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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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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该县某木业制品有限公司(简称木业公司)生产不合格细木工板(不合格项目为胶合强度)的违法事实,经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议,决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对该木业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生产不合格细木工板.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并处以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计25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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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2年国务院第一次部署打假至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打假工作走过了十年历程。十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坚持高举“打假治劣”的旗帜,发扬连续作战的精神。勇敢地战斗在打假第一线。重拳出击,恪尽职守,打出了声势。打出了威风,得到了政府、企业和人民群众的赞誉,也开创出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生气勃勃的良好局面。回顾十年打假历程,在取得打假工作重大成果的同时。已经形成了一整套打假执法的工作思路。锻炼了一支6万人的执法打假队伍,积累了一定的执法打假工作经验。质量技术监督执法打假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打假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重大成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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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9年第9期“抛砖引玉”栏目刊登的《是否需要再次组织听证》介绍了这样一起案例:F省Z市H县质监局(简称H县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该县甲化肥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进行检查,在其成品仓库发现一批外包装袋标注G省乙化肥厂厂名、厂址的复合肥料,执法人员以涉嫌假冒产品为由,当场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规定予以查封。经立案调查,甲公司已取得复合肥料生产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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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做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10年,通过这些年的工作感受,我认为<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应当修改. 该法第三章关于"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中没有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产品,没有规定不得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产品.但是,该法在第五十三条中却规定了具体的罚则,即只要是"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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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水泥厂是责任主体 河北围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徐晓峰、河北东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姜淑华、湖北保康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汪国雄、冯泽华认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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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7年第3期“抛砖引玉”栏目刊登的《怎么处理这批“免淘御贡香米”》一案,叙述了一企业在普通的“富士光”大米中利用吊瓶滴入30912A泰国香米精,冒充“免淘御贡香米”出售。对于本案的处理,执法人员的分岐很大,共出现了5种不同的处理意见。本案刊登后,各地读者讨论得更加热烈,除涉及5种观点外。还出现了3种新的看法……现将部分读者的来信摘登,并将有关专家的观点附后,仅供您参考,并真成地希望能对您的行政执法工作有所帮助。[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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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技术监督》第1期“抛砖引玉”栏目刊登的《究竟谁是违法主体》一文中提到的案例,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执法过程中经常碰到的问题。如果在办案过程中不能准确地确定违法主体,不仅案件不能妥善及时地解决,甚至有可能使其成为死案。那么,本案违法主体究竟是谁?各地读者见仁见智,纷纷阐述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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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7年第5期“抛砖引玉”栏目刊登的《中草药重量偏差如何处理》一案,叙述了消费者黄某在大药房购买了17.9克的冬虫夏草,两日后发现少了0.2克。那么,到底是中草药会“缩水”呢,还是大药房的计量器具不准?文章除了交待清楚基本事实外,还列出在执法人员中产生的3种不同的处理意见。该文作者之所以提出此案,一方面是对于行政执法中产生的困惑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另一方面是希望国家早日出台涵盖所有交易中计量负偏差的法律规定……文章刊出后,得到各地读者的热烈响应。现将部分读者的来信摘登,并将有关专家的观点附后,仅供参考,并真诚地期望能对您的行政执法工作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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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行使《计量法》、《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行政执法职能,接受司法部门和公众的监督,这一形势对我们质监行政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做好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保证行政案件的合理、合法,执法人员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规范自己的行政行为。现根据引起诉讼的原因和行政执法工作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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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况:企业销售的产品无质量合格证明。对此类案件,按不同的法律、法规有以下两种不同的处罚方法。一、按《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1986年4月5日国务院国发[1986]42号)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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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技术监督》2007,(11):16-17
案情回顾《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7年第9期“抛砖引玉”栏目刊登的《告知与处罚能否同一天进行》案例,介绍了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查处某案例时,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送达当事人。针对这种情况,执法人员中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告知与处罚可以同一天进行,有人认为告知与处罚不可以同一天进行。文章刊登后,得到了各地读者的广泛关注,纷纷来函来电阐述自己的观点。现将部分读者的文章摘登.并将有关专家的文章附后,仅供参考。并真诚地希望能对您的行政执法工作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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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的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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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6年第1期“抛砖引玉”栏目刊登的《总厂分厂谁该受罚》一文中所介绍的案例。是典型的如何认定总厂和分厂谁是行政责任人的问题。这类案件必须要处理是勿庸置疑的。但认定谁是责任人呢?却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中出现了分歧。而且各种意见都引用了不同的法律法规条款。并都说得头头是道。文章刊出后。各地读者都踊跃地参加了讨论。气氛十分活跃。现将部分读者来信摘登.并将有关专家的观点附后。希望能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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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2年第1期刊登的《这种行为能否定性为销售行为》一文,就某校统一购进一批床垫,让住校学生按进价交钱后使用,执法单位在检查中发现该批床垫填充物为工业废料一案,对校方应当如何处理展开了讨论。讨论的焦点问题是,校方行为能否定性为销售行为。下面对该问题谈谈笔者的意见。 所谓销售是卖的涵义。从我国有关法律条文表述可以明确知道,买卖是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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