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上海A公司与案外人新加坡C公司签订了一份总价值738450美元的售贷合同,A公司为出口商。C公司根据合同向印度银行新加坡分行申请开立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金额738450美元,受益人为A公司,议付银行为中国任一银行,受款人为B银行,付款人为开证行即印度银行新加坡分行。  相似文献   

2.
一、案情介绍2008年6月28日,A银行与B公司签订一份《开立信用证协议书》,约定由B公司向A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同一天,C公司为B公司的开证申请向A银行出具了一份《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3.
2011年1月24日,H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原告L公司通过Z银行开立的一单见单日期后90天自由议付信用证(来单金额为USD3,159,747.20,寄单银行为N银行上海分行)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第三人Z银行终止支付3,159,747.20美元;  相似文献   

4.
非银行开立的信用证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段时期以来,国际商会收到大量关于非银行开立的信用证问题的咨询,声称收到由银行通知的信用证,但该信用证实际上却是由公司或其金融部门开立的(以下称为"公司信用证"相对应的由银行开立的信用证为"银行信用证"),而非银行.我国也曾经有企业收到过类似的信用证.由于对该问题的广泛关注,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于2002年10月30日发布了对此问题的正式意见.  相似文献   

5.
2006年7月,四川A公司与也门B公司签订总价为212250美元的户外架设用电话线出口合同,约定以信用证方式支付。此后,经B公司申请,东方汇理银行萨那分行(简称萨那分行)于2007年3月26日开出了以A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信用证项下总金额为212250美元,指定东方汇理银行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上海分行)为议付行;  相似文献   

6.
案例:据理力争挽回巨额损失 2002年4月,民营企业绍兴天龙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天龙”)陆续接到法国某纺织品公司的出口订单,总金额达100多万美元。公司决定接下这笔单子。于是,“天龙”要求买方通过法国银行开立信用证,同时要求严格按合同出货,按信用证要求制作单据。“天龙”在收到国外开来的与出口合同相符的真实有效的信用证后,就陆续组织生产、装运、报关出口,并由中国农业银行绍兴市分行陆续将信用证下的单据邮寄到法国的银行。随后,农行绍兴市分行得到了法国银行承诺或承兑到期付款的通知。 后来,法国纺织品市场形势陡然恶化,法国公司想将损失转嫁给“天龙”,于是  相似文献   

7.
一、基本案情2004年4月,湖北机电进出口公司与伊朗客户签订合同,出口一批成像仪到伊朗。伊朗商业银行于2004年5月开立了一纸金额为60000美元的即期信用证,信用证要求采用空运方式,限制中行议付,并指定东京三菱银行新加坡分行为偿付行。由于债务纠纷原因,湖北机电进出口公司于7月7日将该信用证项下全套单据交由中行北京银行议付。中行北京银行审单无误后,将全套单据寄往开证行。7月28日,湖北机电进出口公司收到中行北京银行转来的开证行通知:“PAYMENT WILL BEMADE AFTER R E C E I V I N GAPPLICANT’S ACCEPTANCE”(…  相似文献   

8.
2004年4月,民营企业绍兴天龙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天龙)陆续接到法国某纺织品公司的出口订单,总金额达100多万美元,公司决定接下这笔单子。于是,“天龙”要求买方通过法国银行开立信用证,同时要求严格按合同出货,按信用证要求制作单据。“天龙”在收到国外开来的与出口合同相符的真实有效的信用证后,就陆续组织生产、装运、报关出口,并由中国农业银行绍兴分行陆续将信用证下的单据寄到法国的银行。随后,农行绍兴分行得到了法国银行承诺或承兑到期付款的通知。  相似文献   

9.
程斌 《中国海关》2007,(4):33-33
2003年8月9日,国内企业天津市福达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福达公司)与国外某公司签订一份出口700箱先锋胶囊的售货合同,货物总值290万美元。2004年3月,法国里昂信贷银行天津分行(以下简称里昂天津分行)收到以电传形式开立的以福达公司为受益人的号码为568821的信用证,信用证金额为290万美元。同月16日,里昂天津分行发电给法国里昂信贷银行(以下简称总行)核对密押,同日收到总行的回复电报,证实密押正确。3月30日,里昂天津分行收到开证行对信用证的第一次修改,里昂天津分行于4月1日发电报给总行核对修改后的信用证密押,当日收到总行回复电报,证实密押正确。  相似文献   

10.
一、案情简介 2000年,内地某公司(卖方)与香港某进出口公司(买方)签订一份出口合同,支付方式为信用证.在规定的时间,香港进出口公司按合同规定开立了以卖方为受益人,金额为USD235,328.27的对背信用证,开证行为A银行.卖方收到信用证后,装运货物,并备好信用证下所要求的全套单据交国内B银行审核.B银行在审核单据时,发现提单"Pre Car-riage"一栏显示船名"ASIMONT 0161-022S","Placeof Receipt"一栏空白,"Vessel(Voy No.)"一栏显示船名"EVER REFINE 0720RW-010","装货港"为上海,"卸货港"为印度CALCUTTA.  相似文献   

