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0 毫秒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法律对有关行政部门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作了重大调整,也明确规定了地方政府、政府监管职能部门、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等食品安全相关各方的责任。通过对《食品安全法》出台背景、原因以及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出现的变换等相关内容的分析,检验检疫部门如何做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是摆在检验检疫部门面前的重要课题。  相似文献   

2.
通过对《食品安全法》出台背景、原因以及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出现的变化等相关内容的分析,对检验检疫部门在《食品安全法》框架下如何加强对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提出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已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了地方政府、政府监管职能部门、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等食品安全相关各方的责任。在《食品安全法》责任框架下如何做好进出口食品检验监管工作,是摆在检验检疫部门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相似文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行政强制法》与《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并称行政"法典三部曲"。《行政处罚法》解决的是乱处罚;《行政许可法》解决的是乱审批;《行政强制法》解决的是乱强制。  相似文献   

5.
《SPS协议》与检验检疫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相似文献   

6.
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积极为全省开放型经济把关服务,多项指标领先全国。在1月11日召开的全省检验检疫工作会议上,副省长张卫国要求检验检疫部门在促进江苏开放型经济发展、建设一流口岸中发挥更大作用。  相似文献   

7.
《食品安全法》在科学总结《食品卫生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实施以来所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对食品进出口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作了适当调整。  相似文献   

8.
9.
10.
11.
12.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止传染病及其医学媒介生物、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物经国境传入、传出,保护人体健康和农、林、牧、渔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入境人员,是指出入境的旅客(包括享有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的外交机构人员)和其他人员以及交通工具的员工。本办法所称携带,包括随身携带以及随所搭乘的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托运。第三条出入境人员携带下…  相似文献   

13.
洪雷 《国际市场》2005,(9):68-68
7月5日起施行的《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简称新《办法》)取代了原国家检验检疫局1999年12月9日发布的《进境水果检疫管理办法》。  相似文献   

14.
《行政强制法》是规范行政行为的一部重要法律,与《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并称为行政程序立法的重要"三部曲"。这部法律从1999年开始酝酿,历时12年,终于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得以表决通过,并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相似文献   

15.
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水生动物疾病传入我国,保护渔业生产安全、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国际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17.
18.
检验检疫与关税,表面看它们没有绝对的关系,其实它们之间的关系非同一般. 从字面上看,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是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进出境的人员和商品(包括动植物产品),以及所乘交通工具和这些商品的运输设备,分别实施检验、检疫、鉴定、监督管理和对出入境人员实施卫生检疫及口岸卫生监督的统称.关税,它是主权国家或经济体对进出国境或关境的货物或物品征收的一种税.关税又按"应税货物的不同流向、依据征税的目的不同、依据计税标准或征税方法的不同、依据对货物输出国待遇不同"等划分为多种类型.  相似文献   

19.
20.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