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8 毫秒
1.
段莹  李冰  辛林 《农业经济》2020,(4):105-106
《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确认了农村住房和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进行处分,却没有明确规定受让人范围。我国《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目前只规定农村住房不得因非农业建设而转让。但实践中,却有很多城镇居民购买农村住房的合同纠纷。宅基地使用权能够实现制度流转,应兼顾多方的利益诉求,以不损害集体宅基地所有权为前提,保证农民利益,同时实现受让人的购买需求。本文建议农民房屋应自由流转,不限制受让人范围;讨论了房地一体与房地分离的理论争议,为了维护我国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和集体组织的利益,在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应引入有偿、有期限制度,实现城乡住房统一市场管理,以期形成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制度。  相似文献   

2.
随着城乡一体化建设的发展,城乡资源要素流动的需求对农村宅基地的居住保障提出了挑战,财产性已经成为宅基地的内生功能和农民的内在诉求。财产价值只有在自由流转中才能得以体现,然而,目前的正式制度不能为宅基地流转提供合法性支持,部分农民只能被动转向"灰色交易"市场。事实上,无论是基于宅基地价值属性,还是宅基地低效利用现状与乡村振兴的实践诉求,都倒逼我们对忽视财产价值的制度导向进行反思和重新研判。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政策取向是"稳中求活",其中"稳"所强调的保障性与"活"指向的财产性分别表达了资格权和使用权的权利蕴含。基于宅基地多元主体的利益衡量,应当以宅基地使用权为中心进行权利配置,包括扩大使用权主体范围、拓展使用权行使方式、设置使用权权利期限、明确使用权用途限制、平衡使用权利益分配。  相似文献   

3.
在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法制路径中,宅基地资格权是由集体成员权衍生的独立权利类型。宅基地资格权的制度功能不仅体现在对宅基地使用权"身份性"的承接,更体现在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去身份"、"市场化"变化的深度与广度传达来自集体所有权制度的目的性规制,反过来,也向宅基地集体所有权制度变迁传递来自宅基地使用权市场化探索的有益经验。宅基地资格权的主体为"农村居住户",它是集体成员基于血缘或婚姻关系组成,并对农村宅基地形成稳定的居住利益依赖的集合体。为实现制度功能,宅基地资格权在法律上的权能应包含宅基地分配权、管理权、收益权与救济权。  相似文献   

4.
农村集体成员权是农民在集体经济组织中所享有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权利,是一种身份性、资格性权利,既是农民在集体内获得生存和发展的前提,亦是其获得土地保障的依据。农民的个体成员身份和集体的团体性组织结构是我国农村中的现实场景,同时也是农民权利制度构建的国情因素和前提条件。对于农民权利问题的研究,必须着眼于个体成员权与集体所有权的双重构建,实现利益上的双赢。  相似文献   

5.
农村宅基地使用制度改革研究进展及展望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制度改革政策虽然处于初级的探索阶段,但现有宅基地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区政策对于探索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具有重大意义。在查阅大量文献资料的基础上,文章首先对国外产权界定、市场交易、治理结构以及居民点建设进行阐释,再从我国宅基地使用制度的变迁、制度障碍及改革着力点、宅基地使用制度改革效果3个方面进行详细的归纳总结。结果发现,当前农村宅基地使用制度改革提升了农民生产效率和生活水平,缓解了宅基地闲置、一户多宅和低效利用等问题,但宅基地使用制度改革仍然以政府主导为主,缺乏考虑农民的利益诉求和保障机制。因此,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制度改革政策还应该针对农民的实际诉求,发挥市场的主导作用,建立完善的农民利益保障机制,谨慎推进改革速度。  相似文献   

6.
<正>宅基地制度的设立目的,在于保障本村村民"居者有其屋"的居住需要。农民宅基地具有"无偿取得、自有自用、无限期使用"的属性。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对宅基地的赋权仅限于"占有权"和"使用权",没有"处置权"和"收益权"。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将宅基地用益物权的赋权与一般用益物权同步,即延伸到包括处置权和收益权。完全放开宅基地流转限制,与宅基地制度的设立目的和基本特征不符,也不利于保护农民集体其他成员的利益。如果允许宅基地使用权任意流转而不设相应限制条件,将导致大量的宅  相似文献   

