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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具有保险利益,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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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保险相对人①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直接影响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因此明确界定保险利益的范围,对于确定保险合同的效力至关重要。我国保险法在2009年的修订中虽然扩大了保险利益的主体范围、区分了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主体享有保险利益的不同时间效力等,但是对于保险利益的规定仍有弊端。保险法应当在采取同意原则与利益原则兼顾的基础上,本着"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的理念,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保险利益,将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的范围予以明确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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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较为复杂,在实践中产生了一些混乱,有人主张在人身保险领域废除保险利益原则。本文通过对人身保险保险利益含义、性质的分析,指出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不可废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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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原则在国际货运保险中有着重要的地位且具有特殊性,被保险人在投保的时候,必须考虑他是否对投保的标的具有或将会具有保险利益。本文从一则典型案例出发,分析了国际货运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原则,以便对此有更深刻的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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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较为复杂,在实践中产生了一些混乱,有人主张在人身保险领域废除保险利益原则.本文通过对人身保险保险利益含义、性质的分析,指出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不可废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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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法》中有关保险利益原则的规定存在着不足,给具体实施带来了困难,实践中也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为了保证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必须在保险立法和实务操作两方面强化对保险利益原则的体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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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保险法》第11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许多国家的立法都将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视为赌博合同,并规定其无效。实践中,对于具体的保险单是否具有赌博性质,将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及保险业务的开展,因此有必要对赌博保险单作以研究,另外各国立法都将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单作以研究,另外各国立法都将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视为赌博合同并规定其无效,这种做法是否妥当呢?本文也将就此予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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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规定到实务查勘,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发展面临着理赔瓶颈的制约。因此,有必要采取预勘机制,通过对承保货物的先期查勘,提高理赔应对能力,防控各类实际风险,强化代位追偿功能。本文在阐释预勘机制设计思路、内容的基础上,围绕实务案例,解析了机制运作及其成效,并提出改进策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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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利益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北京奥运会期间,为了维护数以百万计的安保志愿者的人身安全,首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为安保志愿者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这一成功经验将会在国内以后的重大体育赛事及其他公共活动中被借鉴使用。不过,根据现行《保险法》中有关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利益(Insurable Interest,也叫可保利益)的规定,“奥运会社会治安巡逻志愿者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有瑕疵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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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原则在海上货运保险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本文通过对典型术语的分析,更清晰地讨论了货运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原则,从而便于在国际贸易实务中的应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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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原则与意思自治原则的冲突及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险利益原则内涵、性质及作用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内涵
依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法指明了保险利益的主体问题,即何人有资格就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投保。理论界普遍认为,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主体包括对财产享有法律上权利的或对财产负有法律上义务的人以及对财产享有法律上期待利益的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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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利益原则内涵、性质及作用
1.保险利益原则的内涵。《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法》指明了保险利益的主体问题,即何人有资格就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投保。理论界通说认为,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主体包括对财产享有法律上的权利或对财产负有法律上义务的人以及对财产享有法律上期待利益的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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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第12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或者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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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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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报告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前言 在我国保险公估制度恢复较晚,至今才十多年时间,以往发生保险事故时,往往是由保险公司自行察勘、定损。随着保险事业的发展,保险市场逐步开放,专业分工更加细化,至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在发生较大的、专业性较强的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开始委托保险公估机构进行勘验、估损。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