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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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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即将实施的新《环境保护法》第15条中规定: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环境基准是环境标准的制定依据。而人体健康效应是制定环境基准的基础之一。新《环境保护法》提出开展环境基准研究,表明我国今后相关的环境标准修订制定过程中会更多地考虑保障公众健康的需要。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明确提出,我国将健全以人体健康为目标的环境基准和标准。他指出,近年来,我国突发环境事件持续上升,环境风险比较突出。加强环境风险管理,迫切需要开展环境基准和风险评估研究,对污染态势、生态环境影响、人体健康保护和应急事故处置作出准确判断并制定相应的控制对策。那么,什么是环境基准?为何要开展环境基准研究?环境基准对保障人体健康起着怎样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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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一个月,就有好几个企业负责人因为违法排污被拘留的报道。还有一些企业由于拒不改正而受到按日连续处罚。有些企业负责人说,过去对环保法确实不是很了解。不大清楚必须履行什么法定义务,也不怎么知道自己拥有多少权利。如果说,修订前的《环境保护法》相对比较软,遇事时企业临时翻翻也来得及,那么,现在不行了。新《环境保护法》强化了企业的环境责任,也规范了企业享有的权利。不履行责任义务,将受到相应处罚,而且处罚比修订前《环境保护法》要严厉得多,特别是  相似文献   

4.
李丹 《环境经济》2015,(5):16-17
我国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法律制度在制定和实施中之所以存在诸多问题,既有地方政府对评估工作心存顾虑的原因,也有缺少可操作的技术方法和技术规范的原因,还有评估机构、技术人员和软硬件基础能力不强的原因。但从根本上说,还是现行法律法规不完善,制约了我国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制度的发展。  相似文献   

5.
正在中国经济与社会转型的过程中,一些老的工业企业因为经营不善而倒闭,另一些工业企业因为环境保护的原因而迁往市郊,这些企业留下的土地成为新一轮城市建设所依赖的发展空间。如同上个世纪英美等国家的城市发展所遇到的土地污染问题一样,中国的城市发展也不免会遇到土地污染阻碍经济发展的问题。历史性污染场地属于历史遗留问题,造成污染的企业已经发生了主体的变更,乃至消失。由于污染场址本身受到的污染决定了其在再开发利用之前,必须对其进行整治,而相关的整治责任就成为一个法律上所关注的焦点。所谓的历史性污染场地,就是指那些在发生土壤污染后,发生过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变更情形的,而且在变更情形发生时未能及时确定整治  相似文献   

6.
《环境经济》2015,(Z1):6-9
1.应当清洁生产新《环境保护法》第40条规定,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狭义的清洁能源,是指可再生能源、如水、生物质能、太阳能、风能、地热能和海洋能。广义的清洁能源。除包括可再生能源外,还包括天然气、清洁煤(将通过高新技术严密控制的燃烧转变成电力)和核能等低污染能源。这里说的清洁能源是指广义的清洁能源。  相似文献   

7.
正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授予环保部门很多权力。我们曾归纳过,认为有十八项(详见本刊上一期独家)。有了这些权力,环保部门监管的武器更多,手段更硬了。毫无疑问,责权是对等的,有权,必担责。既然新法是史上给环保部门授权最多的一部法律,那么对环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责任的规定,也肯定比以往任何一部法律都多。正如一位省级环保部门负责人所说,权力越大,责任就越重,我们要勇于负责,敢于担当。现在距离新环保法正式实施只有三个多月了,各地正在积极组织学习培训,全面熟  相似文献   

8.
李军 《环境经济》2014,(9):6-11
正环境污染到底是怎么影响健康的?这是一个不问还明白,一问反而说不清的问题。不仅公众无法回答,很多专家的解释也似是而非。环境污染肯定影响健康,很多损害症状明显与环境污染有关,却无法证明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这是污染受害者的无奈,也是社会舆论的困惑。最典型的事例,是某个地方癌症高发,居民认为与当地水环境污染有关系,要求国家和涉事企业给予赔偿,但拿不出污染损害了健康的证据。拿不出证据,接下来所有问题都不好解决。由于无法定性判断健康损害事件性质,无法定量评估健康损害程度,赔偿主张也就不能获得法律支持。  相似文献   

9.
正问责,正在成为基层环保部门使用的高频词。最近到基层环保部门调研采访,不管最初的话题是什么,总会自然而然地谈到问责。讨论新环保法,基层环保部门在深受鼓舞的同时,也感到责任更重了。基层对问责的关注,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强烈。有人感慨说,现在是压力巨大,任务没边。压力不在肩上,而是在心上,日日夜夜时时刻刻,都没有轻松的感觉。任务没边,不是艰巨繁重,而是永远不敢拍胸口说,某件事情做到了百分之百好。还有人形象地说,就像在沼泽地行走,总有一只脚踩在泥淖里;圈圈框框很多,一不小心就会被套住。这些说法未免有些情绪化,却反映了基层环保部门一部分人的真实心态。无论去年发布的两高司法解释,还是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问责之严,问责条款之细,都是前所未有的。严惩、重  相似文献   

10.
《环境经济》2015,(Z1):10-12
1.不得未批先建新《环境保护法》第19条第一款规定,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这个条款涉及两项内容,即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其中,建设项目必须做环评,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得建设。这一条过去也有法律规定,但没有新《环境保护法》这么严。而规划环评虽然没有罚则,却也作了法律规定。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规划环评也会有强制性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环境保护前段监管的重要环节,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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