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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2016,(2):17-21
201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针对危险驾驶罪进行了修改,增加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超载超速驾驶、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两种行为方式,同时将机动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纳入该罪的犯罪主体范围,为全面规制危险驾驶犯罪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但是,新增规定中的"校车""旅客运输""严重超过"等词语在认定过程中均存在一定模糊性,有必要厘清其涵射范围,因此文章主要以《刑法修正案(九)》的相关修改为出发点,对危险驾驶罪新增入罪情节和新增主体的理解和适用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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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2015,(2):27-31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次修正之际,《刑法修正案(八)》相应增设危险驾驶罪,道路交通风险呈扩大化趋势。《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危险驾驶罪进行修改时,体现了以人为本思想,但尚缺乏具体量化标准,具体条文争议较大。刑法应对道路交通风险一大利器就是引入抽象危险犯概念。文章通过评论危险驾驶罪的新规定,探讨现代道路交通风险的刑法合理应对策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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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2017,(2)
最高人民法院《补充八种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关于危险驾驶行为出罪的相关规定再次将"但书"能否用于具体行为出罪问题推至风口浪尖。鉴于危险驾驶行为入罪饱受争议所带来的出罪正义、司法实践现状的需要的综合考虑,危险驾驶行为出罪可谓必要。选择在判决书中写明"依据《刑法》第十三条后半段之‘但书’"直接对具体行为出罪的确存在理论上的悖论,但是采用"但书"条款精神的思路与原理,在司法实践操作中直接以"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论证予以出罪则可化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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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2016,(3):28-32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的恶劣影响日趋凸显,对此《刑法修正案(九)》新增"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对特定的预备行为进行前置化规制。但一些刑法学者对该规定的理论基础产生质疑,认为这一预备行为实行化的法律拟制性规定造成了刑法总则与分则的矛盾,违背了犯罪构成理论,突破了刑事违法的相对性。然而"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文章以二元思维从刑法惩罚与预防两大功能出发,围绕侵害性、可罚性和主观恶性三方面阐述,合理解释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预备行为实行化的理论基础,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预备行为实行化正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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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2019,(1):27-30
重庆万州袭击公交车司机事件社会危害性极大,但对该类行为如何定性,实务界与理论界分歧颇大。因此,用刑法理论来分析行为人的行为性质,为正确定罪量刑奠定法理基础迫在眉睫。文章以重庆公交坠江事件为视角,客观分析各行为人行为时的主观罪过,为罪刑相适应提供法理依据。基于法律对公民权利保障的目的,可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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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从法制改革层面有效推进治理酒后驾车社会顽疾,长期以来一直是各方关注和争执的焦点话题。特别是“孙伟铭案”、“张明宝案”等特大醉驾恶性案件的发生让群情激愤到极点的同时,也因其定罪有别、量刑不一饱受非议,争议争论甚嚣尘上。而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的高票通过,醉酒驾车连同追逐竞驶最终以“危险驾驶罪”入主《刑法》。同时,这次刑法修正特别是“危险驾驶罪”条款的增加,也是公安机关全面参与影响立法的一件里程碑性事件,对治理酒后驾车必将产生根本性长远利好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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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2015,(2):23-26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其进行了修订,体现了刑法对社会风险的应对。而风险刑法对传统刑法提出了挑战,其本身也隐藏着巨大的风险。为了应对社会风险,有必要对传统刑法进行合理的变革,但传统刑法蕴含的自由、正义、谦抑等价值理念不能摒弃。现阶段,应当秉承传统刑法基本价值理念,借鉴、吸收风险刑法理论的有益成分,弥补传统刑法在应对社会风险上的不足,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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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静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2014,(2):38-41
对于深度链接行为的入罪化问题,在"能与不能"的层面上,单独定罪有违罪刑法定原则,存在解释论上的困境;而作为共犯处理仅具有理论上的可行性,存在难以跨越的操作困境。因此,我们应当保持"克制"态度,不仅要正确理解刑法条文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其中的"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词语作出合乎刑法目的的解释,更应当在实践中重视客观行为、谨慎适用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我们应当根据犯罪的二次违法性特征,善于运用相关前置性法律对不法的深度链接行为进行必要的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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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一平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2023,(4):8-17
妨害安全驾驶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构成要件理解不一以及逐渐滥用的趋势。妨害安全驾驶罪的危险犯形态应坚守具体危险犯。在此前提下,应当围绕“危及公共安全”进行综合、全面地判断。首先通过危险的样态进行形式判断,再考察有无实质的危险作为补充判断。通过“双层筛查机制”可以合理限缩本罪的适用。若妨害驾驶行为的危险超越了“危及”的程度,达到了“危害”的程度,则应当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本罪的“暴力”应从广义上理解,单纯的言语辱骂、威胁不能认定为本罪的暴力。本罪的公共交通工具不应绝对排除小型出租车,小型出租车同样有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只有当公共交通工具完全静止,且发动机已停止运作的情况下,才不属于“行驶中”。本罪的行为地点不限于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在车辆外同样可以构成本罪,因此,本罪第一款的规定并非是真正身份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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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北京市大兴区区检察院对该修正案实行以来办理的危险驾驶案件进行了调查分析,并对该类案件的罪名适用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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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冰 《铁道部郑州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16(3):27-29
嫖宿幼女罪是我国97刑法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一个罪名,关于此罪的设定有很多疑问,从是否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否符合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保护的法益是否明确,行为人主观状态和犯罪客观要件的构成标准诸方面来分析,笔者认为此罪不应单独成罪,而应与强奸罪中的奸淫幼女行为归于一罪进行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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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2019,(1):31-35
目前,我国国内因乘车人员与公交车驾驶人员发生争执,乘车人员采用暴力手段殴打驾驶员或抢夺方向盘等妨碍安全驾驶行为所引发的交通事故日益增加。2018年11月发生的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更是引起了公众的热议。适用我国现行刑法和行政法对此行为进行的处罚都难以有效抑制。文章讨论我国刑法有必要增设"妨碍安全驾驶罪",并从国外相关法律规定中得以借鉴和学习,为我国增设"妨碍安全驾驶罪"提供意见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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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链接入罪须谨慎——以全国首例深度链接侵犯著作权案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骆琼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2014,(3):35-40
深度链接不直接链接作品,只是绕过被链网站首页,属于间接地信息传播侵权。这种行为不宜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司法解释将信息传播行为视为复制发行具有类推解释之嫌,刑法的谦抑性也要求深度链接入罪须谨慎,可先以民事等手段救济。同时,深度链接不符合盗窃罪和非法经营罪的构成,深度链接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