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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203年7月购进材料一批,取得供货方增值税发票一份,票面注明价款21300元,增值税额3621元对存货领用采用先进先出法计算成本,在账务处理时,先后将支付的价款及增值税额记入当期产品成本,并已全部结转销售成本。最近,国税局对我公司进行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发现该货票是供货方虚开(已转税务稽查局立案查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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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在销售机器时,会给中介公司或中介人支付的一定的佣金费甩请问此部分佣金费用是否可在税前抵扣?因为中介公司或中介人不会开具佣金服务费的发票给我单位那我单位在入账时凭何入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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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向中间商支付出口佣金是国际贸易惯例。近期在对徐州市10多家佣金支付率较高的出口企业专题调查中发现,某一大型工程机械类企业(以下简称A公司)频繁大额支付出口佣金。据此进行了深入调查,对这一现象的成因及有可能引发的问题进行了初步剖析,并对完善出口佣金管理提出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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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是保险公司向保险中介支付的销售费用。由于保险业先销售、后生产的运营模式,该项、目是保险公司最重要的成本费用项目之一,并且具有提前支付和前高后低的特点,其如何在税前扣除,是保险公司企业所得税制的重要内容。本文从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特殊性出发,对税前扣除问题进行了理论分析,最后对现行税收规定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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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取得的有奖发票,若兑奖联已刮开或兑奖联未留存,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若有奖发票由我公司支付取得,奖金是否归公司所有?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河北省曾小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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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企业为了促销本单位产品,大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对销售部门或业务员实行销售承包,并支付销售费用。此费用大体包括业务员的工资、差旅费、奖金及招待费等。由于目前国家对销售业务提成费用的列支数额尚未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各单位的开支渠道也不尽相同。在对焦作煤业(集团)公司16家单位的销售业务提成费用审计调查中发现,其运作方式一般为:一是由财务部门提取后挂“其他应付款”,支用时冲减该账户,余额留在财务账上;二是由本单位销售部门将兑现的提成款一次提走,然后在销售部门建立一套现金流水账,进行二次分配。笔者就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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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项下的佣金实际上就是国内出口企业支付给国外中间商的一种回扣,是一种从属于出口贸易的非贸易费用支出。目前外汇局和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佣金支付业务时还存在不少难点。尤其是超比例、超金额的佣金业务,在管理上亟待改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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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对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问题做出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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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蚌埠市国税局对全市保险企业寿险业务佣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进行了调查,发现保险企业寿险业务佣金支出管理混乱,扣除超标,企业所得税流失严重。一、保险企业寿险业务佣金支出的现状近年来,随着人们收入的提高,生活水平的改善以及体制的市场化,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对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疾病、年老丧失劳动力或保险期满给付保险金的寿险业务得到了稳步发展。“九五”期间,全市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寿)、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3家保险企业寿险业务保费收入年平均递增10.44%,2000年达到了18940万元。目前,全市保险企业开办的寿险业务有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四大类约30种。为了完善寿险市场,沟通寿险供求,节约经营成本,我市保险企业从1997年起在除团体人身保险业务外的所有寿险业务,广泛使用营销制即个人代理人制。在营销制中,营销员作为保险中介代理人,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受托代为办理寿险业务。保险企业给付营销员报酬,实行佣金制,佣金是根据营销员代为办理寿险业务的业绩确定。保险企业佣金支出分为直接佣金和附加佣金。直接佣金是直接给付营销员的报酬;附加佣金是用于营销员津贴、福利、奖励、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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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销售人员的奖金提成常常采取“0包干制”,即对销售人员除了每月定额发放工资外。再按照其销售金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奖金。支付奖金后,不再另行报销销售人员的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与销售有关的费用。这样,销售人员只有努力提高自己的销售额,拿到更多的奖金,才不用自己掏钱支付这些费用。企业也就达到了防止销售人员滥报费用,节约成本支出,鼓励多劳多得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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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工程承包给建筑商,所开发的商品房转作固定资产用于经营的,在企业所得税上应视同销售。如果建设单位将工程承包给建筑商,竣工后投入使用的,作为建设单位不应作“视同销售”。但如果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同为一单位,即“自建”行为,对“自建”房屋转作固定资产用于经营的,在企业所得税上是否应作视同销售处理72006年,[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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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问题与背景根据多家财经与保险自媒体报道,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通过窗口指导,从9月15日开始陆续叫停了国寿、平安、人保、太保、新华、太平等10多家寿险公司的银保业务,这在业界引起了非常大的反响。根据监管要求,各寿险公司销售银保产品必须遵循“报行合一”原则,即产品报备的手续费与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必须相符,其实质是限制寿险公司给银行支付过高的佣金手续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