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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正>2013年1月9日0时许,胡某驾车行至北京市大兴区京开西辅路团河路口时,与王某驾驶的大型牵引车发生碰撞,致使胡某车辆损坏。经交管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驾驶的货车登记车主为某货运公司。货运公司为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鉴于涉案车辆系主挂一体时所发生事故,货运公司与保险公司对车辆碰撞部分各持己见,交管部门表示无法找到事故发生时所拍摄照片。胡某诉至法院,向货运公司投保的保险公司主张赔偿,保险公司称:涉案车辆的挂车未投保交强险,且涉案事故是挂车碰撞所  相似文献   

2.
<正>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保险合同中,有时保险公司会加入一些特别约定。特别约定的效力如何呢?为此,我们特意选取了其中有代表性的案例,就相关问题进行初步分析。【案例】2010年7月,吴某从4S店购买了一辆某品牌小轿车,并于当日向A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等,保险期间自2010年7月17日起至2011年7月16日止。其中,投保的盗抢险保险金额与该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相同。此外,在该保险单的特别约定处还载明:"全车盗抢险的保险责任自本保险车辆领  相似文献   

3.
正当前,无论是商业车险改革地区或是非改革地区,第三者责任险中对第三者的约定大致相仿,即:"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被保险人"。但是,如果遭受人身伤亡的是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保险人是否也应对其赔偿呢?为此,我们特意选取了其中有代表性的案例,就相关问题进行初步分析。【案例】2014年3月,崔某为其所购的家庭自用车向A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相似文献   

4.
【案例】2017年4月,某运输公司为其车队的全部营运货车向A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等险种,保险期间自2017年4月27日起至2018年4月26日止。在车损险条款中,双方约定:"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自燃、不明原因的火灾"造成的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相似文献   

5.
正【案例】2019年1月6日,小宋买了一辆大众轿车,当天即投保了车损险、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等,并领到一张有效期为15天的临时号牌。1月22日,小宋驾驶新车时,因操作不当将车驶至路边沟内,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小宋负全责。之后,小宋要求保险公司对车损进行评估并修车,遭到拒绝。保险公司拒绝的理由是:出事故时小宋的临时号牌已经过期,应属于无号牌,而保险条款中已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造成被保险车辆损失  相似文献   

6.
2001年12月23日,北京出租司机谢某驾车与胡某驾驶的小客车相撞,经交警现场勘查认定,胡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胡某谎称有一个保险公司指定的修理厂可以修车,谢某便同他前去查看,结果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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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张某于2019年5月4日上午在某汽车4S店购买了一辆新车,并当场在A保险公司设在该4S店的保险代理点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商业三者险保险单载明:"保险期间自2019年5月5日0时起至2020年5月4日24时止"。投保单特别约定处载明:"本保单即时生效"。投保后,张某驾车离去,刚出4S店便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车辆毁损,张某遂起诉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相似文献   

8.
<正>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保险合同中,有时保险公司会加入一些特别约定。特别约定的效力如何呢?为此,我们特意选取了其中有代表性的案例,就相关问题进行初步分析。【案例】2015年3月,吴某从4S店购买了一辆某品牌小轿车,并于当日向A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等,保险期间自2015年3月17日起至2016年3月16  相似文献   

9.
2006年2月,张先生购买车险时,发现广告称“花最少的钱上齐所有车险”。张先生按照广告上刊登的联系方式,找到黄某,果然以低于其他保险代理人近一半的价格办理了全险手续。3月,张先生驾车发生事故,到保险公司索赔,却遭拒绝。原来,保险代理人将只有符合相应条件的投保人才可享受的保险折扣,打给张先生,造成保单内容不实,保险公司拒赔。据业内人士介绍,有的保险公司确实给消费者提供了系列优惠条件,但这些“优惠”并非人人都能享受,对投保车型、车辆安全性能、排气量、行驶里程、客户性别、驾龄都有严格要求,有的保险公司要求投保人在续保或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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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王某在某保险公司保险代办点由代办人姚某为自己的二轮摩托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约定保险金额为5万元,保险期限自2006年5月1日起至2007年4月30日止。但不知何种原因,王某并未在投保人栏内签字,而是由代办人姚某代王某在投保人栏内签上了名字。保单上除盖有保险公司印章外,还加盖了代办单位的印章。  相似文献   

