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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与陈某均系上海某电器有限公司股东,梁某持有50.51%的股权,陈某持有8.744%的股权。2006年12月,梁某与陈桌签订《公司内部股权转让合同》,陈某将其持有的全部股权转让给梁某,转让价格为25万。梁某另外承担税金3万元。同月,梁某付清了全部款项。其后,梁某要求陈某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但陈某此时拒绝办理变更登记,要求撤销《公司内部股权转让合同》。梁某不同意,故以陈某与上海某电器有限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与陈某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并要求陈某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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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营销(创富信息版)》2003,(3)
<正> 王某是华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2001年10月,王某与华某签了股权转让合同,由华某出资30万元购买王某在华徽公司的全部股权,但双方当时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2002年10月,华徽公司分红,王某却以股东的身份领走全部红利3万元。华某得知后,要求王某返还红利,王某以股权转让未办理变更登记为由予以拒绝。华某遂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王某返红利3万元。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了华某的诉讼请求。本案的关键就是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问题,实际情况是经常引起争论的问题。《公司法》第36条规定,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145条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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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是一种重要和特别的财富形式。股权转让合同应适用《合同法》中买卖合同的规定。决定瑕疵股权对外转让合同的效力的关键在于出让人是否履行了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在认识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效力问题时,股东资格与股东权利应区别看待,未出资与不完全出资应区别看待,出让人是否履行瑕疵告知义务应当区别看待,还应坚持转让有利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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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做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但仍有缺陷,尤其在股权转让的效力问题中并未明确股权转让的生效要件,这必然影响到公司健康有序的发展。因此,笔者对股权转让的生效要件进行剖析,以求促进我国《公司法》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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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公司)于2008年在工商局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A股东将其持有的Z公司30%的股权转让给B,B成为该公司的新股东。2011年,A、B向工商局提出,这次股权变更,他们均不知情,没有到过登记大厅,也没有参与任何签字,事后对此也毫不知晓。A、B要求工商局撤销该次变更登记,恢复A的股东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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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贸:销售与市场营销培训》2020,(2)
随着债权转让业务增多,债权转让后未办理不动产抵押权变更登记,新的债权人能否享受抵押权,成为很多人关注的问题。从近些年的司法实践看,各地法院的裁判观点也有所不同。本文通过整理近年来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并分析法律规定和立法本意,论证债权转让后未办理不动产抵押权变更登记是否影响抵押权的设立,进而对附有不动产抵押权的债权转让业务实务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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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企业股权转让在新政策下的纳税处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企业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兰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随着资本市场的逐步开放,企业股权交提要:易业务不断增加,股权作为企业的资产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转让所得(或损失)需要纳税(或税前扣除).但一般企业的股权转让不仅有付款时间、转让合同或协议生效时间,而且还需要办理相关的股权变更登记,有变更登记时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悦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对股权转让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本文就企业股权转让的新规进行解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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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案例提出的问题
某公司经工商登记的股东为自然人甲和乙,其中甲占60%,乙占40%,2008年2月1日两人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将在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乙.次日乙又与丙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将所持股权的60%转让给丙.2008年2月5日该公司向工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将公司股东由甲和乙直接变更为乙和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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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登记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提交虚假签名申请材料骗取的登记被法院判决撤销、复议撤销或登记机关拟自行纠正后如何重新办理股权登记的问题,如:公司登记机关能否依法院判决直接办理变更登记?印章和营业执照均被原法定代表人非法占有,公司应如何办理变更登记?第三人没有积极主张权利,是否能将原股东在公司的股权转移到第三人的名下?这些问题一直困扰着登记机关。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工商登记机关协助法院强制执行生效判决的案例,对当前工商登记"依申请"办理原则与协助法院执行"依职权"的要求之间的冲突提出了一种解决思路,对执法实践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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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泰州工商局联合泰州地税局下发《关于开展部门合作、加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在市、区、所三级工商登记窗口建立股权交易涉税信息采集、共享工作机制,促进税源征管到位。《通知》要求,泰州各级工商部门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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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合同虽然是一类无名合同,但在法律实践中普遍存在,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有重要意义。国家并没有规定股权转让合同的示范文本,很多律师提供给当事人的股权转让合同过于简略,缺乏针对性,不足以排除受让方风险,不能保证交易公平。股权转让合同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文章探讨了股权转让合同的缔约准备、必备条款要旨、合同效力、股权移转四个方面的问题,厘清了一些理论争论,也为股权转让实践提供了必要指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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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20,(2):76-87
国际投资中投资者往往通过转让股权以求更充分地保护其投资利益,但由于股权转让往往导致投资者国籍或投资合同主体的变更,因此会对国际投资仲裁管辖构成要件产生影响。国际投资仲裁中因请求依据的不同可分为条约请求和合同请求,两者管辖构成的要件也会有所区别。条约请求权下,股权转让主要对属人管辖要件产生影响,尤其发生在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而进行"国籍挑选"的情况下。合同请求权下,股权转让后对仲裁合意效力的影响成为确认管辖权的关键,而仲裁庭对于"仲裁条款自动转移"理论的不明确态度导致了对该问题的裁决不一致。对于因股权转让而导致投资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瑕疵,保护伞条款的存在可使合同之诉转化为条约之诉从而扩大投资仲裁管辖权。这虽然给投资者提供更多保护,但也加重了东道国承担的义务,有违国际投资仲裁制度中的公平或平衡原则,需要加以解决与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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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国家税务总局于今年4月发出了《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390号文,简称“补充通知”),这是对现行有关股权转让所得税法规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所发的“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三)”所作的补充,对于规范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处理具有极大的现实指导意义。以下笔者拟对“补充通知”和相关的会计处理进行探讨。一、两种不同情况的股权转让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按照“补充通知”的规定,企业股权投资的转让分为一般股权买卖(包括转让股票和股份)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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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生命周期自成立、成长至成熟等不同发展时期往往涉及到股东权益的变更,股权变更会发生在不同法律主体之间,不仅发生在法人之间,也经常发生在法人与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的股权变更通过企业缴纳转让收益所得额比较简单易操作,但是与个人进行股权转让的涉税问题往往会被忽略。随着我国的资本市场蓬勃发展,投资过程中个人股权转让成为普遍现象,股权转让交割数量频繁且产生的个人所得税金额的增大,在转让过程中产生的涉税问题日益突出,国家税务机关在税务管理上也愈加关注,不断更新完善相关税法政策及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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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新《公司法》的施行,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通过分析新《公司法》有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探讨有限责任公司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产生的与新《公司法》的规定相冲突的两个问题:股权转让后,不符合设立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要求和股权转让导致出现复式一人公司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