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2.
3.
4.
5.
6.
《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也就是说,买卖双方一旦签订购销合同或取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纳税义务人就应办理纳税申报并在规定期限纳税。但是,从广东省湛江市所属部分县、市反映的情况来看,不论是个人之间的土地、房屋买卖, 相似文献
7.
9.
一、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不符合新形势下契税征管的要求。
1997年7月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转移合同的当天,或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第九条中也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完善,当前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形式同以前相比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现行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匕存在的问题日渐显现。因为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存在房产预售、按揭、分期付款等多种多样的权属转移方式,条例中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形同虚设。在上述几种购房方式下,买主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合同时,房屋的权属还没有真正转移到买方,而是卖方继续拥有该房产管理权与实际的控制权。要求契税纳税人(买方)在商品房购买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非但不现实,长此以往,还不利于税收强制性特征的体现。 相似文献
10.
《会计师》2015,(6)
<正>财税[201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现将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本通知所称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二、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 相似文献
11.
新的《契税暂行条例》颁布后,莒县财政局从实际出发,积极争取领导支持,注重部门配合,重点抓了制度建设这一关键环节。针对契税征收范围扩大后,税源充足、纳税人繁多复杂的特点,县政府采纳了财政部门的建议,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契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纳税人应当在签定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有关材料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契税纳税手续,并持契税完税证明办理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凡未取得财政部门开具的契税完税证明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对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 相似文献
12.
13.
契税作为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国家按照当事人双方签订合同,以及所确定价格的一定比例,向承受权属者一次性征收的一种行为税,随着社会房地产购买力日趋活跃,目前已成为地方财力增长的重要税种。但是,由于对契税计税依据的成交价格和出让费用在契税政策规定中不尽完善,给契税征收机关的工作造成诸多 相似文献
14.
15.
16.
一、偷逃契税的手法
(一)藏匿不报.近年来,随着城镇建设的持续发展和外出务工人员的不断增加,土地、房产权属转移日渐增多,契税收入正成为农业税收的一个新的增长点.但是,在有的地区特别是在幅员辽阔、经济落后的农村,偷逃契税的现象还很严重.农村的土地或房产的出让、出售不像城里交易手续那么完备,买卖双方很多都是朋友或亲戚关系,订立的权属转移合同很多是口头商定,没有经过任何法律文书认可.财政部门检查时,有的契税纳税人不承认购买房屋,更不肯拿出交易合同;还有的说是租借亲戚朋友的房屋暂住的,以达到偷逃契税和有关费用的目的.契税征管部门虽知道产权已发生转移,但找不到产权转移的证据,征收契税困难重重. 相似文献
17.
18.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