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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1994年《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加班工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1995年《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又明确了“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系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的岗位(职务)相对应的工资标准”。这两个规定明确了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系指与职工本人岗位(职务)相对应的工资标准,但企业并不清楚,这个工资标准是指与岗位(职务)相对应的全部工资报酬,还是全部工资报酬中的岗位工资标准。如有一公司自己理解,加班工资计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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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20日,王某(以下简称王)至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投诉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无故拖欠其2005年1月份、2月份的工资以及2004年12月份的加班工资。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立案调查发现,某某公司已于2004年12月底为王办理了离职手续,工资结算清楚。王提供的1、2两月的公司考勤记录显示,其于1、2两月份仍然在公司工作,而某某公司称王在2004年12月底离职后每天强行至公司簦到,并未参加工作,公司不应给予其工资报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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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公务员"阳光工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央宣布今年将进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而在地方政府的公务员工资改革实践中, “阳光工资”作为较普遍的方案,已经在部分省市施行了一段时间; 更有媒体称“阳光工资”是公务员“第四轮工资改革的前奏”。所以,回顾并分析“阳光工资”政策,具有相当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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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计时工作制”=不付加班费? 王女士是江苏南通市海安县一家公司的职工。从2003年起,她经常在单位加班,但公司却未按规定安排她正常休息,也未发放加班报酬。2004年4月21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该公司因生产需要开始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过了一段时间,王女士发现,虽然她和她的同事们的工作超过了法定工作时间,但企业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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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例]黄某为某单位驻外人员,2004年1月开始负责售后服务工作。2007年12月15日因单位与之终止劳动合同,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单位给付2004年1月至2007年12月驻外期间节假日加班工资,共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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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路媒体讨伐和反思富士康的N连跳时,不少人都注意到,将责任全都归咎于雇主未免有失偏颇。从富士康开出的工资、保险、年假、加班制度等硬性指标来看,这确实是一家符合规定的外企。它跟其他普通的代工企业没多少区别。它并没有违法用工,而且,在过去的一个多月,每天都有数千人排队求职想进富士康,填补那些“跳”下去的位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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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三个月前,我们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为防止我们这些新员工跳槽,公司要求在劳动合同中特别规定加班工资按季度结算。由于公司效益较好,加班成为了常态,因而每个月的加班工资并不是一个小数目。我们曾多次要求公司像对待老员工一样,每月结算我们的加班工资。但遭公司拒绝,理由是并非不发加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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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纯宝 《企业管理(北京)》2002,(9):42-42
去年以来,内蒙古一机集团公司在分配领域全面推行“收入惟一”办法,规范了分配行为,堵塞了分配领域的漏洞,克服了以往用工资搞福利、加班吃饭,举办各种活动挤占工资的不合理现象。特别是规范了各级领导人员的分配行为.使随意批条子、开口子定分配的主观行为得到了有效制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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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8年3月,北京某装饰公司的5名员工,因公司未支付加班工资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经审理该公司安排员工加班事实成立,裁决装饰公司依法向这5名员工支付加班工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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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即2004年“一号文件”正式公布。“三农”问题成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落实“一号文件”是物流产业责无旁贷的历史使命。哪些地方可以助农增收,哪里就是物流产业的“突击方向”,就是有作为的“作战区域”;一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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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老郭于2011年4月1日供职于某服务中心,担任协管员一职,双方签订自2011年4月1起至2012年3月31止的劳动合同,每月工资标准为1500元。2012年2月20日,服务中心向老郭发放《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老郭不服服务中心与其终止劳动合同,于2013年5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服务中心支付他的超时加班工资9000元、休息日加班工资5000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800元、未休年假工资4000元。支付2012年3月至2013年5月工资20000元。经仲裁委审理后,驳回了老郭的全部申请请求。老郭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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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劳动保障》2000,(7)
今年五一放假时间长达7天,但有许多企业的职工需要加班工作。节日期间加班的职工们,你们领到加班工资了吗?节日过后,我们对企业发放加班工资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有部分企业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支付了劳动者的加班工资。但多数企业根本就未考虑发放加班工资的问题。他们认为:我们的企业实行计件工资,根据职工的工作量和计件单价发放工资,所以不存在加班加点问题;还有的企业认为:我们现在是生产旺季,不能放假,到生产淡季的时候,再安排职工补休就行了。企业这种加班不发加班工资的行为是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同时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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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江伟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07,(8):31-31
2006年底,关于“浙商少帅打包卖企业”的新闻报道出现在国内多家主流媒体上,一时间民企创始人们的忧心忡忡、媒体也不乏出现“垮掉的二代”的感慨、甚至还出现了“自主品牌保卫战”的慷慨激昂,似乎整个舆论导向就是一个方向一民企二代怎么能够忍心将父辈创造的基业一卖了之?[第一段]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