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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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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方蕾 《上海房地》2014,(4):47-49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是为落实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经费而建立的一项专项资金.其特点是法定筹集、业主所有、经多数业主表决后使用。然而这笔首期资金对于房屋50—70年的使用年限而言是远远不够的,只有不断注入新的资金,才能形成筹集、使用、再筹集、再使用的良性循环。首期维修资金之后的续交行为被称为维修资金的再次筹集(又称“续筹”)。  相似文献   

2.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即“物业专项维修基金”,是指由法律规定由业主交纳的,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相似文献   

3.
<正>老住宅小区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着大量需要大中修、更新、改造的问题,但老住宅小区的维修资金却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归集或者续筹,其主要原因在于缺少有效的措施。笔者现借鉴国内外的经验和有关维修资金的法规,结合实践提出一些措施。  相似文献   

4.
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其在保障物业功能、维护物业安全、提高物业价值、促进社区和谐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相似文献   

5.
在商品房买售过程中,购房者必须交纳一笔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小区物业维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近年来,由于早期商品房逐渐进入维修保护期,一直处于“冬眠”状态的专项维修资金才被人记起。随之,一些该项资金缺乏有效管理、大量被侵占挪用的事件  相似文献   

6.
《北京房地产》2006,(6):I0003-I0005
为加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维修、使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了《北京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特此通告。  相似文献   

7.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虽然对专项维修资金的权属和用途作了明确规定,但对资金的收取、使用、管理和续筹方法未做进一步的阐述。目前上海、杭州、南京、重庆、广州等城市都建立了有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地方性法规和监管体系,但在专项维修资金的实际使用和管理过程中,由于  相似文献   

8.
专项物业维修资金是指由业主和公房出售单位缴纳的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专项物业维修资金制度是随着商品房市场不断发展而逐步确立的,其各项制度处于不断的调整变化中,现有的制度规范尚存在着不明确和缺漏之处。为此,需要深入研究专项物业维修资金的管理问题,以科学发展观来推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相似文献   

9.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建立,给物业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修缮提供了保障,为业主安居乐业奠定了基础。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是房屋安全保障的  相似文献   

10.
王艳 《上海房地》2005,(10):31-33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资金。房屋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业主和业委会自治管理的模式,但由于业主大会本身社团法人性质和成员多为非专职人员的限制,上海目前房屋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主体基本为物业管理公司。同时,各小区住宅性质又有所不同,物业管理公司在住宅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中缺少统一规范,尤其是关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会计核算方法的不统一,为资金管理工作带来困难。  相似文献   

11.
“专项维修资金”(原称“专项维修基金”)是指法律规定由业主交纳的,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它对于保障房屋的安全使用,维持与提高其使用功能,确保物业的保值、增值等均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2.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概念在1994年由深圳首次提出,并逐渐引起各方的关注。2003年国务院出台的《物业管理条例》中,开始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归属作出界定。在2007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第165号令中,更是对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国家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重视程度可见一斑。  相似文献   

13.
2008年2月1目建设部、财政部共同制定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开始实施。该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均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据专业人士测算,这部分共用财产的价值是业主住宅专有部分价值的3倍。为了保证物业小区的长治久安,必须及时地对小区的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养护和修理。实质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物业小区的“养老金”和“保命钱”。  相似文献   

14.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伴随着物业管理的诞生而产生的,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和更新。以前(约1998年前)这项资金基本上都由物业管理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管理,后来(约1998年后)这项资金在我国大部分地区开始由政府监管,并实行财政专项储存。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发后,  相似文献   

15.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下文简称维修资金)俗称房屋的“养老金”。深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前身为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2006年8月1日,深圳市启动了维修资金的收缴工作,在短短的两年多时间里,已取得显著的阶段性成果。为实现维修资金收缴、管理、使用的科学、透明和规范,深圳市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中心(下简称基金管理中心)从一开始即着手开发建设一套专业化的维修资金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相似文献   

16.
《住宅与房地产》2009,(6):76-76
深圳物协举办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交流活动:4月23日下午,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在深圳高训大厦19楼举办了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交流活动。活动由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曹阳主持。该活动由深圳市诚则成物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承办,并得到了各会员单位积极响应,有230余人参加。  相似文献   

17.
专项维修基金是物业保修期满后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生损坏时,进行中修、大修、翻新和更新改造等所需的储存资金,它素有“房屋养老金之称”,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由于现阶段维修基金制度不完善、法规不明确、多方面利益难以协调等原因,维修基金一直存在使用难的问题,而且这一问题日益尖锐化,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如果不及时得到解决,将影响到和谐社会的构建。  相似文献   

18.
物业维修基金俗称“房屋养老金”,物业维修资金主要依靠物业维修基金来保障。从1994年我国相关法规陆续出台,1998年11月9日建设部与财政部颁布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相似文献   

19.
林国强 《上海房地》2005,(10):55-56
《物业管理条例》第54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此前,这笔资金是以“基金”命名的。例如:深圳市通过的全国第一个物业管理法规,称其为“住宅维修基金”;上海市施行的《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称其为“物业维修基金”;建设部、财政部颁发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称其为“维修基金”;在笔所知的其它地方性物业管理法规中,均称其为“基金”。从2003年9月1日起,这笔专款改变名称了。  相似文献   

20.
《北京房地产》2005,(9):66-67
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门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工程。其中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楼房内或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共同所有且使用的房屋的有关部位及设施设备。共用部分的维修工程是指除日常运行维修养护范围以外的中修、大修及更新、改造工程。日前,北京市建委推出了《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050714讨论稿)》,就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的相关问题,本刊记者采访了市小区办付平同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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