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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房管局档案室一位同志询问:一外省市法院工作人员告知:最高人民法院已有复函,明确了在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15号文施行前已经查封的房地产,已经没有期限的限制。问:在法释[2004]15号文施行前人民法院已查封的房地产,是否有期限的限制?
金绍达:2006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函[2006]76号文答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有关期限问题的答复》),其中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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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地产》2000,(7)
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商业银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解放军总后营房部:现将《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提供的住房置业担保。是担保方式的一种补充担保公司不得强制要求商业银行接受住房置业担保不得干预银行的正常信贷经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得强制要求担保公司提供住房置业担保。二、各地执行中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向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报告。二000年五月十一日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城镇个人住房消费发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保障债权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个人住房货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置业担保,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在借款入无法满足贷款入要求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为借款入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而与货款人签订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行为。第三条住房置业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贷款人及担保公司的正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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