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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政府信息公开之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然而,理论和实践对原告的资格、政府信息的范围、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之诉是否仅限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形等等有不同的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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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已经成为一种国际趋势,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作为一项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由一国的最主要环境立法予以确认,也已成为环境立法技术发展的国际趋势。我国自1973年便"自主"产生了可与当代西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概念相媲美的"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的政策口号。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现已失效)第4条在我国首次以立法形式确立了上述思想为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该试行法第8条还曾进一步规定:"公民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检举和控告。被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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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公众环境保护意识不断提高,获取环境信息已成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和维护环境权益的重要手段。环境信息公开旨在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维护公共利益,而商业秘密则以保护私体权益为目的,因此二者存在必然的冲突。要解决这一冲突,首要的是对环境信息公开中商业秘密作出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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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的环境信息公开不仅是政府环境管理基本的条件,而且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重要前提条件。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从环境信息公开的实效分析,部分问题仍然存在。借鉴美国及欧盟政府等环境信息公开经验,结合国际改革发展的进程和未来趋势,基于治理的理论分析,提出了完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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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需要政府和社会的共同努力,环境信息公开是有效协同治理的基础。文章利用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2012)》分阶段实施这一外生冲击构造准自然实验,通过多期双重差分法分析了污染监测信息公开对城市空气质量的影响。研究发现:第一,污染信息公开可显著降低地区空气污染浓度。第二,在政府内部压力和外部监督的双重作用下,环境信息公开不仅有助于提高政府环境关注度,还激发了社会公众的环保监督积极性,推动企业投资规模和结构调整,形成政府、企业和公众共治的环境治理格局。第三,环境信息公开的污染防治效应受到地方官员特征、地方财力的影响,在官员年龄越大和财政压力越小的地区,环境信息公开具有更显著的污染治理效应。文章的研究意味着在完善环保法律和加强环保投资水平的同时,还应继续加大环境信息公开力度,构建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以及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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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信息公开的方式呈现多元化发展,但由于缺乏统一、完整的公开平台,缺少法律法规的依据,导致不少问题的产生。2013年7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称"《环境保护法》二审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第14条增加了"建立环境信息共享机制"的要求。环境信息共享机制的构建是一项长期工程,它既需要现代化技术的支撑也依靠各级政府、民间团体、社会公众的广泛配合,最终按照一定的顺序,稳步推进完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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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自力 《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13,(11):86-90
我国要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改变现有的资源利用和管理方式,大力发展低碳经济。为此必须加强环境会计理论与实务的研究,特别是环境信息的披露应做到连续、系统、全面和真实。这对有效的控制环境污染、防治自然资源过多的损耗、加强环境保护、使我国有限的资源产生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重要意义。要达到这一目标,企业应增强环境信息披露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政府亦应在提高公民环境意识、健全法律法规、加强环境会计理论研究、强化低碳信息披露的社会监督等方面作好工作,以提高整个社会环境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效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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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淼 《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11,(31):84-84
环境参与权是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核心内容,它是集于环境立法,环境行政和环境公益诉讼于一身的集合性权利。具体是指。公众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活动中,或者在环境保护的过程中。公民享有的通过一定的途径或程序参与环境立法,参与环境决策的听证与制定,并对环境管理部门的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公众参与权是公民所享有基本环境权之一,是环境民主的重要体现。环境参与权主要包括参与环境立法权,参与环境决策权,环境行政听证权和环境监督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