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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概述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首次确立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责任限额制度。其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23条对其予以重申并将其细化为分项责任限额和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交强险条款》)第8条又将各项限额的具体赔偿标准予以明确和具体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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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围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即保险公司能否免除保险责任,理解不一,争议不断,造成司法实践的混乱。如何正确理解《条例》第二十二条,关乎被保险人、受害人以及保险公司的切身利益。针对安徽省一起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最近作出解释,明确了交强险除外责任,体现了交强险制度的立法意图,对司法实践将起到统一规范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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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下称《条例》)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实行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确定保险费率,但却未设想如果保险公司经营强制保险业务带来亏损如何弥补的问题。同时,机动车强制保险业务不仅仅涉及保险公司,而且涉及其它的主体因素,如交警、受害人等。因此,强制保险费率厘定时必需兼顾几个方面的要求方能体现其合理性,如保险费不能超过一般投保人的支付能力,以避免大量的脱保现氦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损失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等。因此,在厘定机动车强制保险费率时必需对如下因素予以客观的认识和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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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概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首次确立了交强险责任限额制度。其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三条对其予以重申并将其细化为分项责任限额和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交强险条款》)第八条又将各项限额的具体赔偿标准予以明确和具体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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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配套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6年3月28日颁布,并于7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的出台可以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同时,它对各家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方式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并且会对目前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和车损险的业务发展产生影响。该《条例》中规定保险公司先行垫付抢救费用,将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作为首要目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费率制定遵循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注重社会效益;将保险费率与交通违章记录相挂钩,体现“奖优罚劣”等特点。《条例》的出台将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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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交强险主要条款比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2006年7月1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正式实施,标志着按《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确定的交通事故责任赔偿强制保险制度正式建立。为了促进交强险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我们在这里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与台湾地区的。《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做一比较研究,以飨读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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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月1日,国务院新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实施。比照其他领域中的保险问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更多地体现了作为社会保险所应具有的强制性和责任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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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了保护人身安全、公民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在立法目的中细化了这一目标,力求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依法得到赔偿。但是《交强险条例》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交强险条款》)的相关规定却无法很好地实现这一目标。根据《交强险条例》第23条以及《交强险条款》第6条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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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由国务院发布,并将于200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作为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行政法规,《条例》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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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正式实施面面观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我国第一个通过立法予以强制实施的保险险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于2006年7月1日施行。与此相关的是,交强险保险单和保险标志于2006年6月22日正式亮相,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险部有关负责人详细介绍了交强险保险单证和保险标志的定义、构成、分类及适用范围等情况。目前,有22家财险公司获得该险种的经营资格,其中包括21家中资财险公司和1家外资保险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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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作为保护第三者(即交通事故受害者)利益的顶层设计和重要制度设计,在抚慰、救助及赔偿受害者家庭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在社会管理体系中承担着交通事故受害者利益"保护伞"功能,更是考量和检验保险机制参与社会管理的"试金石"。交强险实质为保护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从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立法目的及其立法历史来看,站在解释论立场上,我国现行法更加强调交强险的基本保障功能,更为重视交强险对受害者的损失填补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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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从200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明确要求,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强制三者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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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和驾驶人数量增长迅速,因交通事故引发的诉讼案件数量增长较快。2004年《交通安全法》、20()6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2010年《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的实施,构筑了较为完备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依据,有效保障了受害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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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后经2012年3月30日和12月27日两次修订。最新修订的《条例》于2013年3月1日施行。该条例是国家以立法形式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交强险,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的重大举措。作为规范机动车交强险的行政法规,《条例》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虽然《条例》几经修改,但关于《条例》第二十二条的理解与适用问题一直是广泛争议的问题之一。其中,在该条规定的三种情况下,死亡伤残赔偿金是否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赔范围是争议的核心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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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6年7月施行"机动车交通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以来,除2008年盈利18亿元外,其余年份交强险业务均为亏损,且亏损额几倍于盈利。根据保监会最新公布的2010年“交强险”经营情况,截至到2010年年底,“交强险”共承保机动车1.01亿辆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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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新修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正式实施,拉开了交强险全面对外开放的序幕。最近一段时间以来,这件事在保险行业内外成了热门话题,有人大喊"狼来了",有人认为这是往交强险市场这个"鱼缸"里放进了一条"鲶鱼",也有人不置可否,觉得这不过是水到渠成的事儿,多说无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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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分行课题组 《广西农村金融研究》2007,(1):29-33
2006年全国农行年中工作会议指出,全行下半年以及今后工作的重点是:定位于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这就为农行目前和今后的经营发展指明了方向。就目前北海分行具体情况而言,除了积极经营好、拓展好传统存贷业务的外,如何把握好眼前机遇,明确发展的方向,扎根县域,立足城市,大力拓展风险低、收益好的中间业务,实施多元化经营战略,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以增强我行的综合竞争力,更好地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和服务新农村建设,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为此,最近我行专门组织有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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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一年多的征求意见和修改,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62号国务院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颁布并将于2006年7月1日正式实行。这部涉及1亿多辆车、车主和十几亿老百姓利益《条例》的颁布引起了各方面的广泛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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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简称交强险)的正式实施,机动车辆保险(简称车险)赔款计算的复杂程度和难度大幅提高。既繁琐又难解的车险赔款计算常使业内专业人士出错,更使保户及社会公众困惑难解,保险纠纷常因之而生。本文拟介绍一种巧用图形和数学符号的方法,力求破解车险赔款计算难题,为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添砖加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