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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汪正 《中华商标》2013,(6):23-27
正2013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针对"鸭王"商标行政诉讼的再审申请作出《(2012)知行字第9号行政裁定》(以下称"第9号行政裁定"),认定上海淮海鸭王烤鸭店有限公司(原名上海淮海全聚德烤鸭店有限公司,以下称"上海鸭王")申请注册被异议"鸭王"商标并不构成《商  相似文献   

2.
汪泽 《中华商标》2007,(11):42-47
根据《商标法》第31条后段的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本文在阐明此规定含义的基础上,选择若干典型商标异议案就其适用略作分析。  相似文献   

3.
2004年,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审理、裁决了“惠爾康”商标争议案。[1]这是自2001年12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以来,商评委认定与保护驰名商标的最早实践。“惠尔康”商标是国家工商总局通过商标确权程序认定的第一件未注册驰名商标。  相似文献   

4.
对注册商标争议日期,我国《商标法》第41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相似文献   

5.
李静冰 《中华商标》2006,(12):20-22
《商标法》(2001)第四十一条第款规定不得“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同样适用于商标异议案件,这是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The Gap诉The Gap案的判词要点。第四十一条针对的是注册商标争议,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可以经过规定的程序撤销该注册商标。这种必须参照其他法条才能适用的规定,普遍地认为是为解决其他法条列举的实体问题而设置的程序性法条。脱离指示参照的法条,则不能独立地处理实体问题,德国学者拉伦茨把这样的法条解释为“不完全法条”。  相似文献   

6.
李祥章 《中华商标》2007,(10):57-58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足球协会总联盟有限公司(以下称英足总)与徐州市祥狮庆典礼仪有限公司(以下称祥狮公司)的"祥狮及图形"商标争议行政诉讼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称商评委)作出的裁定。该商标争议案历经行政  相似文献   

7.
我国《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条规定是对商标在先使用人的保护,要求他人注册商标时,避让“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并且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在实践中,如何认定在先商标的“使用”是适用《商标法》第31条的核心问题,如果商标未经使用,就不存在“先使用权”,更谈不上他人不正当抢注的问题。  相似文献   

8.
张康  汪霞 《中华商标》2013,(10):33-35
声音也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这成为此次新修订并获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商标法》的亮点之一。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受理声音这种新型商标申请的法律之门将于2014年5月1日起打开。当今是一个快节奏的信息时代,想要让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以最快的速度传递给广大消费者,就需要商家发挥聪明才智。声音手段作为一种快捷的宣传方式,可以给大众留下深刻的印象。  相似文献   

9.
黎叶 《中华商标》2023,(12):44-46
<正>一、案情简介某贸易公司于2017年6月5日申请“众某”商标(下称诉争商标),该诉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2类商品上。2019年6月10日,龙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被诉裁定之所以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认定诉争商标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因素:  相似文献   

10.
何敏 《中华商标》2009,(2):21-23
“Haupt”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由深圳市辉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于1996年11月18日申请注册,1997年11月14日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号:1127045。申请人金丰利超硬刃具(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以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原系申请人公司的报关员,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为由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  相似文献   

11.
刘庆辉 《中华商标》2013,(11):73-78
案情 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佩里埃儒埃香槟酒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原审第三人(上诉人)武运平 案由: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 2006年2月14日,武运平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第5157474号“芭黎之花”商标(简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于国际分类第33类的果酒(含酒精)、葡萄酒、蒸馏酒精饮料、威士忌酒等商品上。经商标局初步审定,被异议商标被公告在第1164期《商标公告》上。  相似文献   

12.
史新章 《中华商标》2005,(11):46-48
《欧共体商标条例》第8条就驳回注册的相对理由作出了规定,其第三款规定:“商标所有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人,未经该所有人的同意而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商标所有人的异议下,该商标不应予以注册,除非该代理人或代表人证明其行为是合法的。”此款的立法目的在于制止代理人或代表人恶意抢注的行为,保护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标权利。我国商标法在2001年10月27日修改之后,在第15条中也规定了对代理人恶意抢注行为应予以制止。  相似文献   

13.
袁博 《中华商标》2012,(5):46-49
正一、问题的提出(一)案情简介2003年3月19日,刘建佳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索爱"商标申请(以下简称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2004年8月7日该商标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  相似文献   

14.
徐晓建 《中华商标》2014,(10):11-14
正《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上述规定旨在禁止代理人或者代表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恶意抢注行为。本文将结合"惊天动地及图"商标争议案对依据《商标法》第十五条保护被代理人商标的适用条件进行阐述。  相似文献   

15.
正我国《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条规定是对商标在先使用人的保护,要求他人注册商标时,避让"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并且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商标局、商标评审委  相似文献   

16.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了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其中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相似文献   

17.
一、立法沿革对于在先权利的保护,《商标法》的规定有一个渐进的过程:2001年《商标法》修改前并无在先权利的相关规定,其第二十七条规定“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该阶段对于在先权利的保护体现在嫡标法实施细靶勘,所遵守的应是《专利法》所规定的构成外观设计侵权所须满足的条件;  相似文献   

18.
一、商标权的取得制度 商标权是私权,它真正保护的是经营者的商誉,商标权的客体是商誉而不是商标,因为经营者只有在长期使用中才能将商标和商品(服务)联系起来,商标才具有显著性,才能发挥其识别功能,将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的提供者区分开来,进而衍生出商标的质量保障功能和广告宣传功能。英美普通法国家通过判例认为,经营者通过对经营标志长期使用和持续投入的积累,  相似文献   

19.
《商标法》第四条在商标注册申请人主体资格审查中的适用问题,已通过《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加以明确,但该条款能否在商标确权案件中结合《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作为撤销注册商标的法律依据,一直缺乏研究和探讨。“ERE”商标争议案首次进行了这方面的探索。  相似文献   

20.
文学 《中华商标》2006,(12):17-19
台湾地区XX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于2000年9月4日在“成套的烹饪锅;炖锅:烹饪锅“等商品上申请注册“桀躺”商标。该商标于2002年4月14日被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商标公告》,初步审定号为1805802。2002年7月12日,意大利拉歌诗蒂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针对该商标提出异议。异议人认为,被异议人是异议人在中国台湾、香港和大陆地区的产品销售代理商,双方代理关系存续20余年,至今尚未正式解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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