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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2005年3月,北京美丽园小区业委会提起诉讼,要求鸿铭物业公司下调物业管理费,同年12月法院二审判决业委会胜诉。2006年6月,鸿铭物业公司突然撤离,小区一夜之间陷入混乱。11月,业委会发出物业招标公告,随后南京新鸿运物业中标,并于12月10日正式进驻小区交接。但由于种种原因,小区物业用房、部分强电系统、弱电系统、绿化、地下管网图纸等重要设施和文件资料一直未能交接,这一交接风波一直持续到次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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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物业不肯撤,新物业难进门。新旧物业交接不顺,成为小区不和谐“音符”之一。各城市都在不断上演新旧物业换岗而引发的风波。2013年底,深圳翠榕花园新物管进驻,而已被解聘的原物管拒绝撤场,造成近两个月中国一小区有两家物业管理公司并存的局面。2014年元旦前后,北京狮城百丽小区物管交接不顺利,导致小区垃圾无人清理堆成山。2014年1月1日零时左右,上海浦东大唐盛世花园小区新旧物业交接发生惨剧,老物业员工驾驶轿车疯狂冲向人群,造成死伤事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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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l4年元月,上海大唐盛世花园在新老物业公司交接时发生命案。惨案的发生有其偶发性,事件的处理过程在此忽略,但换一个角度看,新老物业交替过程中产生的矛盾又有其普遍性,在全国各地以不同的表现形式存在,只是本案表现程度极端引发社会关注罢了。此类问题由来已久,表象是物业企业司、业主与物业企业问服务管理权、利益的纷争与博弈,其内在本质反衬出物业服务管理行业所处的尴尬地位现代服务业机制的缺失,政府职能部门的缺位,责任主体看似确定实则失职,物业纠纷司法审判缺憾,行业自律的软弱,无良企业无视法律、藐视社会规则,社会各方责任主体对物业管理服务的无知与偏执等,值得深刻反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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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2006年5月31日,深圳一小学生小雨放学回家,经至“好来居”大厦北侧人行道时,被一块从高空坠落的玻璃砸伤头部,后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调查数月,未能查出玻璃是从哪家掉落。小雨父母于是将“好来居”大厦北侧二楼以上73户业主及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庭。2008年3月法院一审判定物业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合计229945元,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物业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好来居”北侧73户使用人各补偿受害人家属4000元人民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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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2004年11月,郑州200多家物业公司组成罢收联盟,决定不再替水电气暖四大垄断企业代收代缴费用。经过四个多月谈判,在郑州市政府的协调下,物业罢收于2005年3月取得了胜利。供电企业作出承诺向最终用户收费:供气企业承诺尽量都到小区现场办公,并与业主签订供用协议让业主到银行缴费;供水企业将加大自来水“一户一表”改造力度,将水表的改造、运行、维护费用计入供水成本。这是物业企业向计划经济体制下遗留的垄断企业所一贯拥有的“霸王意识”发起的一次挑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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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化经济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生活质量日益提高。一个庞大的服务产业——物业公司象雨后春笋般踊跃而生。物业管理也受到人们的重视和关注。其实,物业从本质上讲是一个经营性的企业,但它一不出产品,二不销产品,靠什么发展、靠什么盈利呢?答案只有一个“服务”,服务就是物业的产品,用真情构筑的优质服务就是物业的优质产品。所以物业经营就是对“物”的管理,对“人”的服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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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2003年12月31日,南京尚书公寓所签约的物业管理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退出小区。此后四个月,由于没有新物业公司愿意接管,小区垃圾成堆、电梯瘫痪、停电停水,成为“死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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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的利益和业主的利益是“矛盾”的,物业公司追求的是利益最大化,可能会采用“特别”手段,而业主想用最少的钱办最多的事。恰巧我们小区采用的是物业管理服务费酬金制,对物业公司来说,用出去的钱越多,佣金就越多,那监督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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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卢湾区老小区综合管理的实践
自2001年施行“四保合一”综合管理模式以来,卢湾区一直致力于提升老小区物业综合管理水平。物业综合管理实行的是三级管理机制下的专业管理模式.即由物业公司统一承担住宅小区保安、保洁、保绿、保修的工作职责(四保合一),改变原来权责不明确、工作推诿扯皮的状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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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7月.一个现象更加明显:物业公司纷纷“弃盘”。有所不同的是.“弃盘”者有弃盘如弃敝帚的;也有温婉有致,找好接盘者协调好才走的。如不少沪上知名物业企业“收缩战线”走人,就做到了后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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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2004年7月,深圳招商海月二期业委会委托深圳马洪会计事务所对招商物业公司进行专项审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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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大业主迎接2014年元旦来临之际,上海浦东新区大唐盛世花园住宅小区新老物业交接,发生了震惊全国的二死六伤惨案。上海是文明指数领先的文明之都,怎会发生如此惨烈的案件?惨案发生前,该小区的老物业已经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是判令大唐盛世花园小区一、二期业主委员会继续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并且,该法院一审已经判决老物业败诉,老物业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惨案发生后,有关媒体人士和业委会业内人士认为,老物业起诉业委会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不应该受理该案件。又有法学教授表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老物业必须“走人”。作为原告老物业起诉被告业委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的被告诉讼代理人,我认为,前者观点是错误的,后者观点也不准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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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2005年,沈阳市和平区某花园小区业主李先生因拖欠物业公司1000余元物业费,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定业主李先生限期交纳拖欠的物业费,但李先生拒不执行判决,最终于2006年1月6日被行政拘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