;如果按当期实际数缴纳确有困难,可以按上一纳税年度已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以下简称“按上年比例数”)预缴。二、预缴企业所得税常用核算方法剖析目前,预缴企业所得税是通过“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账户进行核算的。“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账户的借方反映所得税的已缴数和预缴数,贷方反映计入损益的所得税费用。期末借方余额为已缴而未清算或多缴的所得税,贷方余额为期末应缴还未缴的所得税。1.采用“按当期实际数”方式预缴的企业,一般是先预提再预缴,预提时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预缴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  相似文献   

6.
范晓昌 《新智慧》2005,(12):42-43
关于预缴企业所得税如何进行会计核算的问题,财政部发布的《仓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问题解答,均没有做出明确解释。本拟对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会计核算问题作简单探讨,供广大同行参考。  相似文献   

7.
张煜 《新智慧》2006,(2):32-33
目前,我国企业申报年检的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4月30日,同时企业必须提供经过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的企业年度报表结账日为每年的12月31日,《企业会计制度》还规定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对外提供。因此,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应当在第:年的1月至4月之间完成。同时,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应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相似文献   

8.
《新智慧》2008,(2):48-49
009,我公司为建筑企业,跨省(市)承揽建筑安装工程。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建筑安装劳务应当向提供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日前。我公司因在申报后的6个月内未能提供建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完税凭证。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责令我公司补缴税款。我公司是否应当缴纳该税款?  相似文献   

9.
江金华 《新智慧》2007,(5):45-46
2006年修订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体现了税收政策变化的要求,对提高申报质量具有重要意义。为帮助纳税人正确申报企业所得税,本文在对比新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阐述了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总体特点、变化及附表项目的填报问题。  相似文献   

10.
《新智慧》2004,(12A):55-57
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取消后,税务机关应着重对企业申报的这些项目加强评估和审核检查。发现不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应进行纳税调整.补征税款;涉嫌偷税的.应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相似文献   

11.
《新智慧》2005,(28)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的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争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应按实际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计算抵免税额。二、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国投资者将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我国的,凡该外商投责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已抵免购买国产设备允许抵免的所得税额的,在计算再投资退税额时,应按企业实际负担水平确定,即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公式中的“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和“地方所得税税率”,应按以下公式确定: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该税后利润所属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247;该年度外商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原实际适用的地方所得税税率=该税后利润所属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缴纳的地方所得税税额&;#247;该年度外商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2005年7月20日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置国产设备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规定  相似文献   

12.
顾学锋 《新智慧》2004,(9A):57-57
由于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当月应缴税款可以在次月7日或10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因此一个生产经营情况正常的纳税人每年都将碰到跨年度缴纳税费的问题。最近,笔在参与企业税务代理时发现,企业对跨年度缴纳的所属期为上年度应缴各项地方税费的账务处理五花八门,未作纳税调整、重复列支、错误列支等现象时有发生,不仅影响了企业当期所得税税基,而且给企业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应当予以重视。  相似文献   

13.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是企业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的主表。笔者在实际工作中发现,许多人对于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中“收入总额”项目所包括的内容填写很不规范,至于其同会计上“收入”的差异也不甚清楚。因此,本文参照《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等规定,结合相关实例,对申报表中的“收入总额”项目作一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14.
对我国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浅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企业所得税征管过程中存在内外资企业有别,税收优惠政策不同,优惠层次过多和行政干预过多等问题。因此应实地内外资所得税合并,打破收入分配按行政隶属关系划分的格局,逐步建立起税负公平,税制规范,高度集中的企业所得税体系。  相似文献   

15.
随着企业的蓬勃发展,面向全国的营销网络越来越庞大,企业纷纷在异地建立销售分公司或办事处开展商务活动,形成了“总机构——异地分支机构——客户”的经营模式。总分支机构在缴纳增值税时,一般有以下三种纳税模式。第一种模式:总机构将货物移送至异地分支机构时,不开具增值税发票,账务上仅作移库处理。异地分支机构收到总机构货物后入库,登录库存明细账,会计人员不作其他任何总账处理。为了经营上的方便,异地分支机构未进行税务登记,每月从总机构领取空白发票,向客户发货的同时直接以总机构的名义向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并收取货款,月末将发票和货款邮汇给总机构,由总机构在当地缴纳增值税。在上述业务处理中,总机构违背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即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应视同销售货物。因此,总机构应当在移送货物时缴纳增值税。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文件)规定,受货机构只要发生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收取货款这两种情形之一的,就应当向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因此,上述异地分支机构的做法也是违法的。第二种模式:总机...  相似文献   

16.
《新智慧》2008,(4):78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顺利进行,经研究,现对下列企业预缴问题明确如下:  相似文献   

17.
汇总与合并纳税是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实施后亟需完善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当前财税领域关注的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本文在时我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中存在的跨地区税收转移问题以及产生问题的成因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汇总纳税管理措施和建议,即规范企业所得税收入归属机制,建立横向区域税收分配制度,改进就地预缴方式,辅之以财政调节的办法,既有利于企业集团发展,又有利于区域经济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相似文献   

18.
《新智慧》2005,(2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文件)第一条第(六)项和第二务第(二)项关于“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规定停止执行。企业可在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自行确定符合财税[2000]25号文件第一条第(六)项规定和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购进软件或生产性设备的折旧或摊销年限,但该折旧或摊销年限一经选定,不得任意变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年度所得税审计时可要求企业提供有关适用财税[2000]25号文件第一条第(六)项规定和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事实证据或资料(包括实地调查);凡经审计认定企业不应适用财税[2000]25号文件第一条第(六)项规定和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2005年7月1日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审批程序的规定  相似文献   

19.
吴金光 《新智慧》2005,(10):44-45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巳缴纳所得税税款的40%。《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进一步规定了再投资退税额的计算方法,退税额的计算公式为:退税额=再投资额&;#247;(1-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与地方所得税税率之和)&;#215;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15;退税率。  相似文献   

20.
2008年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相对于旧税法有关利息的规定有六个方面的重要变化,这些变化应引起纳税人的高度关注。1.外资企业列支利息支出不需再经税务机关审核。旧税法规定,外资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借款利息,应当提供借款付息的证明文件,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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