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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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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甜 《中国商办工业》2010,(18):234-235
诉讼欺诈行为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出现的一种新的犯罪手法。诉讼欺诈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以提起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为手段,提出虚假或伪造证据,欺骗法院,通过法院的错误判决骗取他人财物或财产性利益。现在诉讼欺诈现象越来越多,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日益突出。对于诉讼欺诈行为能否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以何罪处罚,已成为当前刑事司法较为突出的一个问题。  相似文献   

2.
诉讼欺诈行为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出现的一种新的犯罪手法。诉讼欺诈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以提起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为手段,提出虚假或伪造证据,欺骗法院,通过法院的错误判决骗取他人财物或财产性利益。现在诉讼欺诈现象越来越多,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日益突出。对于诉讼欺诈行为能否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以何罪处罚,已成为当前刑事司法较为突出的一个问题。  相似文献   

3.
(一)民事欺诈的含义及其构成民事欺诈是指行为人故意以狡猾的手法,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与其内心真意不一致的意思表示,由此可以看出,民事欺诈可分为三个阶段,即欺骗(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陷于错误(使对方当事人信以为真)、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这三个阶段顺序发生,具有因果关系。构成民事欺诈,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l,要有欺骗他人的行为。即能使他人陷于错误、加深错误、不易发现错误、保持错误的行为。通常表现为陈述或表示虚伪的不真实的事实,如对自身的情况、标的物的情况作虚假的说明。除了积极的欺骗行为外,消…  相似文献   

4.
党颖 《商场现代化》2008,(8):286-286
合同诈骗罪是从普遍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一种特殊诈骗罪,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行为手段方面,即行为人利用合同这一合法形式,骗取他人财物,并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相似文献   

5.
郑刚 《商》2014,(42):247-247
诉讼欺诈行为是否为三角诈骗的一种特殊类型,从而认定这一行为属于诈骗罪。确实诉讼欺诈与三角诈骗在行为结构上有很大的相似性,其在欺骗对象上都具有一定的“间接性”,另外此两种行为在主观目的上都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客观上“被骗人”也都是基于陷人的错误而“处分”了财产,可以说两者极具相似性,但是同时其也有许多不同,这些也被学者们广泛质疑,其关键就在于法院是否可以被骗及法院处分权的问题。  相似文献   

6.
武洋 《中国市场》2010,(9):74-74
合同诈骗罪的成立以构成普通诈骗罪为前提,当行为人的诈骗行为的数额没有达到各特殊诈骗罪的要求,而达到了普通诈骗罪的要求,应当认定为普通诈骗罪。  相似文献   

7.
黄潇筱 《消费导刊》2009,(15):146-147
财产交付行为是诈骗罪成立的必备条件,而交付本身便有直接与间接两种,因此交付财产并不局限于将财产亲手交付。交付意思是立足于交付行为必要说来探讨的,它是交付行为的前提和基础,作为交付行为中的主观要素是必不可少的。作为交付行为内容的交付权限又是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间接正犯的一个关键。在司法实践中,"被害者自愿交付财产"在判断一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时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8.
党颖 《现代商贸工业》2008,20(3):238-239
合同诈骗罪的实质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设定骗局无偿攫取他人财物。非法占有目的与诈骗手段相比较,因为没有明确、具体的立法判定标准,所以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准确判定成为认定合同诈骗罪的难点。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运用刑事推定规则,综合分析行为人特定的诈骗手段、方法等客观因素,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性,对合同诈骗罪的成立非常必要。  相似文献   

9.
党颖 《中国商办工业》2008,20(3):238-239
合同诈骗罪的实质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设定骗局无偿攫取他人财物。非法占有目的与诈骗手段相比较,因为没有明确、具体的立法判定标准,所以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准确判定成为认定合同诈骗罪的难点。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运用刑事推定规则,综合分析行为人特定的诈骗手段、方法等客观因素,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性,对合同诈骗罪的成立非常必要。  相似文献   

10.
《商》2016,(13)
不作为能够成为诈骗罪的行为手段,目前已经成为学术界的主流观点。而不作为的诈骗行为成立诈骗罪需要满足四项基本条件,即因果关系条件;不作为诈骗程度的符合性;行为人具有保证人的告知义务;不作为与作为的诈骗行为对法益侵害的发生具有同等的作用力。因此,为了防止不合理地扩大诈骗罪的惩罚范围,在司法实践中对不作为诈骗罪的认定应持慎重态度。  相似文献   