7.
<正>一是按期完成农村集体资产的清产核资,按照中央要求,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要在2019年底基本完成。农村集体产业制度改革最基础的工作要确保按时完成,得到农民认可,不留矛盾和隐患。二是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改革。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必须要守好底线,要重点围绕宅基地"三权分置",探索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的有效途径。要加快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力争2020年底基本完成。同时,研究起草农村宅基地使用条例,开展闲置的宅基地复垦试点,允许在县域内开展全域乡村的闲置的校舍、厂房、废弃地  相似文献   

8.
在城乡统筹、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农民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诉求不再局限于对居住权的实现,对通过宅基地使用权获得资本利润的要求也日益迫切.当前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隐形市场普遍存在,揭示了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下对农村宅基地静态管理模式已经僵化,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实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必须进行制度创新.  相似文献   

9.
经济发达地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研究目的:基于中国宅基地制度的历史变迁和现行制度及政策,揭示中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内涵与实质,梳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相关规定的内在矛盾和各地在实践中的不同做法,分析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改革的必要性,提出中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制度。研究方法:历史分析法,文献研究法和比较研究法。研究结果:中国现行制度有意回避了宅基地继承的明确,不仅法律体系存在内部矛盾,也与当前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趋势不符。研究结论:中国现行制度没有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做出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导致各类损害农民利益事件的发生。走出困境的出路在于:一方面建立宅基地使用权的实物继承和货币继承制度;另一方面,继续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推动集体成员权和户籍归属的脱钩,明确“权随人走”,保护农民对宅基地的合法权利,让农民放心进城。  相似文献   

10.
运用博弈理论和演绎归纳等分析方法,建立农村宅基地流转模式博弈决策模型,以期认识宅基地流转模式的成因及其发展方向。研究表明,农村宅基地流转模式的博弈均衡受地理区位、农民宅基地物权属性认知、中央政府宅基地流转政策取向等诸多参数的影响与制约。鉴于当前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农民权益诉求等差异,农村宅基地流转制度设计应因地制宜。但不论采取何种配置方式,宅基地流转模式选择与演进都应遵循利益平衡,尤其要保护腾地农户利益。而长期来看,切实实现土地收益均衡分配和农民权益保障,需要将农村宅基地市场化流转、构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作为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方向。当然,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也需要多种制度协同完善以保证政府与农民联合决策下预期博弈结果的实现。  相似文献   

11.
韩楠 《农业经济》2018,(12):79-80
农村宅基地继承制度改革是新一轮土地改革的应有之义。保护公民的宅基地继承权,实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全面继承,政府必须未雨绸缪,做好改革的风险预警和防范工作:防范集体耕地流失的风险;防范农户一户多宅的风险;防范农民利益受损的风险;防范乡村伦理破坏的风险;防范新型城镇化延缓的风险。  相似文献   

12.
正第一,农村建设用地改革相对滞后。目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制度改革取得一定进展,但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仍处于试点阶段,局限在少数试点县。宅基地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主体,自2015年开始的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也遇到了诸多问题。例如,在宅基地退出方面,很多农民不愿意退出宅基地。尤其是,如果农民把宅基地退给村集体,村集体应该给农民  相似文献   

13.
从改革政策和试点实践来看,宅基地流转沿着农户自决和集体主导的双重路径展开。农户流转农房引致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社会主体因农房转让或者抵押而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同时取得宅基地法定租赁权;如果农房流转作为经营性用途的,理应由农民集体为农房受让人设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集体主导宅基地流转场合,农户实现户有所居,社会主体通过集体出让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流转的制度设计,需要通过集体权能充实和成员资格认定,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保障农户居住资格利益;社会主体取得的宅基地权利应因宅基地流转路径的不同,而类型化构造为宅基地法定租赁权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相似文献   

14.
声音     
<正>宅基地的使用权不仅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简单体现,更为重要的是,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要明确,宅基地制度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给本集体农民保障性住房的土地使用制度。对于闲置的农村建筑用地应如何合理利用,我认为,一方面通过增减化的方式,将一部分变  相似文献   

