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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按揭,mortgage,最早起源于12世纪的英国。在英美法系国家,按揭人的赎回权已被取消,按揭权的实现方式是变价主义和清算主义;在我国香港地区,也未规定赎回权,而通过代位权来实现权益。而我国大陆的按揭只适用于商品房买卖中,实际上未转移不动产的所有权,既不同于传统按揭,也不属于让与担保,而是一种双重抵押担保方式。  相似文献   

2.
“按揭”一词来源于香港地区学者对英美法中mortgage的汉译(粤语音译),它是发达国家和地区广为流行的一种融资购房方式。随着住房的商品化,自20世纪80年代起,与我国香港楼花按揭颇为相似的商品房预售按揭开始在内地流行。  相似文献   

3.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具有先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的财产状况明显恶化难为给付义务而又没有提供担保时,拒绝自己所为给付的权利.基于此,明确了合同不安抗辩权制度的性质及其成立条件,并进一步探究合同不安抗辩权制度的法律效力,将我国的不安抗辩权制度与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进行了比较,指出我国目前制度的主要不足之处以及找出相应的补救办法.  相似文献   

4.
"按揭"一词来源于我国香港地区学者对英美法中mortgage的汉译(粤语音译),它是发达国家和地区广为流行的一种融资购房方式。随着住房的商品  相似文献   

5.
中国大陆的按揭由中国香港地区传人,香港地区的按揭制度根源于英国法制的Mortage。但三者各有不同,尤其中国大陆的按揭与英美的按揭区别较大。Mortgage一词在英美法律文件中主要有两种涵义:其一,为物的担保的总称;其二,为物的担保的一种形式。本文所讲的Mortgage,即是指物的  相似文献   

6.
在我国现行法中,除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以外,并不存在以担保物所有权的"让与"担保债权取偿的制度。让与担保在国内的争议很大,且不动产让与担保在国内表现形式之一——房地产按揭,虽然在全国  相似文献   

7.
赵雪莹 《中外企业家》2009,(5X):152-153
在我国,商品房按揭制度作为一种新型的担保物权,学术界对于其中一些基本法律问题并未达成共识。以厘清最基本的法律问题为着眼点,对现房按揭与楼花按揭的法律性质进行分类论述,并在此基础上对按揭法律关系中应予明确的各方主体诉讼地位问题作进一步探讨。  相似文献   

8.
商品房按揭发源于英美法系,经继受英国法的中国香港的改造,20世纪90年代初,由香港传人中国内地,1并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发展,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逐渐成为一种新的资金融通方式,对促进商品房流通、提高居民有效需求、改善群众住房环境,发挥了极大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9.
商品房按揭发源于英美法系,经继受英国法的中国香港的改造,20世纪90年代初,由香港传入中国内地,并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发展,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逐渐成为一种新的资金融通方式,对促进商品房流通,提高居民有效需求,改善群众住房环境,发挥了极大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10.
房地产按揭(mortgage)是在英美普通法系中普遍适用的一种担保形式。“按揭”一词,在20世纪90年代初自香港传入内地,近年来,在实践中已将按揭作为一种新型的房地产经营行为和银行业务。“按揭”一词,在我国由于不是法律概念,对其含义的理解也各有不同。按揭作为一种新兴的担保方式,目前在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我国有关实际部门一般都采取购房人的住房抵押形式。在购房人拥有房产证以前,对购房贷款所提供的担保却并不相同,其担保形式可分为四种。一是“抵押(抵押登记备案)+保证”;二是“(房地产开发商提供)抵押”;三是“(权益)质押+保证”…  相似文献   

11.
楼花按揭是房地产业和金融业的交叉领域,为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房地产金融市场广为流行的一种融资购楼方式.上世纪90年代初,此方式传入我国大陆,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此购楼方式备受关注.从房地产业的角度看,楼花按揭是一种新型房屋买卖方式;而从金融业的角度看,楼花按揭是以预售商品房设定担保的一种贷款方式.  相似文献   

12.
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人的债务,将担保标的物的权利移转于债权人,于债务清偿后,标的物应返还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于债务不履行时,担保权人可就该标的物优先受偿.本文拟通过对让与担保制度的基础分析,向世人阐明让与担保的理论价值及不可替代性,表明我国在物权立法过程中采纳让与担保制度的意义.  相似文献   

13.
“房屋抵押”以不动产作为抵押标的物,其性质稳定、保值、安全,一直是我国传统的融资担保方式。“按揭”则是舶来品。改革开放后,这种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较为流行的“融资购房方式”经香港传入我国,之后经市场演义,已不是香港地区立法定义的“按揭”。目前在我国,“按揭”通常被定义为预售商品房“期房抵押”。  相似文献   

14.
一、我国商品房抵押贷款的性质 住房抵押贷款,顾名思义,是以住房抵押为制度的基础,以现房为交易对象,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由购房人支付一定比例的购房款(首付款),房款剩余部分由购房人向银行借贷,并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还贷担保的一种融资购房方式。我国大陆的住房抵押贷款往往被俗称为“按揭”,此词汇是从香港的方言直接音译而来,但实际上我国大陆的“按揭”和香港的“按揭”是不同的。  相似文献   

15.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由两部分组成:①公积金贷款;②按揭(即住房商业性抵押贷款)。按揭实际上是一种债务债权的担保关系,主要的参与者有个人、开发商和银行。在住房消费体系发生重大变革后,作为住房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开展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一、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现状为了推动住房商品化,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启动  相似文献   

16.
众所周知,以所购期房作抵押,由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是目前各地发放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防范房贷风险的有效的形式之一。作为政策性的个人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也不例外。然而,从期房贷款发放开始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取得抵押的瞎屋他项权证》、确立抵押权人的权益之前,还存在不小的潜在风险。因此,有必要探索风险的防范,寻求化解措施。  相似文献   

17.
风云之际     
《房地产导刊》2005,(17):3-3
8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04年房地产金融报告》。该报告深刻地分析了我国房地产市场存在的系列问题,如,市场信息不充分、不对称,政府监管效率有待提高,房地产企业不规范,某些开发商和某些基层银行相互勾结进行假按揭、假担保等。报告特别指出,房地产行业存在的上述问题,特别是期房预售中的不规范问题使国家面临巨大金融风险。因此建议取消期房预售制度。  相似文献   

18.
在商品房预售买卖交易中,买受人以“首付款+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购房款的情况屡见不鲜。在抵押预告登记权利非正式物权保护的背景下,开发商以阶段性担保作为买受人获得银行按揭贷款以达成购房目的的增信措施,其责任被无限扩张解释。本文以《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五十二条衔接抵押预告登记与抵押登记二者关系作为突破口,在辨析预告登记与抵押预告登记的基础上,结合开发商承担阶段性担保责任的司法实践争议,探讨开发商阶段性担保责任的救济路径,以期实现开发商、买受人、贷款银行及其他债权人等多方利益的有效平衡。  相似文献   

19.
一、抵押物出售的基本规定 抵押作为我国担保方式之一,在融通资金、促进商品流通、保障债权实现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抵押的概念,我国《担保法》第33条作了明确规定:“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抵押标的物性质,可分为动产、不动产。  相似文献   

20.
一、按揭购房涉及的法律关系 目前,商品房按揭涉及到购房人、开发商、银行三方,其中的法律关系也必然涉及到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银行与买受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银行与买受人之间的抵押担保合同关系、银行与出卖人之间的保证担保合同关系以及保险、收入证明函等派生契约关系和法律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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