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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争议较多的一个程序,它是独立于审级之外的一种重要的程序制度,不是每一案件必经的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又叫再审程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案对民事再审事由作出了重大的修改和完善。其中对程序性再审事由的规定体现了我国立法机关奉行程序公正的立法理念,向构建再审之诉迈出了非常重要的一步,目的是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有效解决当事人反映突出的"申请再审难"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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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事由是民事再审程序启动的敲门砖,也是限制民事再审范围的阀门。多年来,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都对如何界定民事再审事由有不同见解。2012年,在总结了07年再审事由修改中仍然存在缺陷和不足后,结合现有的国情和司法实践,立法者再次对再审事由进行了重新界定和设置。本文拟在此次新民诉法对再审事由重新界定的基础上,对其适用及今后的立法发展提出自己的一点观点和想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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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事由的设计要符合补充性、 明确性和重大性的特征,所以,对我国民事再审事由进行完善,要以有限纠错为指导思想,明确法院提起再审的事由,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中表述模糊的概念予以明确定义,校正、 删除不易操作的事由.这样才能有助于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再审难和再审滥的问题,有效发挥再审程序的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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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再审程序,是指为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中的错误而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在我国的民事审判程序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一方面,它可以监督和制约法院的办案活动,对法院的错判、误判行为进行补救与改正。另一方面,审判监督程序同时也可以督促和提醒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保护。再审程序因为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能否得到有效保护,关系到审判程序的完善,关系到法院审判的工作,因此它的结构设置是否合理显得十分重要,也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的焦点。但是,目前我国的再审程序却存在着:(1)监督渠道过多且不合理;(2)程序设计多处不合理;(3)再审次数无明确限制,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以及检察院抗诉启动再审在时间上也没有限制等诸多问题。因此,再审程序的修改和完善显得非常重要。以下笔者对完善民事再审程序提出一些自己的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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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永军 《当代经理人(中旬刊)》2006,(9)
民事再审程序是纠正人民法院生效的错误判决和裁定的一种司法程序,这个程序由谁来启动,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都可以作为启动的主体,但笔者认为人民检察院作为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主体与民事诉讼理论相违背。本文笔者谈谈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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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判、调解协议发现确有错误,依法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作为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补救程序,民事再审制度承担着纠正裁判错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法律正确实施的功能。从区分其与作为宪法性权利的申诉权入手,介绍我国对原有制度的修正,通过历史和规范分析的方法,深入探讨该蕴含的价值冲突和平衡制度和补充性的特点,并从不同角度提出重构和完善的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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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07年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和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民事再审审查制度做了重要修改,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在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问题。当前,审判实践中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主动提起再审的案件数量一直比较稳定,而检察院抗诉的民事案件数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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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我国设立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但设立以来备受争议,其与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是否构成诉讼制度体系上的混乱?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是否具有设立的必要?在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中原告的适格标准是什么?抑或是这里的第三人涵盖范围到底有多大?笔者认为为了避免造成制度适用的混乱,应以第三人撤销制度代替案外人申请再审程序,原告的适用标准应以是否具有救济的必要性和实效性为原则,但同时也要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实现法安定性、程序保障及实质正义等价值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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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对原法的审判监督程序并非进行全面修改。而是基于社会公众对解决“申诉难”的迫切要求.在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的同时,尽量维护裁判的稳定性。然而再审制度的完善不可能一蹴而就,其有待修补和调整的内容还很多,笔者在此作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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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给予了案外第三人权利救济的途径,最容易混淆的是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与第三人撤销之诉.法律条文中没有对二者的适用顺序做出明确的规定,司法实务中也不可避免的出现二者的适用混乱.就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来看,经过二者之间的比较研究,案外第三人若首先运用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维护自己的权益,在没有被法院以实体性理由驳回的情况下,仍然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如果案外第三人在案外人申请再审和提起撤销之诉之间选择了第三人撤销之诉,那么第三人撤销之诉应该排除案外人申请再审的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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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再审制度中的申诉权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目前,我国尚未建立统一的刑事申诉制度,刑事申诉工作与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仍存在诸多不相适应的地方。本文首先从概念和性质上对刑事再审制度中的申诉权作出合理界定,强调了刑事申诉的诉讼性质;其次,对我国当前刑事再审中的申诉权保障制度的现状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最后,对完善我国刑事再审的申诉权保障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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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导报》2013,(19)
民事执行制度是国家法律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制度。此项制度的设立,能够有效保障权利人实现民事裁判所确定的实体权利,体现法律强制性的同时也维护了法律至上的权威。纵观我国当今司法现状",执行乱"、"执行难"问题已经严重阻碍了法治社会的建设进程,而现行的民事执行机构自我约束体制却显得软弱无力。因此,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现实必要性愈加凸显。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是指享有检察监督权的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进行监察和督促的制度,旨在依照法定程序规范人民法院的执行实施行为和执行裁决行为,保障民事执行权合法、良效的运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目的主要在于通过对民事执行权的监督和矫正,有助于民事执行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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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宏宇 《南京审计学院学报》2008,5(3)
加强判决书的说理性,是司法改革的重要方面,而其中加强再审程序的法律论证也十分重要。在再审程序法律论证系统中,逻辑论证和价值取向是两个重要因素。从这两方面入手分析法官在再审过程中所运用的论证手段和相关问题,可以更好地实现再审案件的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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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再审程序是诉讼中一个特殊的权利保障性程序.不同国家对其再审程序的架构反映了不同国家不同的法律思维与权利救济体系.从德国、法国、中国三个大陆法系国家的再审程序的比较入手,分析各国的特点,权衡各方的利弊,继而为我国法律的完善提出建议,对促进我国法律更好更快地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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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志雄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9,(2):62-63
2007年9月,江苏泰州市人民检察院(下称检察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中院)发出再审建议书,要求该院对高某诉泰州市兴化工商局行政登记一案进行再审。至此,这起因行政诉讼时效引发的争议进入白热化程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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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制度是国家法律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制度。此项制度的设立,能够有效保障权利人实现民事裁判所确定的实体权利,体现法律强制性的同时也维护了法律至上的权威。纵观我国当今司法现状,“执行乱”、“执行难”问题已经严重阻碍了法治社会的建设进程,而现行的民事执行机构自我约束体制却显得软弱无力。因此,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现实必要性愈加凸显。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是指享有检察监督权的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进行监察和督促的制度,旨在依照法定程序规范人民法院的执行实施行为和执行裁决行为,保障民事执行权合法、良效的运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目的主要在于通过对民事执行权的监督和矫正,有助于民事执行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实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