11.
正在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险中大多有类似规定,即赔偿对象"不包括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那么,什么人属于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如何判定发生保险事故时受害人是不是本车上人员?为此,我们特意选取了其中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解析。【案例】2013年8月,曹某为其所有的家庭自用车仅向A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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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例】2017年7月19日中午,李先生通过网约车线上平台接到一位顺风车乘客,在行驶中李先生的车撞上了道路中心护栏,经交管部门认定为单方责任事故。但是,李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却以涉案车辆实际用于运营,车辆使用性质改变,违反保险法和保险合同约定为由,拒绝理赔。随后李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对他的损失给予理赔。北京通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李先生使用顺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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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2月3日北京市华侨大厦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9份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合同约定保险期限自2000年2月 4日 0时起至2001年2月3日24时止。当下交纳保险费65599.20元。 同年4月5日至10月22日期间,9项标的物7次出险,华侨大厦及时将出险事实通知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对出险车辆进行了定损,并与华侨大厦达成了自修协议。华侨大厦依协议对受损车辆进行了维修,并将维修费发票交付保险公司,但保险公司未及时向华侨大厦支付保险赔款。 2000年12月25日华侨大厦提起诉讼,要求解除8份保险合同,退还…  相似文献   

14.
有人以为多投几份保,出事后就可以多获得几份赔偿,这是错误的。河北保定李某刚考取驾驶证就买了辆面的,因开车技术差,总担心出事故,便分别在两家保险公司投了保,指望一旦出事故获得双份赔偿。半年后, 李某果然出了事故。他在其中一家保险公司顺利获得理赔。当他兴冲冲去另一家保险公司索赔时,却吃了闭门羹,人家不赔。原来这家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了解到,他已经在另一家保险公司获得了赔偿,根据《保险法》有关规定,即使重复或多份投保,赔偿金额也不会超过投保车辆的保险价。投了双份保险,获得一份赔偿,李某觉得很亏,后悔上保险时没了解这些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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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保险业的发展,机动车保险欺诈现象近年来已呈上升趋势,为了寻求防治对策,笔者近日对其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当前机动车保险欺诈的特点 一是先出险后投保,骗取保险赔偿金。这是一种较常见的欺诈方法,即在机动车已经肇事或已经受到损失的情况下,隐瞒真象向保险公司投保,然后再通过索赔方式骗取保险赔偿金。这类欺诈人的动机多数情况下是行为人经济上遭受了损失,后悔没能及时进行保险,致使损失无法得到补偿,于是产生转嫁损失的念头。其行为既可能发生在车辆从未被保险的情况下,也有可能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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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6月20日,承德市一个体户林某购买一辆解放货车,当天即为该车投了机动车保险,保期为2000年6月20 日至2001年6月19日。就在该车运营8个月后,今主林某将车转手卖给了孙某。孙某付款11万元,由于两人平时很熟,口头约定先将该车的所有手续交给买主孙某,待该车年检时再办理相关手续。  哪里想到,2001年5月10日该车与一轿车相撞,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队裁决,该车负全部责任,损失金额达7万余元。事故发生后,孙某约林某一起到当地保险公司报案,提出索赔要求。保险公司经核实情况后,予以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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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6月4日.王某与江西省永丰县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为他的大货车签订了一份保险合同.保险期限为一年.保费11307万元。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保险公司只是提醒王某认真阅读保险条款。2004年3月24日.王某的大货车发生了特大事故.造成26万元的损失.王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王某雇实习司机在高速公路酿成事故.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为由.拒绝理赔.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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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王某从张某处购得一辆二手车,双方办理了车辆所有权转移,但未办理交强险合同的变更手续.保险期间,王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刘某残疾.刘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保险公司以王某未办理交强险变更手续,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由予以拒赔.车辆转让但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保险公司应否赔偿?  相似文献   

19.
案件回放:某钢厂通过铁路发运炼钢焦炭500吨,同时向某保险公司投了货损险。收货人在提货时,发现被盗达五分之一。到达站为此出具了货运记录,证实中途被盗。后某钢厂向保险公司提出赔付申请,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赔付了保险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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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通常情况下,被保险机动车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先由保险人查勘定损,后由维修机构修理,被保险人垫付维修款,保险人最后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那么如果被保险人决定不维修车辆,保险人是否仍应承担赔偿义务?为此,我们特意选取了其中有代表性的案例对相关问题进行初步分析。【案例】2011年2月,马某购买了一辆家庭自用轿车,并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责任限额122000元)、车辆损失险、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10万元)、不计免赔险。保险期间自2011年2月12日起至2012年2月11日止。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载明以下内容:"保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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