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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为深入推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检察公益诉讼协同推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10个典型案例,涉及危险废物、工业废水、大气、重金属等污染整治,农用地及自然保护区生态修复,非法采矿治理,城镇生活垃圾规范处置等问题,体现了检察机关助力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的担当作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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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制度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制度创新之一。自制度实施以来,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抓住了地方党政机关这个关键的“牛鼻子”,利用杠杆力量,层层传导责任,让生态环保“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地生根。督察整改是督察的“后半篇文章”,通过督察发现问题只是手段,整改才是目的。被督察对象以督察整改为契机,压实责任,分类施策,建立长效机制,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形成了“督”的主体与“被督”对象同频共振、相向而行的良好效果,共同推动生态文明建设阔步向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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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并没有明确指出检察机关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但是从已有的司法实践看,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是必要、可行的。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均有其特定背景,诉讼请求大体包括停止侵害或赔偿环境损失,在诉前准备阶段检察机关通常会成立专案组收集证据并寻求环保部门和专业机构的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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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经济》2015,(5):9
一直以来,高昂的诉讼成本,已成为制约环保公益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诸多的现实障碍之一。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必须破解诉讼成本瓶颈,从政府层面构建有别于普通民事诉讼的、科学合理的、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公益目的和属性相耦合的环境公益诉讼成本负担机制。梳理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书,我们发现,泰州环境公益诉讼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为973651.7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为947298.28元,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为10万元。三者相加达200多万元。这是一笔不小的费用。好在泰州环保联合会最终胜诉,这三笔费用皆判由被告和上诉企业支付。其实,泰州环保联合会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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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确定的中央环保督察旨在对环境执法监督形式进行创新性改革,是中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制度安排,空气质量被生态环境部纳入督察工作的重点内容.采集全国256个地级及以上城市的面板数据,利用中央环保督察这一准自然实验,使用多期双重差分法评估其对空气质量的改善效果.结果表明:中央环保督察对空气质量指数的降低发挥了显著作用,被督察省份的空气质量指数(AQI)平均下降3.184个单位;单项污染物治理效果表明,中央环保督察对PM10、SO2、O3浓度的降低有显著贡献,但对PM2.5、NO2和CO浓度的影响不显著;进一步地,运用平行趋势检验、反事实检验与倾向得分匹配检验证明回归结果的可靠性;动态效应分析发现,中央环保督察的政策效果具有滞后性,并且随着反馈意见的颁布减弱;机制检验与异质性分析结果表明,中央环保督察政策效果呈现东部、西部、中部地区逐渐减弱的现象,且中央环保督察对空气质量的影响机制中存在技术创新效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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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连续4年超规模生产50%以上,4年违规取卤水1.26亿立方米。近日,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通过典型案例公布了一组有力数据,揭示青海省柴达木盆地盐湖资源长期无序开发、违规取水现状。2019年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就曾指出,青海省盐湖资源不可持续问题突出,相关部门对违法违规开采行为监管查处不力,基本处于“有盐湖就有开发”的状态。4年过去,督察整改方案形同虚设,立行立改成一纸空文,违法违规开采行为持续存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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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必然能够有力地推动我国环保事业的发展.但对于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前置程序问题、诉的处分权、费用等问题仍需进一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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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有环保法庭无案可审的主要原因就是缺乏适格的环境公益诉讼原告,应该整合检察机关、环境行政机关、环境组织和公民,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发展相应的制度构建,把"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制度配置模式相结合,推进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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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依怡 《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4):98-102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法治的不断完善,人们对保护环境以及维护公共利益的意识逐渐增强。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保护环境的重要法律武器,也越来越为人们所认同。适格的原告主体是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之核心部份,实现原告主体的多元化,是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以及环境法律发展的必然趋势。而我国现行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是模糊的、缺位的,其应当确定为环保行政机关、检察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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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孙洪坤教授的《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研究》一书,对检察机关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关系按照逻辑联系从不同方面进行了概括和梳理,阐释了独特的程序研究思想。尝试提醒人们以一种审慎态度看待环境公益诉讼程序中的制度设计,对中国近年来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一些具有争议和研究意义的理论和现实问题进行了深刻的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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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空一碧如洗,矿山翠色欲流,花草交映,一片生机。谁能想到,这是2018年被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点名批评的霍林河露天煤矿。一系列曾经占据各大媒体头条、举国震惊的重大生态环保案件,在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的全力推动下,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制度实行以来,动真碰硬、攻坚克难,不当“稻草人”,不作“橡皮筋”,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形成强大震慑。啃最硬的“骨头”,拔最牢的“钉子”,推动一批生态环境领域影响重大、久拖不决的问题得到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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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保民间组织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得到了迅速发展,不仅成为环境保护领域的重要力量,而且成为推动环境公益诉讼的主力军。随着可持续发展理论与实践的日益深化,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思考成为了学术界探讨的焦点,其中,对环保民间组织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主体资格更是不断进行着深入的探索。通过对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中环保民间组织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探讨,为环保民间组织在未来环境公益诉讼中路径的选择指明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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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经济(学术版)》2015,(5)
新《环境保护法》施行以后,环境公益诉讼仍然陷入起诉率低、环保法庭"无案可审"的尴尬处境。环境公益诉讼的现实困境主要在于环保组织提起诉讼的意愿不高、缺乏有效的资金保障以及相关主体的参与能力不足。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落实不理想的深层原因则在于缺乏与其配套与衔接的激励机制。因此,必须以激励理论为指导,充分运用多种方式与手段,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启动的利益引导机制,加强环境公益诉讼的资金保障机制,提升环境公益诉讼中多元主体的参与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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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任务和检察机关独特的法律地位、权力运行的特点及优势,决定了该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为核心。在研究分析该机制在信息传递、案件移送、证据转换方面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以检察机关为主导完善信息畅通机制,以强化监督为保障完善案件移送制度,以刑事公诉为中心完善证据转换制度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