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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6月底印发的《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今年新闻机构须与记者签署职务行为信息保密协议和保密承诺书才能换发新闻记者证。自7月15日全面启动换发新版新闻记者证工作以来,18家中央主要新闻单位中,大多数已与或正在与记者签署保密承诺书和保密协议,在地方媒体中,重庆日报报业集团、重庆广电集团已启动保密承诺书和协议签订工作,其余各省报业集团正在研究草拟承诺书和协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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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2016,(12)
随着侵权责任法理念由不侵害他人到适当的爱他人的转变,安全保障义务在实践中的适用越来越广。本文从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基础、性质、内容及违背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承担来浅析安全保障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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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消费者在服务场所发生他人侵权致其人身损害的案件时有发生,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判缺乏明确的依据,过去的法规尚未形成"安全保障义务"和"违法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完善了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则,准确界定经营者对消费者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经营者经营活动和消赞者合法权益保护都是至关重要的.  相似文献   

6.
安全生产是关系到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一件大事,是保障渔区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在我国由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过程中,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安全生产工作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许多这样那样的问题.在海洋渔业生产中,渔船由集体转为个体经营,为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一些渔船超抗风等级、超航区作业;为逃避规费,未经检验、登记的"三无"渔船贸然出海生产;为获得廉价劳动力大量雇佣内陆劳工;部分渔民无视安全,违章操作,抱着侥幸心理从事海上作业,致使海上安全事故不断发生,安全形势显得十分严峻.  相似文献   

7.
经营者在其服务场所对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有的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经营者违反该义务发生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一般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第三人直接加害行为造成受害人损害而且经营者有过错的情况下,经营者应承担补充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8.
针对高校在何种情况下构成不作为侵权,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以及应承担何种责任这些焦点问题,采用案例法、比较法等对高校在第三人侵权情形下的不作为侵权责任进行研究。法律责任的承担是以认定主体间的法律关系为基础的,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一直存在争议,不同的法律关系的认定,法律责任的承担有着明显的区别。高校的不作为侵权责任因有无第三人的介入分为两种情况,无第三人介入情况下的不作为侵权属于直接责任,比较容易界定高校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而在第三人介入情况下的高校不作为侵权责任承担程度如何为合理则较难界定。  相似文献   

9.
近年来,随着我国物业管理产业的迅速发展,因物业公司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而产生的纠纷日益突出,成为我国许多地方普遍存在的一大社会问题。因此,必须进一步规范物业公司对业主的安全保障义务,切实地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0.
李伟  傅凝洲 《商场现代化》2006,(18):243-245
安全保障义务既可以来源于附随义务,又可以是一种法定义务。但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之下,我国宜将安全保障义务明确规定为一种法定义务,违反此义务,承担侵权责任,而仅以附随义务为补充。在第三人侵权时,经营者将依情况而有可能与第三人构成共同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11.
日常生活中处处都有危险。近年来,社会生活中在宾馆、银行等地的违法犯罪案件,以及一些大型的社会活动中人身伤害事件逐渐增加。对于这些危险所造成的损害,应当如何分配?对于基于不作为的侵权行为,要苛以加害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必须以加害人负有作为义务为前提。安全保障义务正是为加害人设置了一种作为义务,违反这种义务构成不作为的侵权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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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对消费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具有法律依据,符合国际立法方向。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危险预防、消灭义务和救助义务。该义务还包括第三人对消费者造成人身安全的保障义务。  相似文献   

14.
李晶 《消费导刊》2012,(9):135-135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蓬勃发展,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生产过程中新技术不断得到推广和运用,由于管理跟不上规模的扩大,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致使生产安全事故不断发生,事故严重威胁着人类的安全和健康。调查发现大部分事故是可以避、免的,事故的原因大多是由于指挥人员的盲目指挥、安全管理不到位等所造成的。传统管理模式已经不适应时代要求,现在需要应用科学的现代企业安全管理方式,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真正把安全管理工作做好。  相似文献   

15.
郑爽爽 《中国商论》2021,(13):40-42
网络交易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法律问题,通过分析司法机关2019年以《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为审判依据的案例,发现司法实践中存在法院几乎不会认定电子商务平台侵害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现象,那么有必要去明晰其原因。具体来说,一是法律对安全保障义务定义不明;二是司法机关将举证责任推给消费者;三是法律对相应责任认定不明。针对这些原因,本文提出应督促电子平台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制度,认为承担连带还是补充责任应按照是否侵害消费者人身安全的标准。  相似文献   

16.
《化工科技市场》2004,27(7):48-49
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于21日宣布成立。  相似文献   

17.
经营者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符合危险控制理论、实质平等理念、信赖关系原理、收益与风险的平衡、社会总成本节约等法理依据。场所安全保障义务包括对危险源可能存在的警告、对危险源的调查与通知和对危险源的控制义务。其义务主体应适当扩大,并确立场所安全保障义务在合同法中的地位、明确违反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并实行过错推定,增加第三人责任与补充责任的规定。  相似文献   

18.
安全保障义务在社会生活中广泛存在,而且随着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发展会出现各种新类型的案件。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立法也相应的不断出台、不断的完善。本文探讨了我国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性质,指出了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是一种概括性义务。  相似文献   

19.
安全保障义务起源于德国的一般安全注意义务,主要是一种法定义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承担的是侵权责任。归责原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作为构成要件之一的因果关系与一般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因果关系在认定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相似文献   

20.
经营者场所安全义务是理论界和实践界共同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经营者的场所安全义务应该限制在合理的限度内,因此,合理限度的标准就成为我们解决这一问题的核心,在本文中笔者对合理限度的标准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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