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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因此,非居民企业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如外国企业在我国设立的分公司、代表处以及提供劳务的场所等;另一类是未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我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如通过间接投资取得来源于我国的股息、利息、租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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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应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应以总机构为汇算清缴主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汇总年度内各分支机构在内的各项所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可以单独或选择一个中心管理机构作为汇算清缴主体合并申报各营业机构年度内的各项所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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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是对中国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除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所征收的一种税。凡在我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必须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有生产、经营及其他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征收企业所得税,它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调整企业间利得的重要手段。从企业所得税制运行的总体情况看,虽然在特定的历史时期确实起到了特殊的历史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健全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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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的主体
汇算清缴的主体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外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应以总机构为汇算清缴的主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汇总年度内各分支机构在内的各项所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可以单独或选择一个中心管理机构作为汇算清缴的主体合并申报各营业机构年度内的各项所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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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税源是跨境税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既包括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的所得,也包括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本文针对非居民企业税源的不同类型,分析了其存在的税收风险,并提出应对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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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支付软件报酬征管方面存在的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对外国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特许权使用费征收所得税.其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特许权使用费的范围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取得的使用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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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如外国企业在我国设立的分公司、代表处以及提供劳务的场所等:另一类是未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我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如通过间接投资取得来源于我国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转让财产收益等的企业。两类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和税收管理方式不一.第一类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25%.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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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比如设立外国企业代表处、从事承包工程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及来源于境外但和该机构、场所有联系的所得纳税。目前,我国税务机关对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的税收征管仍然面临一些难题。本文通过实地走访、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了解到的实际情况,深度剖析了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的税收征管现状和存在问题。在借鉴发达国家相关税收管理经验的基础上,从“四精”维度对完善我国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税收管理提出了加强登记管理、便利全球办税、深挖以数治税、实现协同管理四方面的建议,以期助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法治化的税收营商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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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综合考虑我国财政承受能力、企业的实际税负、周边国家的税率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的新税率有四档:基准税率25%和三档优惠税率分别为10%、15%和20%(除直接减免税率外)。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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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源泉扣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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