11.
一、案情 2000年5月8日,原告中国广澳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广澳公司)与被告印度尼西亚茂林合板厂(以下简称茂林合板厂)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茂林合板厂向广澳公司提供3种规格的胶合板6000立方米,价格条件为CIF汕头,总价款226.6万美元,以信用证方式结算。6月4日,广澳公司向中国银行汕头分行申请开立以茂林合板厂受益人的100%即期议讨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信用证约定:货物装运期不迟于2000年7月31日,可分批装运,不可转运;议付单据包括一套以议付银行为指示人的清洁已装船提单;信用证有效期至2000年8月21日。  相似文献   

12.
案情回放案例1:韩同A公司欲从中国B大型装各制造公司进口一批挖掘机,为此韩国A公司向当地C银行申请开立了180天不可撤销信用证,双方约定中国的D银行为议付行。后B公司在收到银行交来的信用证后发现,信用证中规定的议付单据中包括一份质量检验报告,而该报告要求由韩国A公司在中国的分理处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  相似文献   

13.
一、案情回顾 1997年初,中国某工艺品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泰国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由于A公司向B公司提供高级工艺品100箱,交货方式为CIF Bangkok(曼谷),4月份装运.双方约定由B公司申请开立以A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即期的信用证.3月15日,通知行收到开证行开来的信用证,核实密押后通知受益人.A公司当即审证,发现信用证规定"商品检验证书须经申请人授权的M先生会签(Countersign),并且其签字应经开证行核实与其存档印鉴相一致".  相似文献   

14.
一、案情简介我国某市A外贸公司于2005年5月5日与印度B中间商签订了数量为100吨、金额为7万美金的化工原料出口合同。合同签订以后,该中间商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开立了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最晚装期为2005年6月10日。该信用证于5月25日到达合同中所指定的我国某国有商业银行(通知行)收到正本信用证后,A公司在信用证规定的最晚装期前完成了装运;6月12日收到正本清洁提单后,按照信用证规定连同发票、箱单等其他单据传真给B中间商并要求其传给最终用户;次日通知行审单认为无误后于当日寄出整套单据,要求开证行(印度最终用户所在地银行)付款;6…  相似文献   

15.
2005年12月6日,青岛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香港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买卖棉花合同书,由A公司向B公司购买美国原棉2000吨。2005年12月11日,A公司与山东C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签订《代理开立信用证协议书》,协议书约定:C公司为A公司进口棉花向银行申请对外开出远期180天信用证3783127.92美元。  相似文献   

16.
2008年9月,A、B两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由B出售货物,以信用证方式付款。C银行开出了跟单信用证,受益人为A,适用UCP600。 2008年11月初,A公司在将货物分批交付船公司。随后,A公司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将14份单据及远期汇票交给了通知行。2008年11月10日,通知行将单据转交给C银行。  相似文献   

17.
一、案情简介 1997年至1998年,广东一沿海城市某银行A分行(以下称A分行)为该市两家企业D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D公司)和Y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Y以司)开出了无贸易背景信用证共150笔.其中:为D公司开出无贸易背景信用证47笔;为Y公司开出无贸易背景信用证103笔.据统计,开证金额共3.3亿美元,到1998年止,A分行为上述两家企业共垫款19笔,垫付款项超过4,500万美元.  相似文献   

18.
一、案情简介 2002年8月江苏省某对外贸易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向南京某银行(以下简称开证行)申请开立一份不可撤销信用证,金额为134万美元,当时开证保证金全免,受益人为韩国汉城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信用证规定最迟装期为2002年9月10日,效期为2002年9月31日,信用证规定全套提单抬头为TO ORDER.信用证开出后,申请人A公司于2002年9月15日向开证行提出办理提货担保,并在未缴纳保证金的情况下,开证行出具了提货担保书.之后开证行一直等待信用证项下单据,但直到2002年10月10日开证行仍未收到信用证项下的相关单据.  相似文献   

19.
一、案情简介 2001年7月海南省某木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公司)向新加坡某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外商)购进马来西亚沙巴坤甸原木7,000立方米,价格为CFR秀英港每立方米200美元,总值1,400,000美元,合同规定2001年9月15日前装运,从马来西亚沙巴港运到中国海口市秀英港.海南公司按正常进出口贸易程序向有关部门领到了进口许可证,并备好外汇通过中国银行海口分行按时对外开立了信用证.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有效期为10月3日.不料,某外商接到信用证通知后,不能按时交货,并多次要求修改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运期:  相似文献   

20.
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化,我国进出口贸易也随之迅猛发展,国外银行尤其是香港地区银行开来的对背信用证和可转让信用证逐渐增多,这里将对背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及对开信用证的使用及其区别简单介绍如下:一、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Credit)对背信用证又称从属信用证(Subsidiary/Sec-ondary Credit)。它是指出口商收到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后,要求该证的原通知行或其他银行,另开立一张内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