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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我国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商标许可的形式,快速发展壮大起来,但在商标许可使用过程中,被许可人为了追究利益最大化,有时候会忽视商品质量,最终造成商标许可人(包括商标所有人和商标许可人)多年经营的知名商标毁于一旦。因此,在商标许可人享受商标许可带来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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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功能从昔日表彰商品或服务唯一来源向今日保障商品或服务品质的演变,使得商标权人得以将盛载自身商誉的商标许可他人使用而坐享许可使用费之利。各国商标法立法及实践都强调商标许可权人须对被许可人的商品及服务加以适当监管与控制,务必“使消费者能由两个来源获得统一品质之商品,即不致使大众受到欺蒙”。这种监管与控制即为品质控制(quality control),其被视为商标许可使用制度之基石。然而品质控制在我国商标法中仅有模糊性原则性规定:“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具体究竟应当如何监督,监督到何种程度,若未进行监督后果如何,法律并未给出任何答复。在现实生活中,我国商标许可权人也普遍存在不注重品质控制的现象。一份来自第二届中国特许加盟企业展览会对参展的50家企业的调查报告显示:22%的特许方表示缺乏有效的控制手段,这已然成为影响特许经营的三大障碍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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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缘起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到期后,被许可人继续生产、销售新的带有权利人商标商品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合同违约的竞合,实践中对此几无争议。但如果被许可人销售的是合同存续期间经商标权人合法授权生产的库存商品,被许可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抑或构成合同违约,实践中尚存在较大的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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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第三人合理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形式各种各样,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注册商标的合理使用进行不同的分类。如根据民法理论关于合理使用的法律事实行为性质,可以将注册商标合理使用分为法定性合理使用和授权性合理使用;根据注册商标合理使用的环境不同,可以将注册商标合理使用分为一般环境下的合理使用与网络环境下的合理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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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南市某镇红美服装厂于1994年3月注册了"红美"牌服装,在有效期10年即将到期快满时,工商所执法人员曾提醒该企业,应当及时办理续展。2004年2月,该服装厂由某镇迁往市工业园,直至半年宽展期过后,该企业仍未办理任何续展手续。2007年11月工业园工商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该服装厂继续使用"红美"牌注册商标。当该镇校办服装厂了解红美服装厂在法定期间未将"红美"牌注册商标续展后,便于2006年12月到商标注册机关申请办理了"红美"牌商标注册,并在自己生产的服装上使用。在销售服装时,被红美服装厂发现,便举报到工商部门,请求工商部门查处校办服装厂擅自注册"红美"牌商标的违法行为,并请求工商部门责令校办服装厂将服装上的"红美"牌商标消除,同时赔偿其经济损失10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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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8年,胶南市某乡李某、马某、刘某三人合伙组建了一海产品加工厂,在经营期间,他们将加工的海产品注册为"味之美"商标。去年8月,刘某退出该企业,另外设立了一海产品加工厂,在包装自己的产品时,刘某将"味之美"商标印制在包装上,在广告宣传中,刘某也将"味之美"商标印制在宣传页上。在销售中,被李某、马某发现,认为刘某将"味之美"印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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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法第四十条对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作了明确规定,即“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对于未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商标法则未规定。在实践中,涉及未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案件并不少见,比如“小肥羊”火锅店连锁加盟、“NIKE”涉外定牌生产以及最近颇具影响的“嘉裕长城”葡萄酒侵权等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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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律规定
商标许可使用是商标权人实现商标财产权的重要途径之一,对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我国商标法第40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3条均明确要求许可人应履行“备案”手续,但却未涉及商标许可合同备案的法律效力问题。我国最高法院颁布并于2002年10月16日施行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十九条弥补了现有法律规定的不足,该条共有两款,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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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09年5月25日,毕加索公司与三舟公司签订一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合同约定毕加索公司将其尼斯分类第25类上的"脸谱图形"注册商标许可三舟公司使用,许可使用的商品为袜子,许可使用期限为2009年6月1日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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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40条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19条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肯定了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备案具有对抗力的法律意义。但其确切含义如何,目前没有一致意见,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同的理解:有观点认为在前后两个商标独占许可合同(前者未备案,后者已备案)的状况下,两个被许可人均有权使用系争商标,都不能阻止对方使用。本文认为这一观点值得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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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许可交易作为一种无形资产经营方式在我国已逐渐被市场接受,并被企业广泛应用。据统计资料表明,2002-2004年度我国商标许可合同备案申请分别为15672件、19795件、18043件,许可合同备案办理分别为19480件、12886件、21262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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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备案问题 修改前和修改后的商标法均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商标法实施细则还规定,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许可合同副本交送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由许可人报送商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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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宝岛"案由来1972年,"宝岛眼镜"创始人王国胜、王景钟兄弟在台湾创立宝岛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生产光学镜片、眼镜片等产品。1974年4月1日在台湾获准注册68919号"宝岛"商标(核定商品光学镜片、眼镜片)。1976年宝岛钟表创始人陈国富夫妇在三重市成立第一家"宝岛眼镜行"。1983年5月16日,宝岛公司在台湾获准注册212029号"宝岛FORMOSA及图形"商标(核定在眼镜及组件商品上,该图形由台湾岛和眼镜抽象设计而成并沿用至今)。1988年5月3日,宝岛公司在台湾获准注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