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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规范行政管理程序方面做了不少的修改,其目的在于更好地约束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管理行为,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条例》特别对房屋拆迁许可证审批程序和时限、延长拆迁期限的审批以及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行政裁决的程序和时限等作了明确规定,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拆迁管理,避免由于拆迁管理工作不到位、拆迁补偿标准确定机制不完善、行政裁决和强制拆迁不规范等原因引起的拆迁矛盾。然而,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过程中,还有一些程序不够完善,势必影响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遇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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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关键问题是补偿安置,而补偿安置的基础和依据是被拆迁房屋价格的评估。所以,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是货币补偿标准和做出裁决的依据,也是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核心问题。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中,有些法院将估价报告作为裁判依据,出现估价结果作为裁判结果的问题。《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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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对下述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申请进行审查,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编号:拆许字(2007)第32号)。现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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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是一项矛盾大、争议多、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难点工作,特别是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05号令)及配套政策颁布实施后,拆迁管理程序更严、要求更高,拆迁管理部门在实施拆迁管理工作中稍有不慎,就会为本部门带来行政责任风险。因此,加强拆迁管理工作中的风险防范意识,显得十分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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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在2001年11月1日颁布施行了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其中第七条规定:拆迁人在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的第五项资料为“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第二十条规定:“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这些规定是国家全力保护被拆迁人合法利益的重要政策依据。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是否能及时、足额到位,并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是事关全部拆迁工作是否能顺利完成的关键,是拆迁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