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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国家和地区,为了更加严格地落实保荐人制度,实行了保荐人代理制.所谓保荐人代理制,是指由券商的业务人员(自然人)代表该券商直接承担保荐人职责的情形.在实行保荐人代理制的条件下,相关业务人员的工作责任大为增强,但券商依然要承担保荐人责任,因此,被称为"双保荐".在中国实行保荐人制度的过程中,我们不应实行保荐人代理制,其理由主要有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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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是指在证券市场中就申请人上市与持续上市行为向投资者.交易所及证券主管机构承担保证与推荐义务的机构。保荐人的法律地位与明确保荐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具有紧密的联系,本文拟从保荐人法律地位的实然性与应然性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以探究我国法律制度对保荐人的角色定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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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保荐人制度最新修订述评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香港保荐人制度最新修订分解了保荐人的角色,引入了合规顾问、独立财务顾问与保荐人共同承担证券首次公开发行推荐责任和持续督导责任.新的香港保荐人制度清晰地界定了保荐人、合规顾问和独立财务顾问在证券市场上的角色与责任,规定了保荐人的独立性及其判断标准,重构了保荐人的尽职审查责任.内地保荐制度应该强化保荐机构的角色与责任,从"双保制"回归到"单保制",适当引入类似合规顾问和独立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的角色,降低对保荐代表人的过分倚重,形成对证券发行上市的监管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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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市公司非首发保荐人变更信息披露市场敏感性反应作为研究对象,通过理论和实证分析来研究非首发保荐人变更信息披露的市场敏感性反应。研究发现,其窗口期平均累积超常收益率都为负,非首发保荐人变更信息披露引起负的市场敏感性反应;保荐人变更信息披露市场敏感性反应和证券市场类别、上市公司的风险性、收益性、成长性有关系,但不显著。同时还发现保荐人变更信息披露前存在信息泄露,信息披露日前的平均累积超常收益率都为负,说明保荐人变更信息在信息披露前就有了不同程度的泄露,内幕消息让一些投资者提前做出了反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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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推出创业板市场已近两年,风险依然居高不下。控制创业板市场风险的最直接手段是引入保荐人制度。本文通过博弈模型说明保荐人制度的核心是保荐人奖惩机制的设计,然后通过成本收益模型探究奖惩措施对保荐人行为的影响,最后就保荐期限问题进行了简要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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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制度下的投资银行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保荐人制度有望在2004年正式实施,毫无疑问,保荐制将对当前投资银行的经营思路、操作模式、风险观念产生巨大的影响,并给我国投行业带来翻天覆地的变化,因此,深刻理解保荐人制的实质,把握其中的机遇和挑战,是投资银行面临的当务之急。本文分析了证券发行实行保荐人制度是改革的必然趋势,实行保荐人制度对证券市场的影响,最后提出保荐人制度下投资银行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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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在香港上演的“阿里巴巴”资本神话,可谓一时风光无限,131亿港元的融资额荣登全球互联网融资榜亚军,上市首日1996亿港币的市值成为中国互联网企业市值冠军,超过了也曾经风光一时的140亿美元市值的“百度”。在阿里巴巴之前,史玉柱的“巨人网络”登陆纽交所融资十亿美元;在香港市场,女装名牌鞋商“百丽国际”融资100亿港币,“碧桂园”融资129亿港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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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荐人制度的起源与发展所谓保荐人制度,是指一种企业上市制度。目前实行上市保荐人制度的证券市场主要有英国的伦敦证券交易所所属的二板市场、香港交易所的创业板市场,以及加拿大多伦多证券交易所所属的证券市场。上述三个市场的上市保荐人制度的精神实质基本上类似,其作用类似于我国境内现有的上市推荐人,但与上市推荐人又有所不同。从职责来讲,保荐人应承担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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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将我国创业板现行的保荐人制度与国际上公认比较成熟的英国AIM市场的保荐人制度进行对比分析,从中发现我国创业板保荐人制度存在的不足。根据以上分析提出几点可行性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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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制度起源于英国另类投资市场终身保荐人制度。我国自2004年开始引入保荐制度,深受英国另类投资市场终身保荐人制度的影响。相较于英国另类投资市场较为成熟的终身保荐人制度,我国不论是场内交易还是场外交易的推荐督导的相关制度仍有较大差距。我国保荐制度对英国另类投资市场终身保荐人制度的借鉴存在一系列问题,保荐制度的发展完善应当结合本国证券法律实践,配以相应的保荐人评价制度等提高保荐质量的制度体系,制定提高保荐质量的弹性条款,同时严格管控高风险的地方性场外交易市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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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七八十年代,苹果公司曾辉煌一时,风光无限。但在微软推出Windows操作系统后,苹果电脑就退居二线,成为一些在图形、音频方面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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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保荐人制度首次登陆我国证券市场.作为一项舶来品,保荐人制度在近十多年的时间内,既有过因失败的上市事例而饱受各界指责和批评,亦收获了我国证券市场上市成功的硕果.十几年来我国保荐人制度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和完善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但仍存在众多问题亟待解决和变革:如保荐人任职标准偏低、保荐代表人资格授予制度不合理、惩罚机制不完善、监管体系不健全等,对当下的制度进行反思并寻求变革之道,迫在眉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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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在证券发行尽职推荐工作中应有权合理信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并在民事诉讼中主张免责,但这一抗辩在我国较早期的证券司法和监管环境下难以落地。成熟市场已广泛承认保荐人(承销商)的合理信赖抗辩,近期则有强化信赖前置义务的趋势。保荐人应主动评估专业意见中的关键事项,以自有信息比对复核,审核专家资质、专业意见的前提假设、分析方法和程序合规性,发现其中有无“重大异常”,但该复核义务应严格限制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我国司法机关和证券监管机构近来已逐步承认保荐人的合理信赖抗辩,值得肯定。今后的司法和执法实践宜坚持个案分析的方法,避免“后见之明”,适度放宽保荐人合理信赖抗辩的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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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义真 《金融经济(湖南)》2004,(3):59-60
一、保荐人制度概述 有关保荐人制度的定义,至今尚无一个真正意义或者说较为客观、全面并相对科学的定义,有人说它是指一种企业上市制度,有人说它是一种类似于推荐人的制度,但笔者认为它应理解为一种目前适用于证券市场上为确保所推荐的上市公司发行相关证券的真实性、公正性并规范保荐人承担由此所引起的连带责任的一种制度.目前采用保荐人制度最典型的主要有英国和我国香港地区.保荐人(Sponsor)一词是从香港证券市场传入的.其作用实质上类似于我国境内现有的上市推荐人,但与上市推荐人又有较为实际内涵上的区别.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