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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及其配套操作规程——《关于印发〈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11]19号),主要是对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行为进行了规范,有利于中小企业主动出击解决融资困难的问题,促进了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形势的变化,境内部分企业和个人提出通过特殊目的公司来回购境外发行的股份,这是上述两个主要文件还没有涉及到的外汇管理新问题,应引起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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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2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明确境内居民(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可以特殊目的公司(SPV)的形式,设立境外融资平台,并改审批制为登记制.至此2005年11号文和29号文被废止,重新启动了中国企业的"红筹上市"之路.被业界寄予厚望的<跨境换股规定>因税赋、资本外移等因素则被延后了出台时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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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2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明确境内居民(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可以特殊目的公司(SPV)的形式,设立境外融资平台,并改审批制为登记制.至此2005年11号文和29号文被废止,重新启动了中国企业的"红筹上市"之路.被业界寄予厚望的<跨境换股规定>因税赋、资本外移等因素则被延后了出台时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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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05年11月1日起实施。此举也许意味着内地企业海外红筹上市之路将重获新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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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立合规、有序的境外资本市场融资运行机制,完善国内民营企业境外融资管理,引导企业积极、合理、有效利用国际资本市场,目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法规政策,此举意在境外创投市场步伐加快,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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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立 《金融经济(湖南)》2015,(4)
2014年7月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出台,进一步便利了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所涉及的跨境资本交易,切实服务实体经济,有力推动了跨境资本和金融交易的可兑换的进程.本文结合2014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报申报情况,对湖南省返程投资企业投资进行状况进行了简要探析,并提出了相应的管理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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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3日,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正式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上线。同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开始实施。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推广使用以及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和外债登记管理新政策的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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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外汇管理,防范金融风险,便利银行为“走出去”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促进中外资银行平等竞争,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了《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9号,以下简称《通知》),已干2009年8月1日施行。准确理解并执行《通知》,对银行正确办理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业务,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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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3日,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正式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上线。同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开始实施。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推广使用以及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和外债登记管理新政策的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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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的一份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的“106号文”还没有完全公布,只是下发至各地外管局,但嗅觉灵敏的VC/PE已感觉到问题的严重性了。7月11日,一些VC针对106号文专门召开了一个闭门会议.许多VC听后,一个频率最高的词就是:“以后做起来难度更大了。”[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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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银行单证人员来说,需要练就"火眼金睛",以准确甄别转口贸易交易背景的合理性与真实性。为规范转口业务,监管部门先后下发了《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关于加强外汇资金流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0号,其中转口贸易部分的内容目前仍然有效)、《关于完善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44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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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内企业是否可以办理境外衍生业务?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5号,下称25号文)的规定,以下两类境内企业可以办理境外衍生业务。一类是根据《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证监发[2001]81号)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的国有企业:另一类是已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从事境外金融衍生业务并取得国资委核定对外付汇额度的中央企业,或上述中央企业授权的集团内成员公司。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