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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它具有秘密性、实用性、保密性的特征。作为一种智力成果,它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西方经济发达国家的企业十分重视对自己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随着我国加入WTO后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入发展,中国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的意识和措施方面应当与国际接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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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和软件盗版在当今势不可挡,尽管政府和主管部门采取了很多强力打击措施,仍不能减少盗版总量.盗版的形式和内容也随着打击力度的提升不断翻新,销售渠道也从街头零售叫卖转向了向机关团体送货上门.真是让主管部门头痛和无奈.盗版与反盗版很难在短时期内分出胜负,这场猫鼠大战将长期上演下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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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是国际上通用的法律术语。我国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新《刑法》将商业秘密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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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孟斌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1996,(9)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从上述定义中,可以得出商业秘密必须具备的四个法律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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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企业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企业的商业秘密包括以下四个构成要件:一是秘密性,即不为公众知悉,这是商业秘密的本质特征;二是价值性,商业秘密对工商业者具有经济价值,可以传授或转让,从而成为贸易活动的重要对象,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三是实用性,它应该是实用的技术信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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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如化学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况等。商业秘密是权利人投入了一定资金和精力而形成的,它对权利人具有实际的或潜在的经济价值,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但近年来,企业商业秘密随着职工的“跳槽”流动而外泄的问题非常严重。据有关部门统计,企业商业秘密的外泄。70%是从本企业员工流动渠道而外泄的。另据江苏省的一份统计表明,1996年以来该省每年因显性商业秘密泄露而造成的企业损失超过1000万元,有的企业投入巨资研发的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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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的范围是指对企业而言。实际上,企业全部的秘密并非都是商业秘密。秘密的内容必须合法,同时应符合下列构成要件,方属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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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是国际上通用的法律术语。我国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1997年颁布的新《刑法》将商业秘密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一般是指技术诀窍、产品配方、设计图纸、工艺流程等,经营信息是指企业特有的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市场及货源情况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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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论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刘玉侠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熟知、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任何非公开的、能为其所有人带来经济利益的商业信息,都可以被视为商业秘密,如独特的配方、图纸、工艺流程、销售方法和顾客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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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数字化和网络化的发展,个人保护知识产权的方式几乎不可能实现,因为一项发明、创造的传播和使用所需的成本几乎为零,权利人根本无法知道自己的权利在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被侵犯,而权利使用者有时也无法找到相应的权利人并支付费用.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出现为权利人和使用者之间架构了一座桥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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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天顺 《财会研究(甘肃)》2004,(10):55-56
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首次使用了商业秘密,这一法律术语,1993年9月2日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了商业秘密的定义:淡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构成要件的特性有秘密性、价值性、创新性。是自然人与法人可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是一种具有无形资产的性质,别于传统的知识产权的特殊知识产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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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市场经济中企业碰到的又一个问题。何谓商业秘密呢?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那些凡是公众不知道的,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价值并采用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都算是商业秘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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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1世纪的经济是激烈竞争的经济,在市场竞争中,竞争者的主角之一——企业,要想保护自己的优势地位和突飞猛进地发展,一方面必须重视自己商业秘密的保护,另一方面尤其要注意获取商业秘密。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在市场竞争的实践中克敌制胜,永往无前。当然,市场竞争是在法律制约下的竞争,企业要获取商业秘密,特别要获取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必须“取之有道”,不可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如何合法获取商业秘密,是每个企业的领导及企业情报部门需要认真对待和研究的问题。一、商业秘密的概念及特征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将商业秘密定义为“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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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商业秘密是国际上通用的法律术语。我国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1997年颁布的新《刑法》将商业秘密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泄露的途径主要为:①一些人以盗窃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②有些企业以利诱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③个别企业或个人以威胁、强迫等手段从有关人员处索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④也有些企业或个人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套取他人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被泄露之后,商业秘密的非法获得者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该项商业秘密即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此外,合同当事人或企业职工违反约定,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者明知或者应知侵权人非法获取商业秘密或违反约定的情况下,仍然接受、使用或披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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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知识产权法与TRIPs协议的差距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侵权诉讼中对权利人赔偿的差距TRIPs第45条对知识产权行为的损害赔偿确立了三个原则:一是对明知或应知自己的行为是侵权的侵权人,向权利人支付的赔偿应当足以弥补因侵犯知识产权而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二是侵权人应向权利人支付其它开支,其中包括律师费用;三是在适当情况下,即使侵权人不知,成员仍可以授权司法当局责令其返还所得利润或责令支付法定赔偿额。而目前我国的主法和审判实践中,对受到侵权的知识产权人的损失赔偿有三种计算方式:一是按照侵权人因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