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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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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研究目的:探求与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用途管制相适应的耕地权利人市场化补偿机制,为耕地保护法建立公平、长效耕地补偿制度提供参考。研究方法:规范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研究结果:我国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程度与耕地保护责任承担出现了错位,并且随着耕地用途管制的进一步强化,耕地保护财政补偿明显不足。立法上应当建立以耕地发展权为基础的耕地保护补偿制度,耕地发展权是耕地非农建设和非粮种植的权利,属新型用益物权,由耕地所有权人和用益物权人享有。应建立耕地发展权银行,推动耕地发展权转移,发展权受让人不仅要支付新增指标(限额)交易的费用,还应支付以所在地区指标(限额)交易价格为标准的费用,用以补偿既有耕地权利人。研究结论:耕地的非农化、非粮化严格用途管制,是对耕地权利人耕地发展权的限制,应以耕地发展权转移建立与耕地用途严格管制相适应的耕地补偿制度,以保障地区公平发展,提高耕地保护积极性。  相似文献   

2.
《民法典》把居住权定义为:居住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居住权为特定人利益而使用他人之物的权利,有较强人身属性.《民法典》赋予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居住权登记职责后,自然资源部下发《关于印发〈居住权等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居住权等登记办法),对相关...  相似文献   

3.
征收补偿中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研究目的:在征地补偿中需要强化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地位,实现其直接权益。研究方法:文献资料法和案例分析法。研究结果:征地补偿的对象除原有意义上的所有权外,还应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但该权利在征地中却被忽略了。研究结论:明晰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征地中的法律地位将对征地制度改革全局产生根本性的影响,现阶段需要建立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发证制度;在修订法律法规时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获得独立的权利补偿。  相似文献   

4.
研究目的:证成现行法语境下土地经营权的债权性质,为土地经营权在新《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民法典》中的体系化阐释与衔接奠定基础。研究方法:比较分析方法、原理论证和法释义学。研究结果:"用益物权说"违背定限物权生成之法理,将造成虚化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困境。"权利用益物权(次级用益物权)"进路亦存虚化客体权利之弊,德国"次级地上权"经验无法证明其可行性。参酌德国民法中用益物权之行使移交制度,土地经营权之债权定性既与现行规范解释相契合,在学理推导和制度承接方面亦具正当性。研究结论:现行法中的土地经营权统一为债权属性,"用益物权说"和"债权物权二元说"无法成立。  相似文献   

5.
研究目的:实现集体土地他项权利征收补偿的法律制度化。研究方法:文献研究法,规范—实证分析法。研究结果:目前,中国集体土地他项权利征收补偿制度是残缺不全的,未能正确反映集体土地他项权利征收补偿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一致性。集体土地他项权利不仅具有对世性的物权效力,而且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在世界许多国家或者地区法中,不动产他项权利都被普遍地纳入了征收补偿的权利范畴。研究结论:有必要在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修改中,从登记条件要求、实体性制度和程序性制度三方面,建立健全集体土地他项权利征收补偿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6.
谷雨  庄斌 《农村经济》2023,(1):18-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新增居住权这一物权种类,其法律实质为建筑物用益物权。因此,设立农村住宅居住权并不会引发农村住宅所有权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的变动,并且不会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身份专属性产生影响,具有理论正当性。在乡村振兴的时代背景下,设立农村住宅居住权不再局限于解决农村特殊群体的实际居住需要,更在于将其作为一种财产利用工具或手段,为解决农村住宅买卖、合作建房、盘活利用农村闲置住宅等提供新方案。在具体的制度设计方面,应从农村住宅确权登记、居住权合同当事人范围、权利义务安排、居住权登记设立以及农村住宅征收情形下居住权人利益保障等方面做出规定。  相似文献   

7.
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的意义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2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征收”是土地的所有权发生改变,“征用”是土地的使用权发生改变,“给予补偿”是承认了土地权利的价值。这条规定意味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商品化有了宪法上的依据。2004年10月22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我国第一部物权法草案,将物权表述为:“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即将物权分为所有权和他物权,前者是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  相似文献   

8.
<物权法>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定性为用益物权,从总体上完成了对其物权化的改造,对保护承包人利益,稳定承包经营关系,促进承包经营权流转,保障被征地者的补偿和防止农业用地流失意义重大.但<物权法>未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概念作出界定,存在着部分条款带有一定债权色彩、流转方式不充分、登记制度不够科学等缺欠,为此,应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确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生效主义,允许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经营权抵押,对农户在承包地被征收后的补偿标准作出针对性规定.  相似文献   

