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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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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佳男 《经济论坛》2006,(10):133-134
一、引言商品房预售是指预售方将正在建造而未完成的商品房卖给预购方、预购方预付部分房价款的行为。商品房预售是我国近年来房地产市场发展的产物,对于解决开发建设资金的不足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房地产市场起步较晚,相关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预购方普遍缺乏应有的法律知识,并且商品房预售本身存在着高风险,故而导致纠纷不断。二、商品房预售的法律特征1.商品房预售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对商品房预售作了严格的规定,对商品房预售的主体资格也作了严格…  相似文献   

2.
中国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是国家对商品房预售市场的监管、降低买受人风险的手段,然而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侧重点倾向于行政监管,在实现中显现出许多制度缺陷,给预购人带来了不利影响。从商品房预售中买受人所承担的风险入手,探究现行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  相似文献   

3.
商品房预售制度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是当前中国社会所面临的两个重要问题。商品房预售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中国经济的发展。这一制度的典型特征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标的物在签约时尚不存在、预售商品房大多是房产商已确定的地段、楼房、面积及辅助设施并标明每平方米的房屋价格以及商品房预售人在未来约定的时间交付商品房,而商品房预购人则预付商品房价金。由于商品房预售制度自身的特征,因此消费者权益会因此受到侵害。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国家可以通过健全市场监督机制,规范房地产市场以及建立严格的审查制度,加强监管力度,对缺乏诚信、违规经营的房地产开发商予以重处等措施。  相似文献   

4.
2005年4月30日.建设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提出明确的实施措施。具体包括:自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两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金额征收营业税;禁止商品房预购入将其所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实行实名制购买房屋,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防范私下交易,在商品房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权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等手续;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这些政策和措施,是政府打击房地产市场虚高房价的又一记重拳,但是,在房产市场的泱泱洪流中,它是否真的可以按照目标,达到预期效果呢?  相似文献   

5.
王者洁 《现代财经》2006,26(9):73-76
由于我国现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仅具有行政管理的性质,不具有民法上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导致实践中一房二卖等纠纷层出不穷。为此,应当运用物权法的理论,提出应建立商品房预告登记制度.赋予商品房预售登记以物权的对抗效力,以此约束预售人,保护预购人,并妥善解决此类纠纷。  相似文献   

6.
张堃 《经济研究导刊》2010,(22):141-141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预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承购人在以房屋建成后的价值实际支付了房价,却不能上房或取得房屋产权证,而获得的仅是一种期权,一种请求权,一张空头支票。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已预售出去的房产标的物上设定抵押权,从金融机构贷款,如在建工程抵押,这就使得已经签订过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承购人的实际权益得不到保障。一旦发生争议,极有可能所牵扯到登记机关,增加了登记机关承担的风险。  相似文献   

7.
商品房预告登记制度取代预售备案制度的法律诠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窦权宏 《现代财经》2004,24(8):62-64,F003
我国法律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备案制度。合同备案不影响合同效力。为保护商品房预购人合法权益,应建立预告登记制度。预告登记的法律性质是为保全将来取得房屋所有权而为的请求权登记,其应具有本登记的溯及力效力。  相似文献   

8.
在我国目前的市场实践中,预售商品房再转让活动较为普遍。一般所指的预售商品房再转让,是指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他人的行为,即是所谓的“炒楼花”。实际上,预售商品房再转让是将不存在或正在形成中的商品房再行出售。作为现代房地产业开发、销售方面的重要制度,预售商品房再转让虽被各国承认并广泛应用,但却与传统的物权及财产权制度有所背离,在目前实践中也存在诸多问题值得探讨。  相似文献   

9.
商品房预售合同通常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的房屋作为标的物出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给购房者,由预购人支付价款的书面协议。商品房预售制度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了工程建设款项,解决了资金不足的问题,因而成为新建商品房销售的主要形式之一。然而近年来,因房价高企,国家连续出台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而随着房地产政策调控的出台,时常会伴随着“退房潮”的出现,一些商品房买受人以“情势变更”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合同并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退还定金或首付款。  相似文献   

