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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南县审计局针对历年来越来越多的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问题,该局领导向县长作了专门的汇报,县长在听取汇报后,当即表示支持审计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首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县房产管理局、县农业局等八个单位,在接到法院的强制执行书后随即执行了审计决定。此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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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军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2,(1):12-15
行政强制执行作为保障行政机关具体行政决定得以有效履行的最终措施,对于工商部门而言,具有毋庸置疑的重要意义。然而,行政强制执行在工商实践中却有执行弱化的趋势,以广东佛山市南海区工商局行政处罚案件为例,该局近三年查办各类案件近6000宗,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不超过10宗,即使申请强制执行,效果也不理想,多以无法执行或部分执行为终结,完全执行的案件几乎没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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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执行企业破产清算审计,是指注册会计师接受管理人委托,充分运用审计程序和方法,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报告。由于注册会计师接受管理人委托执行该项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已被法院裁定受理了破产申请,无法持续经营,因此对其执行的审计与持续经营假设下的正常审计有着本质意义上的区别。企业破产清算审计一般以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日期为基准日,审计的期间一般为基准日前三年的年初至基准日间的三年时间,必要时可继续向前追查。根据新企业破产法以及中注协颁布的《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指南(试行)》的规定,笔者结合实际工作经验,从资产、负债、损益三方面对注册会计师如何执行企业破产清算审计进行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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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能够得到充分、全面地执行,维护审计工作的权威,《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一定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同时,《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都明确赋予审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其实质就是国家以司法保障支持行政执法,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审计机关如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仍是一个陌生的问题。现将本局向人民法院申请的一起强制执行案的具体办理过程阐述于后,以供同仁参考。一、审计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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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4月10日,浙江省平湖市审计局鉴于平湖市粮食贸易公司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至2001年9月28日,该项决定强制执行完毕,有效地保证了审计法律法规的严肃性,维护了审计机关的权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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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仕成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3,(2):52-5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实施前,人民法院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依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有关规定,只对申请执行的程序和条件是否合法进行审查。2000年3月10日《解释》正式实施,其中第9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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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征收执行规定》)。该司法解释对于规范征收司法强制执行、实现公共利益、保障征收相对人合法权益有重大意义。本文对此进行逐条解读,以供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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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执行企业破产清算审计,是指注册会计师接受管理人委托,充分运用审计程序和方法,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报告。由于注册会计师接受管理人委托执行该项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已被法院裁定受理了破产申请,无法持续经营,因此对其执行的审计与持续经营假设下的正常审计有着本质意义上的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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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是现行法律法规赋予审计机关解决执行难问题较有效的方法之一。本文从财产保全的概念介绍入手,分析审计机关申请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基本特征和应遵循的原则。财产保全的概念与分类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诉讼案件和行政执行案件中,为了保证民事案件当事人和行政机关或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和行政执行文书能够顺利执行,而对有争议的标的物或有关财产采取一种限制处分的临时性法律保护措施叫做财产保全。财产保全可分为民事诉讼案件中的诉讼保全、诉前保全和行政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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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濠江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4,(7):24-26
质监部门作为一个长期从事行政执法的行政机关,办理了大量的行政处罚案件,随着应受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越来越多,处罚力度也越来越大,当事人抗拒、逃避处罚的现象也不断增加.但是,法律未赋予质监部门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权力,这就使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面临一定的难度.如何正确、适当地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直接关系到质监部门行政执法的效能和质量,应当予以足够的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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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清算审计的基本程序
企业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以后,其依法成立的清算组(在案件受理后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则为企业监管组,下同),均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由法院商请政府指定审计机关派员进驻破产企业进行清算审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以下简称《规定》)第18、41、49、53条,都具体规定了破产清算的审计工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