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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销售住房涉及的税种个人销售住房涉及到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一)营业税方面,根据国税发[2006]74号《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分三种情况进行处理:(1)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五年的住房对外销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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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月刊》2007,(13)
一、基本政策规定1.营业税。自2006年6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对外销售住房,应持依法取得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到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开具发票。对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凡能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房产所有权证,填报《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并做出无偿赠与声明的,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可办理无偿赠与免税手续;对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发票或者代为开具发票。对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营业税时,应特别注意购房时间的确定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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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出现
2005年5月,国务院及七部委发布宏观调控房地产市场的相关政策,其中对于个人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在其对外销售时全额征收5.5%的营业税,并且一些地区还将一直未能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在销售房屋时开始征收。2006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规定: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2006年7月18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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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政府又出台了调控新招,由建设部等七部委联合出台的《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一时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原因是,《意见》中的某些规定对老百姓房屋理财有较大的影响:自2005年 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 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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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市出台了一系列关于个人出售自有住房的相关政策,其中对免交营业税的优惠政策以及上市交易的相关政策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但是对个人出售自有住房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仍是当前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征收个人所得税各地可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制定,而北京对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政策又是怎样执行的,为此,我们特约了北京市建委房屋交易市场管理处以及东城区地税局的相关人士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进行了探讨,以飨读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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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小城市普遍存在着单位用自有土地建住宅楼现象,既有使用单位原有土地的,也有使用单位新征办公用地的。公开的形式是集资建房,到有关部门办理一下手续就动工兴建,认为不涉及销售不交纳营业税。据了解税务部门对此也没有统一要求,只是对部分带有临街门市的住宅楼,按门市销售收入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这种做法其实也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因为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并没有给普通住宅特别的优惠(土地增值税有优惠),只是规定了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的住房收入暂免征营业税。房改于1998年已经结束并且取消了福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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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地产》200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建委(建设厅),各直辖市房地局: 为促进我国居民住宅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出售自有住房的应纳税所得额,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个人出售除已购公有住房以外的其他自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二)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销售价,减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以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按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 (三)职工以成本价(或标准价)出资的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比照已购公有住房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出售自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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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会计》2003,(10):43-43
20 0 3年 5月 2 8日 财税 [2 0 0 3]12 3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发[2 0 0 3] 1 1号 )收悉。经研究 ,批复如下 :个人现自有住房房产证登记的产权人为 1人 ,在出售后1年内又以产权人配偶名义或产权人夫妻双方名义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 ,产权人出售住房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 999] 2 78号 )第三条的规定 ,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 ;以其他人名义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 ,产权人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