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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2004年第20号令)的深入贯彻落实,广大供应商的维权意识越来越浓,投诉案件也越来越多,但据不完全统计,真正有效的投诉甚少。为此,本文试图通过下列个案分析,以引起政府采购各方对投诉事项的高度重视。[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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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是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当事人之一,《政府采购法》、《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都对处于弱势地位的供应商的正当权益明文加以切实保护。从近几年的实践情况看,供应商的“维权”意识逐渐增强,投诉案例也逐渐增多。但据不完全统计,真正有效的投诉甚少,不少供应商不按正确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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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无论是制度设计,还是实际执行,如果不严格约束采购人,政府采购"质次价高"的问题都将得不到解决。因此,本文站在规制采购人的角度,以制度建设为中心,提出了解决政府采购"质次价高"问题的办法和建议。由于篇幅较长,本期将刊登文章第一、二两部分,三、四部分将于第八期刊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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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本文篇幅较长,所以分为两部分进行刊登,第一部分详见本刊第七期。三、我国政府采购质次价高现象产生的原因分析政府采购是一个系统工程,这项工作将经历多个程序环节,涉及诸多当事人,更会牵扯到多方的利益纷争。政府采购质次价高现象的出现,并不仅仅是单纯的某一个环节的问题。可能是这个环节出了问题,那个程序出了纰漏,也有可能是几个、多个环节出了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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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质疑供应商的“投诉”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处理决定书的“投诉”有不同的内涵。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内容范围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对于投诉人投诉书中涉及的其他投诉事项,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在对涉及不服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投诉处理决定进行司法审查时,应着重审查投诉处理决定行为的合法性,而非招投标行为的合法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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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机制,2004年9月11日,财政部部长金人庆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20号令——《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至此,供应商的投诉有了理论依据。事实证明,随着政府采购制度运行的深入,供应商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这需要集中采购机构提供更加标准化、程序化、规范化的服务,将质疑投诉降低到最低程度范围之内。俗话说:知己知彼,百战不殆。那么在哪些方面容易引起供应商的质疑与投诉?采取何种办法才能有效减少供应商的质疑与投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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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工作中,不少采购人"滥用""补充合同"的法律规定,变相扩大采购的规模和范围,甚至有的还借机擅自采购其他项目,严重扰乱了正常的采购秩序。因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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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不断深化,政府采购市场快速发展,供应商参与热情日渐高涨,维权意识日益增强,质疑事宜时有发生,个别质疑还引发了投诉和诉讼,引起了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应该说,质疑的发生和处理是体现政府采购活动是否依法合规,各方当事人是否诚实守信的一张晴雨表,因而,供应商应当正确行使质疑权利,采购方应当避免侵害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共同促进政府采购事业的全面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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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钱国兴处长:近年来,无论是社会还是业内都对政府采购工作存在一些争论,在业内的争论大多集中在协议供货采购。财政部对此非常重视,并想解决其中的问题,总体的思路是推行批量集中采购:即对一般办公商品采购以协议定点采购为主的模式逐步转变成批量集中采购为主。我们始终认为: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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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本是招标活动中一件很普通的事,紧随其后的中标候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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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通过对某校一起图书采购项目的案例分析,思考了:如何认定供应商业绩合同的真假?没有质疑和投诉,财政部门能否继续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处理结果要不要上网公示?并给出了自己的答案:必须早日建成联网的网络,及时堵住一些漏洞,让不良商家感受到弄虚作假将要付出的代价很大,这样能从源头上杜绝一些弄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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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价高问题历来是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日前,随着负面新闻《八成政府采购商品高于市场价》的发布,价高问题又一次重重锤击了我们。2013年2月25日,中国社科院发布《中国法制发展报告》,其中专门有一章《中国政府采购制度实施状况调研报告》。媒体报道的负面新闻据此指出根据中国社科院对部分地区去年1-9月间政府采购产品的比对发现,其中八成高于市场平均价,超过一半的商品价格高于市场平均价1.5倍以内。仔细研读社科院报告,可以发现,负面新闻所指的政府采购商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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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工作中,绝大部分政府采购是通过“询价”方式实施的,特别是在县一级,其询价采购方式的使用频率达到85%以上,而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在确定被询价供应商的名单时规定: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不难看出,此款法律条文规定,对询价对象的确定程序明确得不够具体,存在着许多可“钻”的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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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的联想安全门事件曾引起了国内外的热烈讨论。传统观点所认为美国主要出于购买美国货的目的,阻碍联想进入美国政府采购市场,用政治目的阻碍贸易自由。但该观点的法律依据并不充分。在系统性了解美国政府采购信息安全的相关立法后,不难发现信息安全才是美国阻碍联想的主因。从这个角度分析美方行为不仅可以解释为何联想产品不能用于美机密系统,还能给我国的政府采购信息安全制度的构建带来启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