15.
明晰宅基地集体所有权行使主体运行模式对落实宅基地所有权至关重要。本文基于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的改革案例,借助社会生态系统框架,构建了一个具有操作性的分析框架来分析宅基地集体所有权行使主体的运行模式。本文发现,不同的宅基地集体所有权行使主体在宅基地制度改革中的运行模式和机制差异较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导模式将集体经济利益作为主要动员手段和方式;村民委员会主导模式将行政力量作为主要动员手段和方式;村民事务理事会主导模式将人情关系作为主要动员手段和方式。不同运行模式适用性差异较大,面临多种困境。最后,本文对未来宅基地集体所有权行使主体的选择和运行提出建议:第一,坚持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宅基地所有权为主,多种所有权行使主体并存;第二,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治理运行机制,明确村民事务理事会等村民自治组织在宅基地管理中的法律地位与职责;第三,注重提高宅基地制度改革中农民满意度和获得感,筑牢深化改革的根基。  相似文献   

16.
正宅基地制度是我国土地制度的一项独特制度安排,既是农民住房保障制度的基础,也是农民集体成员权利的体现。宅基地改革绝不是向社会公众开放、让城里人下乡去买房置地,也不是要改变土地规划和用途管制,在农村搞大规模非农开发或商品房建设。近一段时间,关于放活农村土地市场的讨论很热。  相似文献   

17.
[目的]通过对河北省新乐市农民在宅基地权力认知及影响因素方面的分析,探究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并提出相关建议。[方法]文章受制度功能可信度理论启发,以河北省新乐市14个行政村为调研对象,探究农民对宅基地相关权利认知情况,同时采用Spearman相关性分析研究影响农民宅基地认知的因素。[结果]调研地自发宅基地流转市场已形成,宅基地制度功能处于社会保障功能向财产功能转变的过渡阶段; 农民对宅基地所有权认知不明晰,但并不影响宅基地市场建立; 在宅基地流转中,农民更关注相互之间信任、村委会保留的记录、流转中形成的“事实产权”; 农民性别、年龄、受教育水平和家庭人口数是影响权利认知的主要因素。[结论]依据制度功能可信度理论充分考虑宅基地制度在现阶段的功能变化,因地制宜; 政府应关注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问题,使其真正成为农民的财产; 应对农村宅基地流转中形成的事实产权逐渐正式化; 应制定年轻人就业帮扶和年长者社会保障等相关政策,避免宅基地流转影响农村社会稳定性。  相似文献   

18.
研究目的:识别农户与集体的农村闲置宅基地盘活效益差异,为《土地管理法》第62条增设的“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条款构建具体的协同规则。研究方法:文本分析、规范解释、案例研究。研究结果:应纾解“盘活即农户宅基地使用权市场化流转”的“重农户、轻集体”制度非协同问题,以宅基地使用权的保障性功能限缩农户盘活的实施路径,以集体所有权的管理权能扩展集体盘活的制度范围。研究结论:通过重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廓清农户盘活和集体盘活的路径分工;通过完善宅基地有偿使用和退出制度,促进集体与农户间盘活权利的顺畅转换,以此塑造闲置宅基地盘活的协同式法律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19.
研究目的:明确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功能与乡村振兴战略总要求之间的内在联系,探究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功能的实现方式。研究方法:通过政策文本分析和学理阐释,归纳宅基地"三权分置"的一般政策目标,运用法经济学分析方法揭示其政策目标的实现困境;运用规范研究方法,在乡村振兴背景下重新定位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制度功能。研究结果:乡村振兴战略下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政策功能,在于通过提高农村宅基地的综合利用效益,促进乡村产业发展。研究结论:在宅基地综合利用中应当以保障农民的居住权和收益权为前提,充分发挥农民集体对宅基地所有权的落实和行使,同时必须通过物权化方式保护社会主体的宅基地使用权。  相似文献   

20.
我国农村土地实行集体所有的法律制度,但"农民集体"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它的所有权能受到严格限制。日益多发的征地矛盾事件,引起了许多学者对土地产权改革的各类争议。面对私有化、国有化等各类改革方案,我们应区分农民群体不同的利益诉求,不能仅从一些"土地食利者阶层"的利益出发,随意改变现有的土地制度,而是应站在大多数农民的真实利益需求上,明晰权利意识,对土地制度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