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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患者隐私权的法理分析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者他人不便知道的信息,不愿他人干涉或者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不愿他人侵入或者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就其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不为他人所知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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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出现了网络隐私权的概念,其内容主要包括知情权、选择权、控制权、安全请求权、利用限制权、请求赔偿权。互联网上侵犯隐私权的形式主要包括资料收集过程中的侵权行为,对个人资料的不当利用,擅自在网上公布、宣扬他人隐私等。应借鉴美国和欧盟国家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方法,完善并健全我国的相关立法,制定一部内容全面、技术性和综合性较强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法,以加强对网上用户个人隐私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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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传媒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对个体认知和价值判断的影响日渐显著,但其与社会发展之间存在矛盾,伦理道德难题突出。其中,媒体新闻报道权与个人隐私权间的冲突日益尖锐。立足权利性质角度分析新闻报道权、聚焦提出时点和价值探讨两大方面分析个人隐私权,在分析两者伦理意义的基础上进一步指明媒体新闻报道权与个人隐私权矛盾的实质关键,力求以权利失衡对比为切入视角,为新闻报道权与个人隐私权冲突失序提供思维模式和规制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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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的发展将隐私权上的博弈从现实世界转移到了虚拟世界,个人在网络上的踪迹、数据被公权、商权或大众知情权所获取和利用,是必然的。奇虎360侵犯用户隐私、App调取用户隐私、信息网站贩卖个人隐私……似乎在透明的网络世界里,在各种数据的描绘下,人们越来越缺少隐私权,越来越缺少安全感,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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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不仅有自己的生存空间,还有自己的心理空间,它包藏着各人所特有的内心秘密。心理空间的一个显著特点,即它是个不愿让人闯入的领域。这是每个人应有的权利。随着文明水平的提高,这种各自的内心世界将越来越丰富。然而,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却偏偏喜欢闯入他人的心理空间,爱好打听、传播、干涉别人的私人秘密。有时候干涉者自己并没什么目的,只是热衷于刨根问底,喜欢把别人的事弄个水落石出。人家出门,他打听到哪里,干什么去了;人家放在桌上的书籍、信件、文字材料等,他总要顺手拿起来翻翻。这种人以探听别人的隐私而沾沾自喜,以传播别人的秘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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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号权承载着企业的发展文化,其价值不亚于品牌的价值,对企业的发展有很大的意义。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有一些专门通过钻法律的空子来将他人的驰名商标注册为商号或者是其他对商标所有人或者商号所有者造成侵权来为自己牟取利益,这种情况的发生势必导致被侵犯了商标权利的主体因此承受一定的经济损失,不利于自身企业的发展,甚至还可能会让消费者混淆,影响自己的品牌声誉。文章针对我国目前商号权在法律保护方面存在的不足提出相关的建议,希望这些对策能够给我国的商号权的法律保护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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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隐私的民法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共同隐私的概念和特征
隐私,由"隐"和"私"构成,指的是自然人不愿意为他人知悉、侵扰和干涉的,纯粹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生活信息."所谓共同隐私,则指的是某一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的私生活秘密,包括共同的安宁生活与他们共同的私生活信息."共同隐私的存在是我们社会生活中的一种常见的现象,因为人总是要同他人进行交往的,并在相互交往的人之间形成共同的隐私,如夫妻之间、家庭成员之间和朋友之间等.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我们个人的隐私在许多情况下都是以与他人的隐私相互关联的形式而存在着的,保护自然人的隐私及其权利,就必须要保护共同隐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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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作为民法中人格权的一项基本权利,得到各国法律广泛承认与保护.世界各国对于隐私权利的保护、研究非常重视,许多国家把隐私权列入民法典,直接予以保护.由于各种原因,我们国家的民法典中并没有把隐私权作为一项人格权利在法律中明确规定,而其他法律有所涉及,但尚未形成完整的制度.在发生隐私利益受到侵害时,一般采用名誉权或者一般人格权的形式予以救济.这种没有法律依据的状况,对于隐私权的保护是不利的.特别是在当前互联网领域,技术与手段的不断发展对隐私权的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作为近年来在互联网上兴起的一种新型搜索工具,人肉搜索引擎就催生了无数的网络事件,这就使得隐私权的保护是现在的当务之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网络功能也日趋完善.网络打破了个人隐私的时间和空间界限,在给人们带来福祉的同时,也将人们的隐私置于极为尴尬的境地,使隐私权的保护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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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誉权规范具有相当的时代价值与实践需求。商誉权的独特性表现在主体和客体的特殊性,商誉权的客体是商誉利益,包含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二者不是简单的正相关。立法机关应当准许商誉权发生限制性让与,意思自治原则要求商誉权的限制性让与具备足够的开放性。民商合一下的民法总则能够明确商誉权主体范围,涵括商事主体,实现民法典对商誉权主体的周延调整;人格权编应规定商誉权的权利内容,商誉权排他性权能以商誉维护权为典型,商誉权利用性权能主要包括商誉保有权、商誉调整权、商誉转让权、商誉继承权;商誉侵权通常应采过错责任原则,损害赔偿的统一救济规则应根据主体和客体的特殊属性,参考我国司法实务与国外判例的经验总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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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营销(创富信息版)》2002,(8)
<正> 一、涉及范围《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了自诉案件的范围。这些范围包括: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有侮辱、诽谤、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虐待案件,以及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有或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如重婚案、故意伤害(轻伤)案、遗弃案;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等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如侵犯通信自由案、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等。只要符合以上任何一种情况,都可以向法院刑事审判庭提起自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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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经济(哈尔滨)》2006,(7):32-32
国务院颁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条例》所称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条例》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