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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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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一起债务纠纷中,A公司被债权人B公司告上法院并败诉。判决后,债权人中请强制执行。在清点A公司财产的过程中,法院发现A公司不久前刚与某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了一份土地出让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已经缴纳了40%的土地出让金,遂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下达了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对该宗土地使用权进行预查封登记。1个月后,A公司与国土部门约定的出让金全额缴纳期限到期。因A公司已无力缴纳,于是国土部门欲收回该宗土地使用权。B公司得知后,认为该宗土地已经被法院进行了预查封登记,国土部门无权收回该宗土地使用权,而是应该由法院强制执行拍卖土地使用权。  相似文献   

2.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内容研究在明确了土地出让合同的产生背景及其法律性质以后,有必要再对土地出让合同的内容,即有关条款进行考察。上述论述已经表明,土地出让合同是格式合同,目前各地均采用了1994年原国家土地局和国家工商局发布的《合同范本》,合同的内容大部分由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由行政机关单方面确定,而且鉴于土地出让合同是三类《合同范本》(包括土地出让合同、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合同、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合同等)中的基本合同,笔者拟就土地出让合同中的有关条款展开分析。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合同的内容包括了合同主体双方、合同签订方式、合同标的、出让年限、合同价格及其支付方式、支付期限等,本文仅就其中的几个问题展开论述。(一)土地出让合同的出让主体《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可见,只有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才能担任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方。在《合同...  相似文献   

3.
近年来,一些土地使用者违反城市规划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而开发利用土地的情况日益严重。为切实保护耕地,加强土地资源管理,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均采取严厉措施,加大了对土地收回的力度。由于收回土地使用权是一个比较新的政府行政行为,  相似文献   

4.
结合当下房地产市场的资金现状,以及自然资源资产全民所有委托代理改革中所有权和监管权两权分离的改革要求,应该分阶段定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土地管理部门的行为性质,认定违约性闲置土地收回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是土地管理部门行使土地资源监管权的表现;闲置土地被收回后,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因受让人开发商的违约而解除,后续的处理应该认为是平等主体间私法意义上的土地管理部门和开发商之间的合同纠纷,对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要平衡政府部门、开发商、购房者和抵押权人等各方利益。同时,当开发商存在经营困难的情形,也应允许其依据《民法典》第580条的规定,以违约方的身份主动解除合同,及时止损。土地管理部门也应该审慎使用违约性收回,将其作为最后手段。对于返还后的土地出让金也要合理分配,土地管理部门要履行监管职责。  相似文献   

5.
8月3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发布了《关于解除38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公告》。《公告》中称:“北京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隆丰公寓等38宗土地,因受让方未按《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付清全部地价款,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条例第14条的规定和土地出让合同第十章第34条的约定,解除该38宗土地的出让合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相似文献   

6.
华刚 《上海房地》2001,(8):42-43
收回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所有权人依法收回由他人占有、使用该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可分为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两种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法规依据,主要反映在两部法律的六处规定,即《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和《城市  相似文献   

7.
《北京房地产》2004,(2):107-108
各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土地利用事务中心、各用地单位:随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期管理的不断规范和健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的变更日益增多,为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用地单位提供更好的服务,改善我市投资环境,特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于受让方与我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申请变更土地出让合同的事项法律关系清楚,要件齐备、真实、有效,符合国家和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可按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按照简化程序办理有关变更手续。二、按照简化程序办理有关变更手续时,可不签订补  相似文献   

8.
一、部分土地面临“收回”,土地供应操作体系日益健全2005年8月3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解除北京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企业的38宗土地出让合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在这38宗土地中,不乏如银泰置业、上海复地、北京城建、金融街、北京万年花城及北京太平洋城这样的知名房地产开发商手中的用地,其中银泰中心、新天嘉园及万年花城也都在市  相似文献   

9.
本文基于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可以相对分离,土地使用权具有物权特性,土地使用权人享有相应期限内的土地收益权,对土地使用权课征不动产税可以弥补土地出让制度的缺陷,可以规范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等方面的分析认为,虽然中外土地制度存在差异,但是中国土地公有制并不能成为开征不动产税的障碍。  相似文献   

10.
《中国地产市场》2008,(11):71-71
案例1994年12月,澳大利亚某公司以建造年产2000吨轻钢建材项目申请用地并和A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的组成部分《土地使用条件》中对建设工期进行了约定,超过两年未开发的,由出让方无偿收回该土地使用权及地块上的  相似文献   