11.
一、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含义 归责的含义不同于责任的概念,它是一个复杂的责任判断过程。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侵害了他人权利或违反了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强制性的法律后果,它根源于对绝对权利和法定义务的违反。归责的含义,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归责是寻找使行为人承担责任的依据或者基础,解决的是如何分配损害责任的问题。  相似文献   

12.
价格欺诈的成因分析及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三条对价格欺诈行为的明确定义是: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从定义可以看出,价格欺诈行为有两个构成要件:一是行为——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二是目的——欺骗、诱导消费者或  相似文献   

13.
阎思 《商》2014,(21):208-209
假想防卫过当由于发生少,情况复杂,刑事责任的认定问题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界一直分歧不断。对于"双重错误"的假想防卫过当由于行为人陷入双重错误,主观上和客观上都有轻缓化认定的必要,一致被认定为是过失犯。但是本文认为对于此种假想防卫过当中意外的"双重错误",应该被认定为意外事件较为妥当。对于"单一错误",由于主观上有故意,客观上确有过限性侵害,所以认定为故意犯并无不妥,本文试从客体保护角度述明"单一错误"中故意的过限侵害,从而应当认定为故意犯罪。此外,对于假想防卫过当的处罚原则和依据也做了新的讨论。  相似文献   

14.
执法卡片     
以部分履行骗取对方全部履行的合同欺诈行为合同欺诈与合同违约的区别合同欺诈行为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合同违约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合同欺诈与合同违约的区别:1.主观目的不同。合同欺诈是利用合同形式进行欺骗活动,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合同违约则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是希望通过合同的履行来获得实际经济利益,其违约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是合同欺诈与合同违约的本质区别。2.未履行合同的原…  相似文献   

15.
正欺诈是指以使人发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故意行为。价格欺诈行为,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欺诈"一词在汉语中,是指用狡猾奸诈的手段骗人;在英语中"Cheat"是骗取、欺骗、哄骗的意思;在德语中"Tauschung"是故意或恶意欺骗引起某种错误;在法语中"dolo"是恶意欺骗;在荷兰"bedrog"是欺瞒的意思。一、价格欺诈的主要表现形式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相似文献   

16.
(一)合同诈骗罪的含义及构成要件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应该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是:1.主体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包括法人、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公民个人。2.主观方面是故意的,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3.侵犯的客体是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权和市场管理秩序。4.客观方面实施了利用合同进行的诈骗行为。其表现形式为: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它虚假的产权证明担保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  相似文献   

17.
刘逢春 《北方经贸》2014,(7):131-131
财务报表舞弊是指通过对财务报告中列示数字或报表附注进行有主观性错报或忽略,从而达到欺骗报告使用者的目的。一般而言,财务报表舞弊包括多种多样不同的手法,最常用的手法有夸大资产和收入;错误不充分披露或披露遗漏;少报负债和费用。在财务报表审计实践中,注册会计师按照规则,通常只关注下列两类舞弊行为:由于编制虚假财务报告而产生的错报和由于侵占财产所导致的错报。  相似文献   

18.
票据诈骗罪是从诈骗罪中分立出来的单独罪名,既具有诈骗罪的共性,也具有其自身的特性。我国法律对票据诈骗罪的规定过于原则,且无具体详尽的司法解释。目前学术界对本罪概念的界定众说纷纭。笔者认为,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或冒用他人以及  相似文献   

19.
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认定看上去似乎是一个非常简单的问题。其实不然,有几则案例可以说明问题:案例一,侵权行为人将他人横向排列的文字注册商标改为竖向排列使用;案例二,侵权行为人将他人大写字母构成的注册商标改为小写字母商标使用;案例三,侵权行为人将他人左文字、右图形构成的注册商标改为左图形、右文字的商标使用,如此等等,不胜枚举。那么上述行为构成一般商标侵权行为呢,还是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假冒注册商标俗称“冒牌”,指未经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行为,其与产品质量法规所称的“假冒”有明显不同:产品质量法…  相似文献   

20.
本文通过归纳刑、民交叉的三个本质点来简化司法实践中纷繁复杂的表象行为,主客观相结合:若客观上不存在财产损失,没有侵犯财产类法益,则不需再深入探讨此类犯罪的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至于其手段是否合法合理,是否触犯其他罪名,不在本文探讨的范围之内;若客观上存在财产损失,且超过行为人所拥有的权利范围,则需要探讨其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若答案是否定的,则同样不能认定其敲诈勒索;最后,也是最本质的环节,是否具有相应权利基础,若具有权利基础,则不应在权利范围内认定敲诈勒索,而应肯定行为人行使权利的合法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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