9.
物权法确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性质,对承包方实现其物权利益、保证承包经营权的长期性和稳定性、使承包方依法获得征地补偿、促进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物权法的规定中还存在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与登记方式不统一、对承包经营权流转予以限制、对被征收土地承包方的补偿难以得到执行等不足之处.应确立承包经营权的登记生效主义、完善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明确对被征收土地承包方的补偿,以更好地保护承包方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0.
研究目的:分析在集体土地征收程序中的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效力状态,厘清相关案件的裁判思路。研究方法:立法目的解释、实证研究和原理论证。研究结果:(1)在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未约定条件的情况下,承认协议效力不会与《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相抵触,且可以融入民事合同效力体系当中,有利于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2)在征地未获批准阶段,由于土地或房屋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定条件尚不具备,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虽然生效但在法律上无法得到完整的履行。研究结论:未约定生效条件的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效力状态为已生效,在确定合同无法履行的责任时,需要综合考虑协议的行政性和协议性。  相似文献   

11.
研究目的:探究耕地保护中公权力对土地权利进行限制的法权基础与耕地保护立法中完善公权管制的路径。研究方法:演绎推理。研究结果:公共役权构成耕地管制的权力依据,亦为土地权利人因受此种限制而获得相应补偿提供支撑。耕地上负担由土地物权和公共役权组成的公私二元权利(力)结构。当前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存在管制目的的片面性、管制方式的单一性和管制链条的残缺性等问题,急需在耕地保护相关立法中予以完善。研究结论:耕地保护立法应遵循公共役权的法权逻辑,平衡公权与私权的关系,将管制对象由耕地用途扩及质量,明确管制的边界,由单一管制转向激励性管制,建立公平合理的耕地保护补偿原则和灵活多元的补偿方式,完善管制链条。  相似文献   

12.
江苏省实施征地制度改革的思考   总被引:19,自引:0,他引:19  
分析江苏省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指出现行的土地征用制度存在种种弊端 ,不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征地制度改革 ,必须从保护农民的合法利益出发 ,明确征地适用范围 ,制定合理的征地补偿和税费标准 ,完善社会保障机制 ,强化监督机制 ,配套推进征地制度改革。  相似文献   

13.
征地补偿费用标准的合理确定   总被引:24,自引:3,他引:24  
研究目的:提出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的计算方法。研究方法:综合分析法和土地价格评估法。研究结果:中国征地补偿标准可以根据失地农民土地财产权益的实际损失和政府出让土地价格对于土地征用补偿的支付能力分别进行计算,区分土地财产权和农民公民权对失地农民进行补偿具有可行性。  相似文献   

14.
在建设新农村视野下对我国农地征用制度的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农地征用制度的特点是:征地主体是国家,征地标的是集体所有土地,征地目的是公益需要,征地补偿非等价。存在法律界定不明确,征地范围宽泛,农地产权不清、农民难以参与,征地较为随意,征地补偿不合理,失地农民安置措施不完善等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应加快农地征用法律法规建设,改革补偿标准的计算方法和分配,完善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探索集体非农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途径,建立健全农地征用的监察体系。  相似文献   

15.
研究目的:针对现行征地补偿标准确定方法的弊端,探索符合各地实际的征地补偿标准确定方法。研究方法:社会调查法,逻辑推理法,实证研究法。研究结果:按照征地后用途不同采用不同的确定方法能够提高征地补偿标准,保障农民权益,充分体现土地价值,具有可操作性。研究结论:公益性用地采用地价构成法,非公益性用地采用基准地价反算法,从不同角度测算征地补偿标准切实可行。  相似文献   

16.
我国南方地区出现了三种新的土地征用模式 :嘉兴模式、南海模式和芜湖模式 ,这三种模式在保障农民的切身利益方面并没有做到很大的突破。现实征地拆迁安置急需解决的问题有 :(1)征地拆迁政策需要统一 ;(2 )征地补偿款分配矛盾突出 ;(3 )以往的遗留问题影响了被征地农民的情绪。对征地制度和拆迁安置工作的建议 :应建立严格细致的土地征用公示制度 ;完善现有的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建立永久性或者加强农民土地经营权的拥有程度 ,同时允许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 ;政府要在征地安置中让利于民 ;失地失业人员安置要实现良性循环等。  相似文献   

17.
因公共利益需要强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实则属于对土地用益物权的征收,但却长期游离于征收法的规制之外.我国((物权法>将征收的客体局限于不动产所有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也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视为房屋征收的附带后果,不利于对强制收回土地使用权行为的规范.建议在<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和<征收征用法>的制定中,构建因公共利益需要强制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准征收地位,将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土地用益物权均纳入征收法制的保护之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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