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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物业管理条例》公布后,我国出现了物业管理立法的高潮,各地纷纷出台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物业管理似乎进入了有法可依的阶段。但物业管理在中国内地毕竟是一个新事物。从第一家物业服务企业成立算起,不过30多年,从第一个业主委员会诞生算起,只有20多年。无产者变成业主,难免不适应,有什么权利,应当承担什么义务,都不清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以至行政机关,在物业管理中应当扮演什么角色、承担什么责任,也在不断探索当中。许多并不正确的认识必然反映到立法中来。在行政许可法、物权法颁布之后,用这些基本法律确定的原则以及现实需要来看十年来的物业管理立法,我们会发现许多缺陷,这些缺陷直接制约着物业管理事业的进步。特别值得警惕的是,越新的法规越多问题,这是否反映出物业管理的法制进程在放慢甚至倒退,值得关注与研究。本文试就物业管理法规中亟待完善的几个问题,陈述管见,以期引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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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1月1日,上海市新的住宅物业管理法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开始实施,原《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同时予以废止。新的物业管理法规与旧版有何差异,在实施过程中会带来哪些新的影响,本律师就此作一简要的评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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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4年原建设部33号令颁布以来,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我国目前基本形成了以《物权法》为统驭,《物业管理条例》为核心,《物业管理条例》配套文件和各地方物业管理法规为补充的物业管理产品政策法规体系。但令人困惑的是,近年来物业管理矛盾纠纷有增无减,社会影响面不断扩大,激烈程度日益提高。即使政府投入巨大行政力量和管理资源,也收效甚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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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读了2012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出台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深感振奋。《条例》充分考虑了物业管理发展现状,吸纳了其他省市立法和政策中的亮点,以及行业多年来改革创新的成果,对制约行业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逐个击破,对规范物业管理与服务的运作提出了一系列极具可操作性的意见,确实是一部全面、普适又不失先进性的法规。《条例》以省级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将物业服务业纳入现代服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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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是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大型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该所介入房地产法律服务领域近十年,曾受理大量房地产诉讼和非诉讼事务,拥有一大批熟悉房地产法律事务的律师,能为房地产企业提供全方位的、高效的优质服务。被省内的一大批房地产开发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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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第54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此前,这笔资金是以“基金”命名的。例如:深圳市通过的全国第一个物业管理法规,称其为“住宅维修基金”;上海市施行的《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称其为“物业维修基金”;建设部、财政部颁发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称其为“维修基金”;在笔所知的其它地方性物业管理法规中,均称其为“基金”。从2003年9月1日起,这笔专款改变名称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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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1994年6月18日,《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经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并于同年11月1日起实施。这是国内第一部物业管理法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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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物业管理服务成本或物业管理服务支出的构成,一般包括:公共部位、公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费和公共责任保险费;绿化、清洁费;办公费;固定资产折旧费;人员工资福利费;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等项内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