1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续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法律性质如上所述,土地出让合同的出现,是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必然产物,国有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给土地行政管理法律关系注入了新的内容;而国有土地使用制度的法律变化,同时标志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这一新型法律行为的产生。那么土地出让合同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表现形式,其法律性质是什么呢?只有明确地界定土地出让合同的法律性质和理顺有关法律关系,才能准确把握其内容、履行、法律责任的种类、承担及其调整手段,从而保障新的土地使用制度的健康发展。然而,在我国理论界以及实务界中对土地出让合同的认识不一,甚至导致了一些混乱,如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规则的混淆,土地出让合同命令色彩过于浓厚,受让方权益不受尊重,出让方应有职权没有得到充分而适当的行使。所有这些问题在理论上引发了不少误解,又与实践的发展极不协调,为此,有必要首先从法律的角度阐释土地出让合同的性质,从而为土地出让合同制度的完善提供完备的理论指导。(一)当前对土地出让合同法律性质的几种认识据了解,当前对土地出让合同是民事合同或行政合同存在三种不同的认识。第一种观点,民事合同说(注一)。这种观点从所有权的角度出发,认为土地出让合同是政府代表国家做...  相似文献   

12.
《中国地产市场》2010,(7):11-11
日前,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发文,要求各地加强房地产用地的供应和监管,对于闲置土地、囤地炒地等不按土地出让合同开发者,2年内禁止其拿地。按照文件要求,山东将全面推行"净地"出让制度,确保土地出让后能够及时交付。土地出让成交确认后,应在10日内正式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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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6年10月,甲公司以公开拍卖方式竞得一宗出让国有土地的使用权,用途为商业用地,使用年期40年。甲公司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并进行了土地登记,取得了该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2007年6月,甲公司将仍未开发的该宗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乙公司,并与乙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  相似文献   

14.
当前,由于我国大部分地区对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的管理采用的是分管体制,即土地使用权的管理职权由政府国土管理部门行使,房产的管理职权由政府房管部门行使,造成当事人单独以房产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的,是仅需在房管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还是在房管部门办理房产登记、在国土管理部门办理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不仅抵押合同的当事人双方迷惑不清,两职能部门之间亦争执不  相似文献   

15.
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重新进行市场化的资源配置,对规范土地市场、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将闲置土地收回确  相似文献   

16.
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分为出让土地和划拨土地两种类型。出让土地使用权和管理从土地储备,地价核定,出让方式,土地使用合同的签订,签发权属证件,后期管理等,已有一套 较完整的规定和工作程序。但对于划拨土地使用权,除审批和权属证件外,对管理和逐步实行有偿使用,我们尚缺乏一套完整的政策依据和工作程序,  相似文献   

17.
对我国各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市场化程度进行评估,研究土地使用权在多大程度上是通过市场而不是政府部门计划手段实现配置的,具有很强的政策意义.本文利用DEA-CCR模型和K-W检验评估我国各地土地出让市场化程度.结果显示,北京、四川、海南、宁夏4个省(区,市)是DEA-CCR相对有效的,东、中、西部三个地区的土地出让市场化程度不存在显著的差异性,我国土地出让市场化进程相对均衡.提高土地出让市场化程度,需要进一步提高招标、拍卖出让比例,规范出让程序,加大执法监察力度,维护土地市场交易秩序.  相似文献   

18.
论土地出让市场的价格管理许坚土地出让市场是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而形成的土地市场。目前我国出让市场地价管理上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协议出让占的比重太大,价格偏低,造成国有土地...  相似文献   

19.
殷琳 《上海房地》2007,(1):46-47
随着城市规划的实施以及因公共利益、公共事业的需要,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时有发生。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进行市场化的资源配置,对规范土地市场,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一、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在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以前,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供给都是通过行政手段无偿划拨,实行的是无偿、无限期和不允许流转的使用制度。因此,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不承认这种权利具有财产权的性质,也就是说不承认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某一使用者的财产权。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初期,也没有承认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某一使用者的财产权。1990年5月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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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早在1999年,国土资源部就通过《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连续2年未使用的闲置土地,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近期,又出台了媚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等一系列政策来加大处置闲置土地的力度,通过控制单宗土地出让规模和开发建设时间、要求一次付清地款才能取得土地权证等手段来提高土地储备成本,但开发商大量囤地的现象依然未得到根本改变。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07年上半年,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土地购置面积1.73亿平方米,同比增长1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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