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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一、预售收入也应当预缴企业所得税对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取得的预售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规定: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  相似文献   

2.
《财会月刊》2008,(5):74-74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  相似文献   

3.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  相似文献   

4.
差额毛利率在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中的应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房地产开发项目由于具有经营周期长、投资规模大、工程滚动开发等特点,因此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核算办法较其他工商企业有较大差别,即在开发产品未完工时可以按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待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再进行纳税调整。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制定的预计计...  相似文献   

5.
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开发产品跨期长、金额大,通常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对于取得的预售收入应按税法规定计算交纳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但由于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各房地产企业对预售收入应交税费处理存着较多的差异,以致影响会计信息的正确反映。  相似文献   

6.
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日前联合发出通知,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据新华社消息,《通知》要求,加大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力度。具体包括: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开始销售商品房。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非法预售商品房,也不得以认购(包括认订、登记、选号等)、收取预定款等各种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而非法预售或变相预售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要从严查处,直至取消开发企业资质。加强对商品…  相似文献   

7.
从8月份起,上虞市建设局、市房地产管理中心会同市工商局、整规办等行政执法单位全面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整顿和规范的主要内容为: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依法查处无房地产开发资质开发经营或超资质开发经营,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以及收取各类订金、定金或预售款项性质的“诚信金、担保金”等行为;强化合同管理,依法查处合同订立和履行中的违法行为;加强房地产广告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  相似文献   

8.
房地产开发企业偷漏税问题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常用的偷漏税手段1.预收账款长期挂账。房地产开发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房地产开发企业普遍采用收取定金或预售的办法来减少银行贷款利息,降低开发成本。税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先按规定的利润率计算出预计营  相似文献   

9.
汤兴江 《企业研究》2013,(10):156-157
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主要指的是房地产企业中完工产品竣工清算过程中,实际销售收入减掉计税成本的金额。其的预计毛利额主要指的是房地产企业销售中没有完工的开发产品实际获得的销售收入乘以预计计税毛利率而得出的金额。本文首先指出了和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有关的财税政策,其次,对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间的差异进行了一番研究和探析。  相似文献   

10.
《中国地产市场》2009,(7):10-11
近日,上海市出台《上海市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管理暂行规定》,制止开发商捂盘惜售。按照规定要求,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3万平方米"规定,防止"少量多批"。对于商品住房项目超过3万平方米,确需分批预售的,每次申请预售面积不得少于3万平方米。凡不按规定申请预售的,预售审批系统将不予受理开发企业的预售申请。对于已达到规定条件但无理由长期不申请预售,或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未按规定将全部房源公开对  相似文献   

11.
2011年1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64号)(以下简称64号公告),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作出修订和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预缴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政策,这使得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填报较为复杂。本文以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例,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填报进行分析。[例]某房地产公司开发有东方家园一期、二期、三期项目。(1)东方家园一期项目已经于20×2年第1季度完工,完工后当期销售10000万元,符合会计确认销售收入条件,会计上已确认为销售  相似文献   

12.
国家税务总局5月21日公布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房地产企业开发的项目开始办理房屋交付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应视为开发产品完工,并按规定及时结算企业所得税。税务专家认为,《通知》出台意在堵塞房地产开发企业逃避所得税的漏洞。  相似文献   

13.
政策     
正6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对象事先备案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已完工开发产品的成本对象,并就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出具专项报告,在开发产品完工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相似文献   

14.
《中国房地产》2004,(11):4-5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1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决定》已于2004年7月13日经建设部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建设部决定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5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四条第三款中的“城市、县人民政府”改为“市、县人民政府”。二、第六条修改为:“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三、第七条修改为:“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  相似文献   

15.
新盘播报     
《东南置业》2005,(92):83-83
龙岩市鹭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新罗区南城后门前莲东小区二期B组团3、4、6、7号楼经济适用住房获得预售,总预售建筑面积14843.51平方米,其中住宅预售建筑面积14843.51平方米,共125套。  相似文献   

16.
一、把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作为合同生效要件,缩短商品房预售、现售合同登记备案时间 现行法律、法规只是把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种义务。就权利义务关系而言,应该理解为购房人的权利。也就是说,购房人有权要求预售人必须对预售合同进行登记,然而法律并未赋予购房人这一权利。因此,法律应明文赋予购房人这一权利。《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0条把预售合同登记的时限规定为30日,这给预售人留出了很大的时间和空间,预售人完全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将房屋再次出售。因此,应缩短商品房预售、现售合同登记备案时间,以减少房地产开发企业“一房多售”的可能,避免许多不必要的房产纠纷。  相似文献   

17.
预售商品房延期交付问题,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但有关的研究仅仅将之视为合同履约问题。本文从北京市预售商品房延期交付问题的现状入手,系统分析了预售制度的内在缺陷、资金运作和预售资金挪用、开发商和承包商合同签订与纠纷调处机制、法规滞后、政府相关部门监管缺位等深层原因。解决问题的治本措施是适时果断取消商品房预售制度。同时,在短期无法取消预售制度的客观情势下,通过建立和实施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完善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合同管理制度、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动态监管体系、完善治理延期交付问题的法规体系等措施,将会有效减缓矛盾,预防问题的发生。  相似文献   

18.
一、可售与非售问题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相似文献   

19.
本文通过实务案例,分析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应重点关注的两项内容:一是正确划分成本对象和成本计算,二是开发产品完工确认条件,从而提示房地产开发企业规避税务风险.  相似文献   

20.
刘云 《上海房地》2010,(12):23-24
房地产开发中,在期房预售制度下,资金风险与建筑质量主要由银行及购房者承担。为此,笔者建议推行"先建后付"的方式,即开发商先用1/3自有资金先期施工,当完成建筑施工总量约三分之一时,经产品质检合格后,再进行融资贷款和期房预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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