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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发展史上,适应不同的历史背景和法理基础,股东大会表决机制经历了从"一致同意"到"多数决",从"人头多数决"到"资本多数决",从"绝对资本多数决"到"相对资本多数决"的更迭过程。从股东大会表决机制的嬗变可以看出现代公司法的指导原则和发展趋势是向更大的平等性迈进,在坚持资本多数决原则的基础上日益注重平衡多数股东和少数股东间的利益,强调对少数股东的公平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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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永周 《湖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1):118-122
股东平等与股份平等的背离是大小股东闯权益失衡、公司治理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股东有限责任和资本多数决为其提供理论基础和制度支持。从股份平等向股东平等的回归是法律的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民商法公平和效益价值原则间的冲突和妥协的外在表现。寻求股东之间的实质平等是实现正义价值的基本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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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确立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是为了克服资本多数决的弊端,保护少数股东的利益。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仅适用于公司合并与分立、公司章程变更、公司营业转让、受让和出租等公司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其行使的程序包括异议通知、提出请求、价格协商、估价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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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玉玲 《中国商贸:销售与市场营销培训》2011,(12):34-35
公司法立足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借鉴外国的立法例规定了累积投票制度条款。累积投票制是基于资本多数决原则下直接人事选举缺陷而产生的一种股东表决制度。我国公司法引入这一制度对于中小股东利益保护起着重要作用。但是这一制度在我国立法中存在着制约其发挥作用的障碍,需要相关立法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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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确立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是为了克服资本多数决的弊端,保护少数股东的利益。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仅适用于公司合并与分立、公司章程变更、公司营业转让、受让和出租等公司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其行使的程序包括异议通知、提出请求、价格协商、估价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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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确立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是为了克服资本多数决的弊端,保护少数股东的利益.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仅适用于公司合并与分立、公司章程变更、公司营业转让、受让和出租等公司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其行使的程序包括异议通知、提出请求、价格协商、估价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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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本多数决原则及其缺陷
公司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典型的社团法人,股东投资数额及各自承担的风险各不相同。相应地,公司议事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建筑于投资回报率与风险承担系统相一致基础上的资本多数决原则。这一原则若运用得当,则能够有力地保障公司经营决策的高效运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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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实生活中有限公司小股东权益受侵害的实际情况,结合公司法修改后建立的有关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制度,针对如何加强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问题,提出有关建立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表决回避制度、限制资本多数决原则并完善股东代表权诉讼制度、公司解散制度等方面的思考和建议,旨在抛砖引玉,以便向大家讨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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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目的在于克服资本多数决的弊端,保护少数股东的利益。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公司合并、公司章程变更、公司重要资产转让、出租和置换等重大事项。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有严格的行使程序。国外对此大都有明确定。我国《公司法》中对此虽有明确规定,但不全面。应从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适用的具体事项、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行使程序、回购股份价格的确定办法、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争议解决措施等方面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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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目的在于克服资本多数决的弊端,保护少数股东的利益。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公司合并、公司章程变更、公司重要资产转让、出租和置换等重大事项。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有严格的行使程序。国外对此大都有明确定。我国《公司法》中对此虽有明确规定,但不全面。应从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适用的具体事项、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行使程序、回购股份价格的确定办法、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争议解决措施等方面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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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自治属于私法的基本原则。公司法属于私法的范畴。在旧公司法中,当事人自治的领域较少。修订后的公司法在公司的设立、公司的转投资、股东收益的分配、股份的转让等方面规定了公司、股东的意思自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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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决原则作为股份有限公司运行机制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已为各国公司法普遍采纳,在台湾公司法中又体现了多数决原则的相对性。本文对台湾公司法的多数决原则作了分析,同时认为大陆公司法重视公司业务的目的性和效率;要全面理解和体现出多数决原则的相对性,不妨借鉴台湾公司的有关规定及其成功的经验,达到公司业务的目的性与公共关系的安全性的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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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公司股东利益,当代大多数国家公司法中都规定了一股一权原则和资本多数决原则.但也因此导致公司大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可能会基于私利损害公司和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所以有必要在特定的情况下排除某些特别利害关系的股东表决权,来体现法律上追求的实质公平,真正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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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外股公司),根据<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第一条,是指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中外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企业法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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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诉讼制度是一种已经在国外发展较为成熟的、用以规范公司法律关系的有效制度。对于公司治理有不可估量的作用。作为监督公司经营、实现股东权利的司法救济方式,股东诉讼可以制衡"资本多数决"的滥用,制衡"内部人控制",化解公司僵局。本文通过对股东诉讼制度的分析和探讨对股东派生诉讼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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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资本多数决定原则,股东对公司的控制程度取决于拥有股份的大小,因此,中小股东不可避免地处于弱势地位.原<公司法>(以下简称原法)侧重于对公司外部关系的调整,缺乏对中小股东利益保护和有效司法救济手段的具体规定,致使中小股东的权益不断受到侵害,影响了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为此,新修订的<公司法>(以下简称新法)通过完善表决制度,增加中小股东在特定条件下的退出机制,增加对少数派股东的司法救济等措施,从而增强了对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 相似文献