10.
李爱民 《生产力研究》2012,(5):67-68,107
我国目前实行商品房预售制度,房屋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是不能对外销售商品房的,此规定为禁止性规定,违反此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不被认可的。在房地产开发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商品房买卖双方往往先签订一个认购书。该认购书的性质如何,是否违反我国的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法律规定以及该认购书之效力如何,关系到众多买房人的利益,影响重大。对该问题的讨论实具现实意义,同时也对于我们讨论法律规定后面的意旨具有相当的方法意义。  相似文献   

11.
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与贷款按揭合同关系的问题,目前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有少数学者认为两者之间存在着主从关系。亦即。商品房买卖合同为主合同,而按揭贷款合同为从合同;而多数学者认为两个合同之间并非主合同与从合同的关系,是两个各自独立的法律关系,两者不存在从属或者连带关系。笔者赞同两者相互独立的观点。  相似文献   

12.
周莹 《现代经济信息》2011,(21):114+118
商品房预售主要是指具有合法资质的房地产企业将其产品(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完毕之前出售给房屋购买者的行为,在此过程过程中,房屋购买者需要依据预售合同来交付购房费用,而预售房地产企则需要依照合同的规定按时交付该商品房。商品房预售最大的优点在于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因为开发商品房而给房地产企业造成的资金压力,保证该商品房项目更加顺畅地竣工验收,因而此方法在房地产市场上应用范围较广。但是商品房预售行为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因此,通过采取有效的措施来提升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有效性则显得非常必要,并且具有巨大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3.
商品房预售也称期房买卖,属于商品房买卖的一种类型,它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将尚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根据预售合同支付房款,并在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房屋买卖形势。  相似文献   

14.
佳木斯市产权处认真落实《物权法》相关规定,率先在省内在登记信息系统新增了预告登记程序,开展房屋预告登记(包括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和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此举对维护房产交易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开发商一房多卖、一房多贷、合同欺诈,提供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15.
王智 《经济师》2006,(2):65-66
当前,由于相当多的购房人专业知识的欠缺及少数不良开发商的蓄意乱为,商品房预售的纠纷仍然严重影响我国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其重要原因之一是我国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备案登记制度缺乏公示与公信力。为了维护交易的稳定和安全,真正让建筑构造和谐居住,实现“居者安其屋”,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制度的完善已势在必行。在中国《物权法》即将出台的时候,文章就此做详细探讨。  相似文献   

16.
对中国内地商品房预售制的文献进行梳理和总结。研究发现,目前中国商品房预售制争论焦点和矛盾点在于预售制的存废问题。具体来看,有以下三类不同观点:一是主张立即废除商品房预售制的立即废止说;二是主张目前继续完善商品房预售制,但在未来要逐步废除预售制的逐步废止说;三是主张商品房预售制的存在具有合理性,应该保留预售制并对其进行完善。此外,就商品房预售问题进行述评和展望。  相似文献   

17.
今年两会期间,商品房预售制度再次成为“炮轰”的对象。有多名全国人大代表向大会提交议案,历数商品房预售制的各种“罪过”,要求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彻底取消商品房预售制度。  相似文献   

18.
岳建明 《城市建设》2010,(6):285-285
由于商品房期房买卖具有自身特殊的性质和表现形式,因此需要进行必要的法律对其买卖行为进行规范。本文以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生效要件以及预告登记这两个方面的问题为切入点,简单分析我国商品房期房买卖中的法律适用。  相似文献   

19.
曹易秋 《经济论坛》2004,(12):147-147,160
我国《合同法》对融资租赁有如下定义: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由此看出,融资租赁是围绕一项服务贸易,涉及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两个合同是承租人与出租人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和出卖人与出租人订立的买卖合同,三方当事人为出卖人、出租人、  相似文献   

20.
拉动消费,需要促进商品房销售。现在,内地尤其是沿海地区,实践操作已经进行商品房预售抵押,理论界对此众说纷纭。为此,探讨商品房预售在内地的抵押和香港的按揭,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具有特别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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