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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追偿权是保险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随着保险业的发展,该制度已逐渐趋于完善,但仍有些问题尚需要进一步的探讨。我国现行《保险法》中明确规定人身保险不适用代位追偿权,只适用于财产保险。这一规定与代位追偿权的适用法理有一定冲突。所以本文对代位追偿权的适用范围进行探讨,提出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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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保险法》于200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在新修订《保险法》中,对受益人的相关规定做了改进,但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是受益人的存在范围及资格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善方法,以期保险业得到更好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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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受益人多以自然人的形式出现在个人人身保险业务中,但目前由用人单位出资为雇员购买团体人身保险的现象已日益普遍.这类团险业务中最易引发冲突的便是受益人的指定、死亡保险金的归属等问题.法人单位由于对其雇员的死亡具有保险利益,当然可以成为团险合同的受益人.法人受益人保险利益的形式主要包括雇主的无过错赔偿责任和雇主的其他潜在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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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签订合同时未能明确指定保险金的受益人,或在中途变更受益人时未能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都容易为保险金而引发矛盾和纠纷。为此,购买各种人身保险时,一定要注意明确保险受益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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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实例分析高校物资采购的特殊性,探讨了高校设备政府采购的适用范围,提出了高校设备半集中半分散采购模式,研究提出完善高校设备政府采购的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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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两个类似案例的比较,引出团体人身保险中法人受益人主体资格认定的问题.文章指出不论是采用严格利益主义还是同意主义,都有其各自的局限性.折衷主义可以更好地防范道德风险,同时促进人寿保险业务的拓展.法人单位对雇员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在取得被保险人同意后,可以成为合乎资格的保险受益人.但是法律应当在法人受益人、雇员及其家属之间实现利益的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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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纪之初,我国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制度面临着新的形势,一方面,我国加入WTO后,随着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制度的调整,要求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制度在机电产品进口管理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以财政体制、国有企业和金融体制改革为主要内容的经济体制改革也为我国招投标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发展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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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权是受益人基于保险合同而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本文通过对我国保险法中受益人行使其受益权条件的分析,指出保险法对受益权规定上的不妥之处,相关条款之间的现有矛盾,以期使《保险法》中受益权规定更趋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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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我国管理层收购(MBO)的呼声越来越高,MBO的实施一直备受关注。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适合进行MBO的。本文对MBO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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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我国管理层收购(MBO)的呼声越来越高,MBO的实施一直备受关注.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适合进行MBO的.本文对MBO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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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保险法的立法精神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无论在什么险种中,"被保险人"是其损失会触发保险人给付义务的人。除了人寿保险里存在特殊的关系,被保险人一般都是与保险人签订合同的那个人;一旦出险,保险赔款也一般都是支付给被保险人。2002《保险法》第六十五条关于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后果与第六十四条相关规定自相矛盾,2009年新《保险法》对于旧款出现的问题做了修正,有了明显的进步,但是新保险法对于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权益保障的规定有待商榷。本文就是针对新《保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进步和不足进行深入分析,提出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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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让信用证是为了便利中间商人从事国际贸易而使用的结算方式,使中介贸易得到了发展。但是证内第二受益人却面临着诸多风险,出口权益难以得到保障。本文指出了可转让信用证第二受益人在实际业务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及其相应的防范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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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在信用证业务中的风险及其防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信用证作为一种优于商业信用的银行信用,历来受到我国外贸出口企业业务人员的青眯,是我国对外贸易企业对外结算的最主要方式。但由于一些企业的业务人员对信用证支付方式缺乏全面完整的了解,对信用证的结汇安全盲目信赖,也给企业和国家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本文拟对受益人在信用证业务中可能面临的主要风险及其防范方法进行一定程度的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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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垒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2014,(9):22-22
信托业的发展道路从第一家信托公司成立之后就一直布满荆棘、充满挑战,在经过自身的调整恢复之后又逐步走向正确的发展方向。期间曾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其中最受关注的便是信托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并未受到足够优良的保障。那么,要想有效地保护信托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就必须立足于本国国情,分析现状,借鉴国外其它具体的制度来对这一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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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原则是调整保险合同关系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保险利益,又可以称为是可保利益.如果当保险利益不再存在了,投保人所获得的利益即为非法的,作为保险人所提供的保险保障便不能够起到积极作用.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中的作用是保障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和法定条件,当事人不得协商变更.保险主要分为人身和财产两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