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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在我国的发展及若干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作为农业的微观组织形式,家庭农场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已有几百年的发展历史,坚持以家庭经营为基础是世界农业发展的普遍做法。在中国,家庭农场于2008年首次写入中央文件,也就是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所作的决定当中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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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表现形式,是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农业稳定发展、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重要载体。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成为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期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和新型农业发展的重点政策导向。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融资的局限与困境1.1市场准入缺乏标准目前,国家没有出台统一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标准,基层工商管理部门对家庭农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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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1坚持把家庭经营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础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聚焦农村改革发展问题,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首次出现了"家庭农场"的概念,指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这里说的是"规模经营主体"。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中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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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学书 《中国农业资源与区划》2016,37(5):130-134
家庭农场是以家庭组织为基础,以追求利润为目的,通过土地集中形成适度规模,实行商品化生产、集约化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家庭农场在家庭经营、社会化生产、适度规模等方面有独特的内涵。文章对比分析了家庭农场与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异同。研究结果表明,家庭农场与专业大户相比,在家庭经营、土地规模、土地来源等方面有相似之处,在工商登记、制度规范化等方面区别较大。家庭农场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工商注册登记、适度规模经营方面相似,但两者在规模经营的前提条件、规模化途径、经营方式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家庭农场与农业企业相比,都是国家积极培育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但两者在组织形式、监督费用、分工水平、生产要素来源方面有明显不同。多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存,并不矛盾,无高低优劣之分。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本身就是一种较为灵活的制度创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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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农村经济》2009,(3)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上海郊区正以多种形式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本期特搞专栏刊登中共松江区委书记盛亚飞的文章:<松江区对家庭农场经营模式的探索与思考>,为我们解读了松江区发展家庭农场的背景、条件、成效和做法.文章精辟地阐述了现代农业的真实涵义,家庭农场的特征,完善家庭农场经营模式的机制,对各地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具有很好的借鉴和指导作用.缪建平提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发展的"五个环节",正是目前许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困惑之处和薄弱环节,只有在创建后狠抓规范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才能做大做强,走向成功之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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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提出发展现代农业已经14年,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实践中还没有完全确定。目前主要的农业经营主体有家庭农户、专业大户、工商企业性质的农业公司、家庭农场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前3种经营主体目前很难成为我国现代农业条件下粮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生产经营主体,适度规模的家庭农场虽然在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中占据主体地位,但是在目前的情况下,家庭农场不能成为改革中合适的主体,故只有农民专业合作社才最有可能成为粮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粮食高质量生产经营的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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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家庭农场"甫一提出,立即成为一个热词,引起了各方前所未有的关注。实际上,中央文件中并非首次提出这一概念,五年前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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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3年,"家庭农场"的概念首次在中央一号文件中出现,并明确提出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提出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鼓励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随着土地流转的进度加快,农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迅速兴起。但作为农业的新生经营主体,涉农金融传统的信贷运作模式越来越不适应现代农村经济发展的客观需求,金融需求出现了新变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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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乡村振兴的关键时期,十九大提出要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已有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小农户发展现代农业有"社会化服务组织+小农户""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小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小农户""龙头企业+小农户"等路径,都是有效且适合我国农业发展的,但上述发展路径中农业金融服务不到位、农村人才储备匮乏、小农户主体地位缺失、利益联结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亟待解决。据此提出"龙头企业+基地+合作社+小农户""政府+社会化服务组织+小农户""高校/科研机构+家庭农场+小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小农户"等创新路径,并配合建立奖励机制、提供政策支持、完善人才培养机制等保障措施加速小农户的现代化进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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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农村经济》2014,(2):9-10
<正>2013年,金山区围绕"创业金山、宜居金山、和谐金山"的总体发展目标,以"品牌农业、休闲农业、生态农业"建设为重点,完善落实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不断深化农村改革创新,积极培育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得到不断提升。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一)支持粮食生产家庭农场发展区政府印发了发展粮食生产家庭农场的试点意见,明确了发展粮食生产家庭农场的基本原则、准入和退出机制、扶持政策等;加大家庭农场政策宣传力度,在金山报上对《关于发展粮食生产家庭农场的试点意见》进行了专题解读,鼓励种粮大户申报家庭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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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家庭农场的思考和建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严格地讲,我国家庭农场起步不久,还面临不少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笔者深入安徽宿州、合肥、安庆等地进行专题调研,与基层农业工作者、种粮大户、合作社和企业负责人深入交流,共商对策。处理好新型经营主体间的关系家庭农场和承包农户、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一起,构成了一个紧密联系、相辅相成、互补共赢的系统,即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不存在孰轻孰重的问题。发展家庭农场,要树立系统工程的理念,统筹处理各类经营主体之间的关系,防止厚此薄彼、家庭农场“一头沉”倾向。当前,尤其要处理好三方面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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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农业经营主体是直接或间接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和服务的个人或组织,主要包括农民经纪人、农业协会、农业龙头企业、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等。目前,奉贤区在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方面,重点培育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兼顾农业龙头企业和专业大户,以提高组织化程度,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助推奉贤现代农业发展提升。一、提升农民合作社发展水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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